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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修改和廢止8件地方性法規:挖筍、剝樹皮可能算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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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武漢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發展以及上位法修改,原有部分地方性法規已不符合相關工作新要求,也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22日,武漢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武漢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和廢止等8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今年,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對現行地方性法規中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了專項清理,此次清理集中修改了《武漢市防洪管理規定》《武漢市水土保持條例》《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等六件法規中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相關內容,對《武漢市環境保護條例》《武漢市城市排水條例》予以廢止。
《武漢防洪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原為“禁止擅自在河道采砂。依法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應當按照規定的開采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采砂活動”,修改為“除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吹填造地等公益性采砂外,長江、漢江本市管理范圍內禁止采砂,其他河流禁止擅自在河道采砂”。
《武漢市森林資源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中的“進行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動”修改為“進行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和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等活動”,將采種和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等活動列入毀林行為。
《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在原條款“風景區核心景區內禁止建設旅館、招待所、培訓中心、休(療)養院以及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后增加“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東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原題為《新規 | 挖筍剝樹皮可能算毀林!武漢修改和廢止8件地方性法規》)
校對:欒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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