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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危機與社會風險處置中的七大誤區(qū)

盡管在解決方案與具體路徑上爭議不斷,人類社會的許多危機與風險仍無法逃離也不容回避,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生活在一個“共同世界”(common world)中。
德國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Ulrich Beck,1944—2015)在他1986年出版的《風險社會:邁向一種新的現(xiàn)代性》(Risk Society: Towards A New Modernity)一書中首次以“風險社會”的概念來描述當今高度發(fā)達的現(xiàn)代社會,并展示了形成社會風險的各類因素。就是在這一年,位于烏克蘭北部基輔州與白俄羅斯邊境附近的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發(fā)生了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嚴重的核電事故,致使俄羅斯、白俄羅斯和烏克蘭許多地區(qū)遭到核輻射的污染,核輻射威脅覆蓋整個歐洲,“死城”、“萬年不遇”、“無人區(qū)”成為這次事故中還算溫和的關鍵詞。很快,貝克的“風險社會”理論就在全球受到高度關注并引發(fā)了一輪又一輪的討論。
此后,他的《風險時代的生態(tài)政治》(Ecological Politics in An Age of Risk)、《世界主義觀》(Cosmopolitan Vision)、《風險中的世界》(World at Risk)等論著相繼面世。伴著各國的高度關注,風險與危機成了全球性的話題。
在當代中國,社會危機應對和管理是國家治理和城市治理中最為突出的難題,往往與各類極端事件交織在一起,是各級行政機構的重大關切點。十九大報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發(fā)展之間的矛盾。報告據(jù)此強調: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huán)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必須堅持國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使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xù);要樹立安全發(fā)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那么,社會危機處置的最核心要素是什么?當下一些地方危機處置過程中常見的誤區(qū)有哪些?
一些身處決策和執(zhí)行崗位的領導干部在危機處置過程中存在一些常見的不當舉動。比如:有的在事故發(fā)生后總是試圖用口頭表態(tài)替代理性的信息公開,用經濟賠償替代責任追究;有的進行重大決策時黑箱作業(yè),壓制公開討論和正常的反對意見;有的在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發(fā)生后善于把人禍說成天災,動輒歸罪于不可抗力;有的慣于施行處罰措施而鮮有制度改善努力,等等。
隨著各地、各級部門危機管理意識的提升,一些決策者總結出了一定的策略,比如“危機轉移法”,即通過制造新的危機、強調新的危機來轉移矛盾,通過“心理脫敏”來緩和公眾的激烈情緒,并把這些舉動當成最有效的危機應對策略。
如果說上述做法是較易理解的,有些做法則似是而非,容易引發(fā)誤解,需要進一步辨析。接下來我們分析七類經常被當成“有效處置經驗”的誤區(qū)。
誤區(qū)一:認為危機處置就是“平息事端”。
筆者在教學和調研中發(fā)現(xiàn),一些地方的決策者在重大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會把部分受害者家屬“討說法”的舉動理解為他們是“要榮譽”,用“英雄”和“為國家犧牲”這樣的榮譽綁架家屬,至于事故真相究竟是什么、為什么未能避免,則不進行解釋。少部分犧牲者得到了“英雄的”稱號,相關失誤也許無人再關注,公共輿論沒有進一步升級,質疑很快結束。這貌似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局,貌似是危機處置的經驗和優(yōu)秀案例。但有個坑始終沒有填:事故到底怎么發(fā)生的?有沒有決策責任被臨時性掩埋了?如果有,誰將付出代價?
只要稍微思索就會發(fā)現(xiàn):此類危機應對方案考慮了指揮者,考慮了決策者,考慮了短期影響,唯獨忘卻的是給國家與社會埋下的雷區(qū):制度改善的機會被遮蔽了,應有的就事論事的討論被有意剪輯掉了,可能的更重大隱患被選擇性忽視了,被設定成“敏感區(qū)”。這是對社會的更大傷害,更是對災難犧牲者的更大傷害。微信公眾號“學習小組”刊發(fā)的一篇文章認為:“……歸根結底,輿論不一定是‘引導’出來的。問題的推進、解決,才是真正的‘引導’。”危機處置對領導干部的要求遠遠超出“平息事端”,更要求在處置中直面問題、發(fā)現(xiàn)缺陷,為日后的制度改善做準備。
誤區(qū)之二:害怕或不屑于公開面對公眾。
群體性聚集事件發(fā)生以后,公開面對公眾的可能風險在于,受到媒體輿論及現(xiàn)場人群的關注,萬一出現(xiàn)不當言行可能被記錄和傳播。但第一時間直接表態(tài)的最大優(yōu)點是能減少中間傳達環(huán)節(jié),能降低信息扭曲。許多案例表明,主要領導第一時間公開面對公眾并發(fā)布相關信息,能降低公眾的對立情緒,令公眾最大程度感受到主事者的坦誠,給公眾帶來安慰,讓對話成為可能。如果只讓涉事一方出來講述自身行為的正當性卻極少給相對方發(fā)言的機會,就會形成話語權的不對等,這種不對等可能讓公眾長時間處于猜測中,增加了旁觀者憤怒的機會,會讓矛盾進一步激化。
誤區(qū)之三: 引導輿論,抹黑當事人。
信息時代的傳播便利,讓個體和行政組織都格外重視公眾輿論。輿論成了影響危機處置方式的重要方面,很大程度上決定處置成敗。一些研究者指出:輿論不能影響事件本身,但能影響人們對事件的看法。這鼓勵許多危機處置單位在第一時間控制輿論,引導輿論,甚至制造單方輿論。更有許多處置者認為,抹黑危機事件中的當事人是為了占據(jù)主動。此做法效果很快,但此種不經過多方交鋒的輿論往往只在短期內起效,長期看可能加劇公眾的懷疑并造成輿論反彈,損害處置方信譽。無數(shù)次的“輿論反轉”就是這么來的。
2017年8月末陜西榆林市發(fā)生孕婦跳樓案后涉事醫(yī)院方面的輿論應對表明,抹黑當事人的做法就是一種常見但容易引發(fā)次生輿論災難的舉動,容易加劇社會公眾對處置者的誤解,可謂“后患無窮”。這樣一類做法掩蓋了制度性痼疾,錯過了制度改善的機會,為日后更大的危機爆發(fā)埋下了隱患,同時也制造了社會隔閡,加劇了民眾對地方政府的不信任,極大增加了社會成本。反過來看,在敬畏生命、敬畏自然、敬畏倫理規(guī)則基礎上作出的決策和處置方案才能經住歷史考驗,收獲公眾的理解與支持。
誤區(qū)之四:國家利益泛化,個體責任逃脫。
許多危機的制造者或處置者借口國家利益護短,隨機設定敏感區(qū),少數(shù)人綁架了國家聲譽,不容各方討論。風險發(fā)生后,一些處置者習慣于把“局部問題”當成“全局利益”來維護,把“個人失職”當成“國家利益”來護短,把“地方不足”當成“文化特色”來原諒,把“小圈子麻煩”當成“普遍性問題”來辯解。這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長遠損害,引發(fā)國家與社會的巨大對抗。可能引發(fā)的另一潛在風險是:“國家利益泛化”容易造成對真正國家利益的遮蔽與稀釋,這樣一來,即使國家利益確實遭到重大損害,公眾也會先懷疑而不是盡快自覺自愿地維護。
誤區(qū)之五:迷信“不惜一切代價”,否認資源的有限性,尤其是意識不到信任資源的有限性。
許多重大建設項目在設計之初僅考慮“達到什么樣的良好效果”,而很少考慮“應避免什么樣的風險和危機”。許多處置習慣建立在“我說什么,社會就信什么”的基礎上。有的地方、有的部門為了一次社會危機可以不惜代價,為了自定義的“應急”而調動各方資源,為了“滅火”和“掩蓋”不惜加大控制力度并收買圍觀者。這樣做的最大后患是不斷透支地方政府信用并形成新的利益鏈條,進一步綁架地方政府。
誤區(qū)之六:迷信“媒體審判”。
一些地方某個重大危機事件發(fā)生后,一方面是禁錮地方和外地媒體的正常報道,另一方面是單純依賴個別全國性媒體發(fā)聲,試圖讓那些全國性媒體為自己背書,認為這樣可以澄清猜測,發(fā)展有利于自己的輿論。此類做法會引發(fā)更大范圍的好奇心,加大人們關切的程度,讓那些全國性媒體承擔難以估量的聲譽風險。事實上,在當下的“融媒體時代”,“意見版圖”早已經重組,一些全國性媒體的實際影響力大成疑問。關鍵是,不經多方意見自由呈現(xiàn)的單方面“媒體審判”,往往會破壞司法的嚴肅性,給日后的依法處置帶來傷害,最終效果適得其反。對那些全國性媒體自身來講,充當一些地方的獨家傳聲筒而無視不同的聲音,容易在無形中透支自身的公信力。
誤區(qū)之七:控制輿情,濫用警力。
一些地方面對重大危機和相應的輿論反應時,首先不是妥善處置和解決“事件”,而是設法控制輿情甚至動用警力抓捕發(fā)出不同聲音的人。是第一時間處置危機還是“處理”議論危機的人?面對社會的正常關切和追問,許多決策者往往把公眾的憤怒、失望與指責理解成人格化的對立,忘卻自己所承擔的公共責任與公眾利益。這是一種認為大災之后必有大謠的心態(tài),對任何民間輿論都充滿敵意甚至是仇恨,無法恰當定義危機的廣度、深度與烈度。事實上,掩蓋是無法讓危機自行消失的,一些貌似聰明的做法只會造成更大的危機。
危險幾無征兆,處置迫在眉睫。地方干部特別是身居領導崗位的領導干部在群體事件和社會危機處置過程中既需要“一招制勝”的技術,又希望這些技術符合“講政治”的要求,不再引發(fā)新的政治危機。他們常常疑惑:什么是政治?如何才能真正講政治?
習近平總書記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給出了答案:“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義是最強的力量。”這一重要論述理當成為危機處置中的政治指導原則。作為對社會安全的重大關切,十九大報告強調“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為全國干部提供了危機治理中的精神指導與根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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