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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前法官被指離職后違法任辯護人,回應:如有問題愿受罰
近日,江西律師黃文得備受質疑,有微信公號文章稱,其曾在江西贛州中院擔任法官,離職后兩年內成為案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違反《律師法》、《法官法》中“法官從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規定。
11月23日,黃文得在接受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采訪時回應稱,他確實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之后離職成為律師,但從未在原來工作過的贛縣檢察院、贛州中院辦理過案件,“如律協或司法局認為我執業存在問題,愿接受處罰。”
對于網絡上的質疑,11月23日下午,贛州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科一工作人員表示:“會關注,需要進行調查核實。”
法官辭職后第二年即代理案件
微信公眾號“在線法律顧問”發布的文章指出,公開發布的簡歷信息顯示,黃文得律師于2015年辭去贛州中院法官職務,2016年即以“辯護人”身份出庭,違反《律師法》、《法官法》關于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規定。
《法官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律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黃文得律師的微信公眾號中“個人簡歷”顯示,其在2008年高分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10年到2015年期間,先后擔任贛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2015年辭去公職。
澎湃新聞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贛州中院在2013年、2014年、2015年期間作出的多份判決中,黃文得均擔任合議庭成員。日期最晚的一次,是2015年8月24日,贛州中院作出的吳某某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中顯示,黃文得任該案的代理審判員。
在澎湃新聞采訪時,黃文得承認,自己確實是2015年從贛州中院離職,開始到律師事務所工作。
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還顯示,2016年起,黃文得就擔任一些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2016年4月28日,(贛州)贛縣法院作出一合同糾紛案裁定書,黃文得是江西君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案件委托代理人;2016年5月20日,贛縣法院作出被告人陳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黃文得是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身份注明為君實律師事務所律師;贛縣法院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一個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中,作為辯護人的黃文得身份又變成君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對此,黃文得回應稱,從法院離職以來,從未代理過原單位的案件。網絡上曬出的其曾經代理贛縣法院案件,公訴機關就是其原單位——贛縣檢察院。 “那是以實習律師身份代理的。” 黃文得說。
對于個人簡歷中稱曾辦理過500余起刑事案件,黃文得回應稱,“這是從我開始工作以來的統計,包括檢察院、法院辦案數量,并不是律師從業期間。”黃文得還表示,“如律協或司法局認為我執業存在問題,愿接受處罰。”
贛州司法局:未接到投訴,會關注質疑
《律師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法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律師,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11月23日下午,澎湃新聞致電贛州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科。律師工作科接線工作人員表示,經核查,過去兩年均未接到任何黃文得律師違規執業的投訴。對于網絡上的質疑,該工作人員表示,“會關注,需要進行調查核實。”
事實上,法官辭職后從業行為也為最高法所關注。最高法院近期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的實施意見》規定,最高法法官和處級以上人員辭去公職后的從業限制時間為3年,其他人員為2年,禁止辭職人員在限制期內受聘于律所。
最高法政治部負責人向媒體介紹制定該《意見》的背景時表示,實踐中,確實存在極少數法院工作人員辭職后從事與原職務有經常性直接關聯的業務活動,利用曾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條件與法院內部人員進行利益輸送,或借助自身的影響力擾亂正當的法律服務競爭環境等問題,引起社會有關方面和人民群眾的議論和反感,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意見》的制定,就是要建立一套相對完善的司法權力運行監督機制,自始至終給司法權力帶上“緊箍咒”,避免變相腐敗,防止損害司法權威。
該負責人表示,《意見》禁止辭職人員在限制期內受聘于律所,徹底杜絕了辭職法官借助個人影響力進行不正當競爭、削弱司法權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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