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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歷史的逆轉時刻:取消墮胎權判決為何驚動全美?

2022-06-26 08: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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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希

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印第安納大學歷史系

? 關爾(訪) |《文化縱橫》

【導讀】 據(jù)《華爾街日報》報道,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推翻在1973年作出的、把墮胎確立為憲法權利的“羅伊訴韋德案”判決,重新把墮胎的立法權留給各州。有評論指出,這一裁決顛覆近50年前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先例,是一個罕見逆轉,挑戰(zhàn)現(xiàn)代美國的生殖自主權。事實上,今年5月初,該判決草案已被泄露,當時的泄密事件引起美國社會軒然大波;此次判決正式公布,立即引發(fā)一片譴責,后續(xù)會產(chǎn)生何種社會影響,有待觀察。對此,很多人感到好奇的是:為什么墮胎問題在美國會成為一個高度敏感、爭議極大的全國性政治法律問題?本月,《文化縱橫》專訪著名美國史學者王希教授,深入剖析這一問題及其反映的美國政治和社會之變。

王希指 出,通過羅伊案確立的女性墮胎權,是20世紀后半葉美國民權運動和第二次婦女解放運動的成果。但無論是羅伊案確立的原則,還是該案的推理方式,此后一直面臨爭議和挑戰(zhàn),而今還可能被完全推翻。王希認為,促成這種推翻的原因很復雜,包括宗教組織長期動員宣傳、墮胎問題與政黨政治合流、墮胎權問題上升為全國政治議題、民主共和兩黨爭奪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席位等因素,都發(fā)揮了一定作用。也正因為牽涉多重因素,墮胎問題成為美國政治和社會中一個高度敏感的議題。王希預測,推翻羅伊案的新判決無法彌合美國國內的分歧和撕裂,但會將博弈的焦點轉移到州議會、州長選舉以及國會;并可能在2024年美國總統(tǒng)大選中對支持和反對墮胎權的兩派都起到動員作用。

此外,對于此次判決的草案提前泄密事件,王希認為這是一個危險的先例,因為它破壞了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議事規(guī)則和內部信任機制,預示著黨派政治對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滲透正在加劇。 未來,大法官們是否會最終喪失“獨立性”和“專業(yè) 性”,在眾目睽睽之下蛻變成某一黨派價值觀的效忠者,有待繼續(xù)觀察。

本文為文化縱橫新媒體“國際觀察”專欄特稿 ,原題為《墮胎問題在美國為何如此敏感?》, 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特此編發(fā),供諸君思考。

墮胎問題在美國為何如此敏感?

《文化縱橫》:2022年5月初,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受理的多布斯訴杰克遜女性健康組織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判決書的多數(shù)意見草案被泄露,該草案顯示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將推翻把墮胎確立為憲法權利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重新將墮胎的立法權完全交給各州。此事一出,立即引發(fā)美國政界的激烈爭論和輿論熱議,總統(tǒng)拜登和副總統(tǒng)哈里斯均發(fā)言反對推翻羅伊案。請您介紹一下這兩個案件和墮胎問題在美國的來龍去脈。

王希:好的。我想先說明一下,所謂“墮胎問題”其實包含墮胎(abortion)和墮胎權(the right to an abortion)兩個問題。墮胎是一個古老的問題,墮胎權問題則比較新,在美國是20世紀70年代才出現(xiàn)的。兩個問題密切相關,但各自的歷史不同,法律和政治含義也不同。

在墮胎權問題上,1973年的羅伊訴韋德案是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一個里程碑判例,因為它建立了一種新的美國公民權利——即懷孕婦女擁有在妊娠早期不受政府限制做墮胎手術的權利。如果目前泄露的法庭判決最終正式公布,多布斯訴杰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也將成為一個重要的判例,因為它將把女性的墮胎權又重新置于各州政府的嚴格管制之下,換句話說,墮胎權將不再是一種普遍享有的受聯(lián)邦政府保護的公民權利。兩案宣判的時間相隔半個世紀,具有很深的歷史含義,反映了美國人在墮胎和墮胎權問題上的糾結,演繹了不同公民群體和權利機制圍繞墮胎權的博弈,也再次說明,在美國歷史上,公民權利的擴展并非總是一往直前,有的時候也會開倒車。

在羅伊案之前,墮胎權在美國法律上是不存在的。推動這項權利建立的直接原因,是20世紀50、60年代的民權運動和隨之而起的第二次婦女解放運動。女性的公民身份從美國建國起就得到承認,但在公民權利的享有上,美國婦女與非裔美國人和土著美國人一樣,曾長期遭受不平等的待遇。因受英國普通法中“代理權”(coverture)傳統(tǒng)的影響,在18世紀后期和整個19世紀,美國婦女并不享有完全的獨立,她們的政治和法律權利由男性代為行使。美國內戰(zhàn)后的憲政重建(1863—1877)帶來了美國聯(lián)邦公民權利的第一次擴展,從中誕生的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各州不得不經(jīng)“正當程序”(due process)而剝奪州內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chǎn)權”,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護”(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然而,這條憲法修正案的第二款,卻將選舉權仍然限制在男性公民的范圍內。直到1920年第十九條憲法修正案生效之后,美國女性才獲得了投票權,擁有了與男性同等的參與政治的權利。我為什么要強調這一點呢?因為多布斯案判決書的多數(shù)意見草案在附錄中用了31頁來列舉美國歷史上禁止墮胎的州法。美國有悠久的反墮胎的法律傳統(tǒng)這一點不假,但我想加一個腳注,這些反墮胎的法律都是在婦女沒有參政權的情況下制定的,主導這些立法的男性并沒有考慮過女性的權利。

即便獲得了選舉權,在20世紀的大部分時間內,女性公民仍然要面對經(jīng)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的諸多不平等。但民權運動的發(fā)生,給女性爭取權利平等帶來了新的機會。民權運動的最初目的,是從法律上廢除對非裔美國人的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但它激發(fā)了一場更大范圍的“權利革命”,催生了第二次婦女解放運動,把美國帶入一個“權利憲政”時代。包括婦女在內的普通人對“權利”的認識加深,權利意識增強,不光要奪回曾經(jīng)被剝奪的權利,還要求獲得新的權利,包括受教育權、健康權、同工同酬權、司法程序正義權和平等婚姻權等。對墮胎權的要求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chǎn)生的。

墮胎權的產(chǎn)生與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有直接的關系。“隱私”概念早在19世紀就出現(xiàn),但主要用于保護個人名譽和反誹謗等,并不是一種在法律上被清晰界定的“權利”。1965年,在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的判決中,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明確建立了“隱私權”概念。聯(lián)邦最高法院以7—2票的多數(shù)將康州的一部法律(該法禁止為結婚夫婦提供有關避孕的知識)宣布為違憲,理由是它侵犯了結婚夫婦的隱私權。憲法正文和修正案中都沒有明確提及“隱私權”,那么這項權利的憲法根據(jù)來自何處呢?聯(lián)邦最高法院指出,雖然憲法中沒有關于隱私權的具體條款,但《權利法案》中有幾條修正案的內容含有對隱私權的保護,這種保護通過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成為了一種受聯(lián)邦政府保護的公民權利,州不得侵犯。回過頭看,我們可以說,在某種意義上,“隱私權”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通過解讀憲法及其修正案而產(chǎn)生的一項“新”權利。雖然這種解讀的方式后來受到質疑,但它并不是“無中生有”,而的確是有憲法依據(jù)的。隱私權的建立對羅伊案有直接的影響。

羅伊案源于得克薩斯州一名婦女(當時采用化名Jane Roe)的墮胎案。羅伊不想生下一個因不滿意的性關系而產(chǎn)生的胎兒,要求墮胎,但因得州實施嚴格的反墮胎法,她又沒有經(jīng)濟能力去外州墮胎,所以決定起訴州政府。此案涉及的問題包括:羅伊(懷孕婦女)是否有權決定墮胎,州政府是否有權限制墮胎,胚胎/胎兒(fetus)是否應該被視為是法律意義上的人并接受州的“法律保護”。得州政府稱,胎兒雖未出生,但已具人形和人性,應被看成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人,州有權對其進行保護,母親無權單方面做出墮胎的決定。言外之意,墮胎等于扼殺本州公民的生命,等同于犯謀殺罪。

聯(lián)邦最高法院否定了得州的說法,以7—2票的多數(shù)意見支持羅伊的墮胎權。多數(shù)派判決意見認為,婦女的懷孕期分為三個階段(trimesters),在孕期的第一階段(第1—12周),胚胎不具備在母體之外的“生存能力”(viability),懷孕婦女有權獨自作出墮胎的決定,這屬于公民的“隱私權”范圍,受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的保護,無需經(jīng)州政府或其他人的同意;在孕期的第二階段(12—24周),胎兒的“生存能力”開始形成,當墮胎可能對母親的健康和生命造成較大危害時,州有權對墮胎程序做出某些限制性規(guī)定,但前提是保護母親的健康和生命;只有到了孕期的第三階段(通常在24周之后),胎兒已經(jīng)具備了“生存能力”,州政府才可以對墮胎進行更多的限制,但前提也是保護婦女的健康和生命。聯(lián)邦最高法院認為,由于胚胎/胎兒的醫(yī)學、道德和法律地位并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州不能簡單武斷地采用一種生命理論——即胚胎/胎兒的生命始于受孕之時——作為限制婦女墮胎權的根據(jù)。

由此可見,羅伊案借助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保護的“隱私權”創(chuàng)造了“墮胎權”,將女性的權利推進了一步,但也引發(fā)了許多爭議。聯(lián)邦最高法院用隱私權來支持墮胎權,也被許多人認為是站不住腳的。一些批評者認為,墮胎與避孕的性質不同:避孕純屬夫婦之間的私密行為,理應受到隱私權的保護;而墮胎則涉及母親、胚胎/胎兒、醫(yī)生和醫(yī)院,不再是純粹的、個人的隱私行為,而變成一種涉及多種“權利”和“權力”的“公共”行為,州有權對其進行管制和規(guī)范。但對于女權支持者來說,羅伊案建立起婦女選擇和決定墮胎的權利(至少在孕期的第一和第二階段),這是其最重要的憲法意義——因為它為女性創(chuàng)造了一種控制自己身體、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新權利。

聯(lián)邦最高法院為何要同意審理羅伊案呢?一方面是回應第二次婦女解放運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解決各州墮胎管制法不均衡的問題。從美國建國到20世紀初,因宗教習俗和普通法的影響,墮胎被認為是一種罪行,受到地方和州政府的嚴格管制。20世紀中后期的性解放帶來了避孕工具、方法和藥物的開發(fā)與改進,也助長了女性要求擁有選擇和決定墮胎權的呼聲。醫(yī)學研究也表明,某些常用藥物對孕婦和胎兒有致殘的影響,要求放松對墮胎限制的呼聲不斷增強。為保護婦女的健康,一些州開始放寬對墮胎的限制,但另一些州則繼續(xù)進行嚴格的限制,不同的州法給尋求墮胎的女性帶來極大的不便,也給醫(yī)療秩序帶來挑戰(zhàn)——許多婦女不得不去他州做墮胎手術,人為障礙引發(fā)了許多法律糾紛,非法墮胎也給婦女健康帶來威脅。與此同時,因為墮胎涉及宗教、道德和文化層面,逐漸成為棘手的政治問題,聯(lián)邦最高法院感到有必要介入,做出一個權威性的決定,建立起全國統(tǒng)一的墮胎權,為婦女提供更多、更大的保護。羅伊案正是這一努力的結果。

《文化縱橫》:如我們所知,羅伊案未能平息關于墮胎和墮胎權問題的爭論,并且在司法上也不斷受到挑戰(zhàn),這些挑戰(zhàn)與多布斯案的關聯(lián)何在?

王希:是的,羅伊案的判決不但沒有平息,反而激化了關于墮胎權的爭論。在反對者看來,羅伊案判決直接否定了各州管制墮胎的法律,削弱和剝奪了州政府的權力。因為羅伊案并沒有徹底否定州對墮胎的管轄權(尤其是在孕期的后期),許多州便開始修訂法律,力圖保留州的監(jiān)管權,并不斷挑戰(zhàn)羅伊案的原則,迫使最高法院在后續(xù)案例的判決中做出讓步。譬如,1986年密蘇里州的墮胎管制法規(guī)定,懷孕婦女如在孕期第二階段要求墮胎時,必須得到醫(yī)生的批準,州政府有權要求醫(yī)生對胚胎的生存能力進行確認。該法還禁止州政府雇員(包括醫(yī)生和護士)參與或輔助墮胎手術,禁止將州公用設施用于墮胎手術的實施等。在1989年的韋伯斯特訴生育健康服務中心案(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的判決意見中,最高法院雖然繼續(xù)堅持墮胎權原則,但沒有禁止密蘇里州法對墮胎權的限制。在決定密蘇里州法是否違反了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的關鍵問題上,9名大法官最終以5—4做出決定,弱于羅伊案7—2的表決。這說明最高法院內部對羅伊案原則的支持力量也在發(fā)生變化。

更明顯和更大的讓步是在1992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v. Casey)的判決中做出的。當時賓夕法尼亞州的墮胎法規(guī)定,女性在進行墮胎之前需要有24小時的等待期,未婚少女的墮胎決定需要獲得至少一名家長的同意,已婚婦女則需要將墮胎決定告知自己的丈夫。這些規(guī)定大大縮小了女性獨立行使墮胎權的范圍。聯(lián)邦最高法院需要決定:州是否有權做出這樣的限制,賓州的法律是否違反了羅伊案的原則,以及羅伊案原則是否應該被推翻。面對這些問題,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分歧很大。最終,聯(lián)邦最高法院以5—4票的多數(shù)再次維持了羅伊案的原則——即婦女有權在胚胎獲得“生存能力”之前做出墮胎決定,但與此同時,多數(shù)派意見接受了賓州法律中的大部分限制性規(guī)定,只是否認了妻子必須告知丈夫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論述墮胎權的憲法來源時,多數(shù)派意見不再強調羅伊案使用的隱私權推理,而將墮胎權視為受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原則所保護的“自由”權的一部分。此外,多數(shù)派也拋棄了羅伊案的孕期“三階段論”,而采用胚胎的“生存能力”作為限制州管制墮胎的法律標準,即在胚胎尚不具備母體外的生存能力之前,如果州對墮胎的限制對懷孕女性造成了“不當?shù)呢摀保╱ndue burden),州的限制就是違憲的。所以,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表面上維持了墮胎權的原則,但實際上對州的墮胎管制做了不小的松動處理。

在決定凱西案的判決意見時,當時的9名大法官分成三派,2人希望堅持羅伊案的原則,4人想推翻羅伊案,剩下3人選擇了第三種立場:遵從“遵循先例”的做法,支持羅伊案的“核心判決”(central holding),但對它的推理和判斷標準進行修改。奧康納——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名女性大法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最為關鍵,她最終選擇維護女性的權利,在法律技術上提出“不當?shù)呢摀钡呐袛鄻藴剩瑸榻鉀Q難題找到了一條中間道路,并執(zhí)筆起草了多數(shù)派意見。多數(shù)派意見形成后,其他大法官分別對多數(shù)派意見的部分內容表示贊同,但最終所有的決定都獲得了超過半數(shù)的大法官的同意。所以,凱西案的判決不是一個以黨派或意識形態(tài)劃線做出的判決。這一點與多布斯案完全不同。凱西案判決可能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例中最為復雜的多數(shù)決定,說明最高法院內部要求推翻羅伊案原則的力量在不斷增長。

凱西案也沒有平息爭論。支持和反對墮胎兩派的爭議繼續(xù)升級,各州的相關立法五花八門,極不統(tǒng)一。許多保守州(通常為共和黨人控制的州)甚至開始管制胚胎獲得生存能力之前的墮胎權。無論是遵循羅伊案的原則還是凱西案的原則,聯(lián)邦最高法院感到力不從心,無法就胚胎在獲得生存能力之前的墮胎管制建立一種合理和通用的標準。多布斯案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出現(xiàn)的。

該案的起源是密西西比州在2018年通過的《胎齡法》(Gestational Age Act)。該法禁止女性在懷孕15周之后做墮胎手術(緊急情況除外),理由是墮胎是一種“野蠻的做法”,不僅傷害母親的身體,也貶低了醫(yī)學職業(yè)的尊嚴。因為胎兒獲得生存能力的時間通常是在懷孕24周左右,15周的期限將州管制墮胎的權限大大提前,卻將女性行使墮胎權的時間大大縮短。為此,密西西比州的杰克遜婦女健康組織——這是該州唯一一家擁有行業(yè)執(zhí)照、可以做墮胎手術的機構——向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聯(lián)邦法院發(fā)出禁令,阻止這一州法的實施。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發(fā)出禁令,聯(lián)邦巡回法院予以認可,都判定《胎齡法》違反了羅伊案和凱西案的原則,不能實施。密西西比州不服,將此案上訴到聯(lián)邦最高法院。

聯(lián)邦最高法院要決定的問題是密西西比州的《胎齡法》是否違憲。密西西比州的要求是,該州有權根據(jù)本州居民的愿望來制定墮胎法,但聯(lián)邦總檢察長則要求最高法院維持羅伊案和凱西案的原則。多布斯案的辯論在2021年12月底已經(jīng)完成,多數(shù)派意見由阿利托大法官執(zhí)筆寫成(阿利托在凱西案審理時曾任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的法官)。

從目前泄露的長達98頁的多數(shù)派判決書來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決定徹底推翻羅伊案和凱西案的判決,終止自1973年以來受聯(lián)邦法律保護的墮胎權,將這項權利的未來“交還”給各州政府去處置。多數(shù)派的理由是:(1)羅伊案的判決從一開始就是一個“極其錯誤的”判決,“它的推理異常虛弱,它的決定帶來了破壞性的結果”;(2)即便凱西案改用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原則,也無法支持墮胎權的存在,因為該原則所保護的“自由”是“那些深深根植于這個國家的歷史和傳統(tǒng)之中的”和“為有序自由所明確包含的”自由,而不是任何意義上的“自由”,墮胎權并不在正當程序所保護的自由范圍之列,在憲法文本上找不到任何可靠的依據(jù);(3)墮胎權與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下衍生的其他權利或“自由”有關鍵的不同,因為它涉及“胚胎生命”的存活問題,涉及“一個尚未出生的人的生命”問題,羅伊案和凱西案對此也并不否認;(4)凱西案判決出于“遵循先例”的傳統(tǒng),沒有推翻羅伊案,但遵循先例的實踐不能永久地捆綁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羅伊案濫用司法權威的做法給予無止境的支持”;(5)羅伊案和凱西案“不但沒有從聯(lián)邦層面平息關于墮胎問題的爭論,反而點燃了更多的爭議,造成了更深的分歧”,現(xiàn)在到了必須將這個問題交還給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表來決定的時刻了,因為這正是“憲法和法治的要求”。[1]

目前在聯(lián)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中,有6人(羅伯茨、托馬斯、阿利托、戈薩奇、卡瓦諾、巴內特)是共和黨人總統(tǒng)提名的大法官,在墮胎權問題上,持“保守派”的立場(即主張推翻羅伊案),其余3人(布雷耶、索托邁耶爾、卡根)是民主黨人提名的大法官,在墮胎權問題上,持“自由派”立場,主張維護女性的墮胎權。所以,保守派大法官們構成了一個6—3的“超級多數(shù)”(supermajority),足以推翻羅伊案,哪怕其中一人——如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最終決定“出軌”,與自由派大法官站在一起,也無法阻止多布斯案多數(shù)派判決意見的生效。

《文化縱橫》:為什么墮胎問題在美國會成為一個如此高度敏感且爭訟紛紜的政治和法律問題?

王希:這是一個好問題。反墮胎在美國有久遠的傳統(tǒng),不僅與法律有關,更與宗教信仰和文化傳統(tǒng)密切相關。美國是一個宗教氛圍濃厚的國家,基督教的影響源遠流長,除新教的眾多教派之外,還有大量的天主教徒(大約占總人口的22%),而天主教會長期以來對墮胎持強烈的反對態(tài)度。教會的勢力很大,大小教堂星羅棋布地遍及美國的城鎮(zhèn)與鄉(xiāng)村,以宗教教義的灌輸和教眾的網(wǎng)絡(包括家庭和親友關系),構成強大的反墮胎的群眾基礎,影響力很大,而且根深蒂固。

羅伊案建立了女性(在有限孕期內)決定墮胎的權利之后,關于墮胎問題的爭論更多地是圍繞“墮胎權”展開。既然是權利問題,必然涉及權利的界定、權利的行使,以及對權利的管制與司法裁決,因此墮胎權與其他公民權利一樣,最終成為一個法律問題。在美國,許多法律問題實質上也是政治問題,因為法律的制定是不同政治力量博弈的結果,所以墮胎權問題從一開始就帶有政治和法律雙重性質,再加上宗教、文化等因素,墮胎權問題具有多種內涵。

美國墮胎權問題的復雜性給很多人帶來政治上的困惑。譬如,一些人在爭取種族平等、性別平等和捍衛(wèi)多元文化主義價值觀等方面,會站在自由派或進步派的立場上,但在墮胎和墮胎權問題上,則完全可能出于家庭的宗教信仰和個人的道德立場,持反對態(tài)度。我在賓州的印第安納曾經(jīng)見證過一次為反對墮胎舉行的“靜默示威”活動,小城的主要街道上站滿了手持反墮胎標語牌的群眾,男女老幼皆有,其中包括當?shù)貗D女選舉權俱樂部的成員,還有幾位在政治議題上持激進態(tài)度的大學教授。示威者沒有聲音,沒有喧囂,只是靜靜地站在大街兩旁,給過往的行人形成一種極具威懾性的道德壓力。我想說的是,墮胎權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與跨種族婚姻權、同性婚姻平等權的問題不能完全等同。后兩種“權利”也屬于美國公民的“新權利”,也是分別通過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判例建立起來的,但它們涉及的是成年人對個人生活方式的選擇,相對來說比較單純;盡管也有自由派人士因宗教原因(尤其是針對同性婚姻)表示反對,但與他們對墮胎權的反對來說,力度要弱許多。況且,婚姻權是得到聯(lián)邦和州政府普遍保護的公民權利。墮胎問題則不同,涉及更復雜的問題,牽涉到多方的“權利”,還涉及州政府的責任與權限。支持墮胎權的人認為,這是一個應該由(女性)個人行使的權利,“我的身體我做主”要表達的正是這個意思;反對者則認為,墮胎決定不完全是個人性的,不是私密的,不是一種“私權”,而是一種與公眾利益相關的事務,必須受到州政府的管制。當然,許多反對墮胎權的人的最終目的,是借對墮胎權的限制從而徹底禁止墮胎,在許多支持墮胎權的人看來,這是一種徹底的開歷史倒車的企圖。

《文化縱橫》:時隔近半個世紀,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推翻羅伊案的背景和原因(短期的直接原因、長期的結構性原因)是什么?這是否反映了近年來美國社會和政界思潮及力量格局的變動趨勢?

王希:自羅伊案在1973年宣布之時起,反對者便開始準備力量,立志要推翻這一判決,在等了將近半個世紀之后,這一目標即將實現(xiàn)。從表面上看,最直接的原因是我們剛才提到的——同意推翻羅伊案的大法官在聯(lián)邦最高法院內形成了一個立場一致的“超級多數(shù)”。但如凱西案所顯示的,“超級多數(shù)”并不是在2022年才出現(xiàn)的,20世紀90年代就出現(xiàn)過。但為何當時絕對多數(shù)沒有聯(lián)合起來推翻羅伊案,而在2022年卻這樣做了呢?這就與你提到的“長期的結構性原因”有關。

簡單地說,多布斯案判決在2022年得以形成,是過去50年里多種因素、多種力量在美國憲制下持續(xù)博弈的結果。這些因素有:包括教會在內的草根組織在基層的長期動員與宣傳,墮胎問題與政黨政治的合流,墮胎和墮胎權問題在全國政治議題中的升級——從地方議題上升為全國議題,民主、共和兩黨圍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和確認而日益激化的黨派博弈。此外,還要加上一些難以預測的偶然因素(如因大法官的死亡引發(fā)的職位空缺)。

羅伊案帶來的一個直接后果,是將反墮胎運動從一種地方運動變成了全國運動,并且將反對墮胎權問題帶入黨派政治之中。在羅伊案之前,反墮胎問題是一個政治議題,但不是一個區(qū)分黨派立場的關鍵議題,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初當選的民主黨人官員或議員也不都是無條件的墮胎權支持者,而民主黨的選民中包含了許多天主教徒,后者是堅決反對無限制的墮胎權的。羅伊案之后,反對者的立場開始更加激化,并有效地利用“權利革命”時代的抗議策略,提出了“生命權”(right to life)的口號,將反墮胎和反墮胎權運動變成了一種“維權”運動,與《獨立宣言》中提及的不可剝奪的“生命權”掛鉤,并和憲法傳統(tǒng)聯(lián)系起來,將維護胎兒生命權的斗爭視為與黑人爭取公民權的斗爭進行類比。這樣,反墮胎運動從最初的宗教、道德和文化出發(fā)點進入意識形態(tài)領域,在政治戰(zhàn)略上從模糊走向清晰,吸引了不少新的追隨者。

但推動反墮胎運動走向全面政治化的主要原因,是政黨政治與它的相互需要和相互利用。

20世紀70年代中期,共和黨開始在競選綱領中加入反墮胎權的內容,此時也是民權運動之后新一輪政黨重組的關鍵時刻,反對墮胎的宗教福音派選民是共和黨征募的主要對象,而福音派宗教勢力也需要借助政黨競爭的平臺和渠道,將自己的宗教與道德價值觀帶入全國政治中,擴大影響,兩者一拍即合。從共和黨方面來看,與反墮胎運動的結盟,是在新形勢下延續(xù)尼克松時代的“南部戰(zhàn)略”的做法。從20世紀30年代羅斯福新政到60年代的民權運動,民主黨曾長期執(zhí)政,原因之一是它成功地建構起一個新政自由主義聯(lián)盟,通過創(chuàng)建美國式福利國家、反對種族主義和性別歧視、擴大社會權利立法等,贏得了包括有色人種選民、都市勞工階層、知識精英甚至天主教會的支持,擴大了選民的基本陣營,這對共和黨有很大的刺激。1968年,共和黨提出“南部戰(zhàn)略”,將那些對民主黨改革政策極為不滿的南部白人選民吸引到自己的隊伍中來,幫助尼克松贏得了總統(tǒng)大選,隨后里根也借助“南部戰(zhàn)略”奠定的基礎,在20世紀80年代贏得了選舉和連任。在墮胎權問題上,共和黨將目標鎖定在那些反墮胎權的民主黨選民(尤其是婦女選民)身上,迫使那些不愿支持墮胎權的女性選民和女權主義者在一系列問題上——究竟是支持懷孕女性的墮胎權還是支持胚胎的“人權”,兩者之間誰的權利更加重要,誰的權利應該首先得到保護等——做出選擇。

在政黨政治介入之后,反墮胎問題也與其他的政治和政策問題——如對福利國家政策的支持與反對,對民權運動成果的支持與否定,對全民醫(yī)療保障政策和貧困救濟政策的支持與反對等——捆綁在一起。為了內部的更大整合,民主、共和兩黨需要在這些問題上選邊站隊,形成與對手博弈的統(tǒng)一力量。支持墮胎還是反對墮胎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被政黨政治化了。

抵制羅伊案的立法斗爭首先在州一級展開。因為管制墮胎是州的一項傳統(tǒng)權力,羅伊案雖然承認了婦女有墮胎權利,但并沒有否認州有權在懷孕后期對墮胎權進行管制,實際上給州的監(jiān)管留下了法律空間。于是,州在何時、何種范圍和何種程度上擁有監(jiān)管墮胎的權力,成為州一級選舉的重要議題。20世紀80年代以來,州一級對羅伊案的抵制從未停止過,而且越來越頻繁,包括韋伯斯特案、凱西案在內的一系列案例,對共和黨來說都是為走向最終勝利的所進行的鋪墊,并幫助該黨形成了一種策略:從保守州入手,各個擊破,不斷將相關案例上訴到聯(lián)邦最高法院,形成一種全國性壓力,將反墮胎變成聯(lián)邦政治必須面對的重要議題,迫使兩黨的政客在這個問題上表態(tài)。

《文化縱橫》:圍繞墮胎權問題的黨派爭執(zhí)是否也影響了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

王希:是的,在這種背景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和確認(confirm)便成為全國矚目的、被徹底政治化了的議事程序。反墮胎者意識到,推翻羅伊案的最有效方式,是改變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組合,將支持推翻羅伊案的人選送入聯(lián)邦最高法院,構成一個絕對多數(shù)。所以,每當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職位出現(xiàn)空缺時,反墮胎勢力都會對在任總統(tǒng)施加壓力。但總統(tǒng)是否有提名大法官人選的機會則要看職位是否出現(xiàn)空缺。

墮胎問題在大法官提名和確認程序中的第一次發(fā)難,是在1987年共和黨人總統(tǒng)里根任職期間。在此之前,里根先后在1981和1986年提名奧康納和斯卡利亞為大法官,兩人都分別得到參議院內兩黨議員的一致認可。但當里根提名羅伯特·博克出任大法官時,參議院卻以47—58票予以否定,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博克持有鮮明的反墮胎權立場。里根本人在任加州州長時曾簽署保護墮胎權的州法,但迫于反墮胎勢力的壓力,此時他選擇提名博克;墮胎權的支持者則展開猛烈的游說攻勢,對參議院相關議員施加壓力,要求他們投票阻止博克進入聯(lián)邦最高法院。博克提名的失敗,成為里根的政治敗筆之一,也激化了兩黨在這個問題上的對立。

進入21世紀之后,墮胎問題黨派化在大法官的提名和確認過程中變得越來越明顯,沒有妥協(xié)的余地。在20年時間里,從小布什到奧巴馬再到特朗普,三任總統(tǒng)總共提名了8名大法官,其結果是改變了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黨派身份和意識形態(tài)組合。最引人注目的變化是,在參議院確認大法官提名人的過程中,早期那種兩黨議員以跨黨派(bipartisan)立場高度一致確認大法官提名人的事情逐漸減少,乃至最終絕跡,而代之以根據(jù)黨派身份和意識形態(tài)立場劃線的投票表決。這種情況在2005年小布什總統(tǒng)提名阿利托的時候開始,一直延續(xù)到2022年剛剛完成的對杰克遜的確認。

兩黨圍繞大法官任命的交鋒,在奧巴馬和特朗普執(zhí)政時期表現(xiàn)得最為激烈。奧巴馬任職期間,因為斯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和蘇特(David Souter)退休,他得以提名索托邁耶爾和卡根兩位女性進入聯(lián)邦最高法院。這兩位民主黨人大法官的就任,改變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政黨認同的力量對比,因為斯蒂文斯和蘇特都是共和黨人總統(tǒng)任命的。到2015年初,按政黨認同和在墮胎權問題上的立場劃分(保守派 vs. 自由派),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力量對比為5—4(見表一),而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在一些判例的審理中往往也會與“自由派”大法官一起投票,所以雙方大致處于勢均力敵的態(tài)勢。

2015年年底,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亞突然去世,聯(lián)邦最高法院出現(xiàn)了新的空缺,此時理應由在任總統(tǒng)提名大法官人選。2016年3月,奧巴馬提名加蘭德(Merrick Garland)任大法官,填補斯卡利亞的位置,但當時為共和黨人把持的參議院拒絕為奧巴馬的提名舉行確認程序,理由是奧巴馬的總統(tǒng)任期已經(jīng)不足一年,參議院需要“給人民一個聲音”,讓人民通過當年的總統(tǒng)選舉選出新的總統(tǒng),然后由新總統(tǒng)決定下一位大法官的選擇。這是共和黨人的一次賭博——因為當時并不知道誰會贏得2016年總統(tǒng)大選。

然而,事實證明,參議院共和黨人賭贏了——特朗普贏得了2016年的大選。特朗普上任后,兌現(xiàn)將反墮胎的大法官人選送入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諾言,先是在2017年提名戈薩奇填補斯卡利亞的位置,然后在2018年提名卡瓦諾接替退休的肯尼迪。雖然兩人的確認過程并不順暢,但最終都進入聯(lián)邦最高法院任職。到2020年9月初,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自由派與保守派的力量對比基本持平;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比較注重“遵循先例”傳統(tǒng),經(jīng)常扮演“平衡者”角色,在支持和反對墮胎權的力量之間維持平衡,避免產(chǎn)生一面倒的決定。

但在2020年9月18日,這一暫時的均勢,因為金斯伯格大法官的病逝而被打破。此時距離2020年總統(tǒng)大選只有不到兩個月的時間,按照參議院共和黨人在2016年拒絕奧巴馬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邏輯,提名新大法官人選的機會應該留給下一任總統(tǒng),但這一次參議院共和黨人再次變臉,利用其多數(shù)票優(yōu)勢,迫不及待地在2020年總統(tǒng)大選前兩周確認了特朗普提名的巴內特。與當年的博克一樣,在天主教學術重鎮(zhèn)圣母大學(University of Notre Dame)擔任法學教授的巴內特也毫不隱瞞自己的反墮胎權立場,但特朗普的提名沒有遭遇里根的失敗。巴內特的確認,再次關鍵地改變了聯(lián)邦最高法院內部支持和反對墮胎權的力量對比(見表二)。即便羅伯茨希望繼續(xù)保持某種平衡,反對羅伊案的保守派大法官也有5票,足以戰(zhàn)勝自由派的3票。經(jīng)過半個世紀的努力,反墮胎權的政治運動終于在聯(lián)邦最高法院內成功地建構起了推翻羅伊案的體制力量。

《文化縱橫》:如果在最終判決中,多數(shù)派意見仍然堅持推翻羅伊案,將給美國法律體系、兩黨政治、聯(lián)邦與各州之間的關系以及美國社會的團結/撕裂帶來怎樣的影響?聯(lián)邦最高法院這次能否有效彌合政治和社會撕裂?如果不能,未來美國兩黨會在哪些制度平臺,繼續(xù)展開怎樣的博弈?

王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多數(shù)派意見成為最終判決只是時間的早遲而已,重要的是接下來會發(fā)生什么。

如同當年的羅伊案一樣,多布斯案判決無法彌合反對和支持墮胎權兩派的分歧,但它會將兩派博弈的焦點轉移,尤其是轉移到州一級的議會和州長選舉,因為這些選舉的結果,將直接影響一個州對墮胎問題的立法。許多保守勢力強大的州已經(jīng)做好了準備,有的已經(jīng)通過了隨時可以啟動的限制墮胎的法律,一旦判決公布,州法便會生效。但各州的法律不一樣,也有相當一部分州仍然會對女性的墮胎權提供保護。兩派都需要在各州競爭,在選舉中給候選人施加壓力。但除非州選舉情勢出現(xiàn)巨變,要推翻現(xiàn)行的州法,難度會非常大。

第二個戰(zhàn)場在國會。如果美國國會通過立法,將墮胎權宣布為受憲法保護的公民權利,各州與之相抵觸的法律就會失效,多布斯案的判決也將失效。如同在民權運動時期,國會的《1964年民權法》將不受歧視確立為美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普遍權利,不僅否定了州和地方政府的種族歧視,同時也否定了性別歧視和宗教信仰歧視等。但現(xiàn)在要做到這一點是非常困難的。2022年5月初,多布斯案的判決意見泄露后,國會民主黨人立即將一部名為《婦女健康保護法》(Women’s Health Protection Act)的法案(其中包含保護墮胎權的條文)提交給參議院表決,結果以49—51票敗北。投反對票的除了50名共和黨參議員外,還有一名來自西弗吉尼亞州的民主黨參議員,他反對的理由是該法案的內容超出了捍衛(wèi)羅伊案的原則,夾帶了更多的、他不能支持的內容。可見,通過國會立法保護墮胎權同樣困難重重。民主黨人其實也知道這部法案無法通過現(xiàn)在的國會,他們的目的是想測試一下支持的力度,也想“曝光”一下那些反對墮胎權的參議員,影響選民在中期和未來選舉中的投票。

共和黨方面也希望在國會中期選舉中獲得國會兩院的多數(shù),并贏得2024年總統(tǒng)大選,這樣他們也可以通過聯(lián)邦立法,嚴格控制甚至在全國范圍內禁止墮胎。但這也是一種一廂情愿。從民意測驗來看,全國支持墮胎權的人數(shù)在上升,超過了一半,但這些民意是否能轉化成支持或反對的選票,很難預測。困難之處在于,無論是州還是聯(lián)邦選舉,競選的議題不止一個,不同議題之間如何平衡、如何排序,在不同州不可能做到一致。另外,具體到每個選民,個人也是按自己的議題排序來投票,難以預測。即便某一政黨贏得了國會和州的選舉,也很難立即推翻現(xiàn)行法律。

我的感覺是,多布斯案判決會給民主黨人、自由派和“權利革命”的支持者發(fā)出一種警告:通過民權運動獲得的權利,是有可能被再次剝奪的。這也許會成為自由派內部彌合分歧的一種動力。阿利托大法官在多布斯案判決意見中特別提到,此案的判決只涉及墮胎權,不涉及“其他權利”。什么是“其他權利”,沒有明說,但大家都心知肚明,指的是與墮胎權密切相關的跨種族婚姻權、同性婚姻平等權、隱私權以及其他與民權運動成果相關的權利。阿利托的這個聲明特別有意思,說明他和其它保守派大法官同事清楚地意識到,今天美國的種族關系已經(jīng)發(fā)生了根本的變化,任何企圖推翻“剛性”的民權立法的努力,都是一種政治上極為反動、極為不正確、極為冒天下之大不韙的舉動。盡管如此,女權主義者和民權積極分子還是會相當警覺,并會更堅定地捍衛(wèi)相關的權利立法。

《文化縱橫》:美國的政治法律體系為何會將如此敏感和爭議性的問題交給司法部門,尤其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來處理?這反映了美國社會和美國政治法律制度的什么特征?以司法的方式處理這樣的問題,有何優(yōu)勢?又是否有其不足或風險?

王希:好問題。但我想指出,就羅伊案而言,不是美國政治法律體系將墮胎權問題“交給”聯(lián)邦最高法院來處理,而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主動“介入”的。主動介入涉及所謂的“司法能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即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審查時,為解決政治或社會問題,利用解釋憲法的機會,實際行使了立法權。在美國歷史上,這樣的例子不少,比較著名的有19世紀中葉的斯科特案(Dred Scott Case)和20世紀中葉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等。20世紀是美國歷史上的“權利憲政”時代,《權利法案》中的許多權利必須被“納入”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的保護之下,才能成為真正受聯(lián)邦政府保護的聯(lián)邦公民權利,并且這個納入過程非常漫長。因為通過立法程序爭取權利非常困難,而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與國會立法同等分量的憲法性,所以司法程序就成為爭取權利的一種有效渠道,許多壓力群體于是最終采用法庭訴訟的渠道,要求聯(lián)邦最高法院介入。20世紀上半葉,全國有色人種協(xié)進會(NAACP)就是采用這種策略,逐步推翻南部各州的種族歧視法,為大規(guī)模民權運動的發(fā)生做了憲政上的鋪墊和正名。

但聯(lián)邦最高法院是否要介入,則取決于大法官們的集體決定。墮胎權問題在近年來成為敏感問題,大量的案件遞送到聯(lián)邦法院,對聯(lián)邦最高法院形成壓力,迫使其介入,已經(jīng)不能回避。關鍵是如何介入,因為對權利的審理從來就不是一種純司法性的技術演練,而是政治博弈的體現(xiàn)和結果。阿利托在多布斯案判決中說,現(xiàn)在到了將對墮胎權的管制權交回各州的時候了。看上去,他似乎是在“讓權”,從“司法能動主義”退回到“司法抑制主義”(judicial constraints)。但我并不這樣認為,這種“讓權”實際上是另外一種意義上的司法能動主義,隱含一種瓦解集權式聯(lián)邦主義的意圖。

《文化縱橫》:很多學者都指出,羅伊案被推翻并不意外,令人意外的是多數(shù)意見草案被泄密一事。您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它是純粹的偶然事件,還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國法律和政治生活的某些變化?

王希:這的確是一個令人感到意外和迷惑的問題,在歷史上從未發(fā)生過。人們現(xiàn)在仍不知道,泄密者的動機是什么:這樣做是為了阻止大法官們改變立場,還是為了給中期選舉施加影響,或者影響許多州在5月舉行的黨內預選?在調查結果出來之前,人們只能猜測這些問題的答案。

無論如何,泄露一事應該被視為美國憲政史上一樁帶有危險性的先例。最大的危險在于它破壞了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議事規(guī)則,抹殺了大法官們原有的進行內部談判與妥協(xié)的空間。我舉兩個例子來說明一下。第一個例子是1954年的布朗案判決。當時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對廢除公立學校中的種族隔離體制也有分歧,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不是贊成種族隔離,而是擔心廢除種族隔離的決定操之過急,會導致南部白人做出過激反應。首席大法官沃倫(Earl Warren)感到本案意義重大,需要得到所有大法官的支持,否則其效力將受到質疑。他寫好意見初稿后,交給他的同事傳閱,花時間與持反對意見的人一一交談,吸收他們的意見,最終獲得了所有人的一致支持。當判決意見以9—0的表決公布的時候,聯(lián)邦最高法院給了所有美國人一個清楚無誤、斬釘截鐵的結論——種族隔離式的公立教育是違憲的。雖然后來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將實施權交給了各州,但廢除種族隔離得以成為新的憲法原則,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第二個例子就是1992年的凱西案。以奧康納為首的3位大法官,都是共和黨人總統(tǒng)任命的,他們認識到羅伊案的重要性,但又不愿意接受羅伊案的推理,于是力圖在非常有限的空間中尋求妥協(xié),最終形成了一種極為復雜的合作,保留了羅伊案的原則。在這兩種情況下,聯(lián)邦最高法院都能夠達成某種妥協(xié),因為大法官們擁有足夠的空間來思考和談判。

多布斯案意見的提前泄露,抹殺了這種空間。即便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希望協(xié)調不同意見,尋求中間立場,恐怕也做不到了,更不要說保守派大法官中有人企圖改變先前的立場。接下來的問題是,將來怎么辦?今后遇到同樣敏感、同樣具有爭議的案例,是否還會有其他人效法?這樣下去,大法官們是不是會最終喪失自己的“獨立性”和“專業(yè)性”,在眾目睽睽之下蛻變成某一政黨意識形態(tài)和價值觀的效忠者?這是我所說的危險所在。

還有一個潛在的危險,就是大法官們之間的信任感將會遭到破壞。與任何有效的政治和官僚機構一樣,聯(lián)邦最高法院內部也有自己的信任機制,如果這個信任機制沒有了,大法官們和他們的助手們今后將如何繼續(xù)相處?后果不堪設想。

聯(lián)邦最高法院內部并非鐵板一塊,9名大法官的意見并非總是一致;事實上,不一致更是法院內部的常態(tài)。大法官們也不是與政黨政治徹底隔絕的,他們的任命在很大程度上是政黨政治博弈的產(chǎn)物,他們不可避免地會將自己的“政見”帶入憲法解釋中。不同的憲法解釋在聯(lián)邦最高法院內部進行博弈,決定案件審理的結果。然而,一種憲法解釋的勝出并不意味著它獲得了永久的勝利,被否定的憲法解釋也會隨著形勢變化有重見天日的時候。所以,大法官們之間沒有永遠的勝利者,也沒有永久的失敗者。即便擁有自己的“政見”,大法官們的角色和職責要求他們用“中性”的法律語言處理政治問題,將政治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用“去政治化”的語言解決“政治問題”。這不是在玩弄概念,而是一種信仰和文化。為了維護憲法的尊嚴和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權威,大法官們需要在內部建構一種相互尊重、相互認同、相互理解的職業(yè)規(guī)范,提前泄露判決意見正是對這種職業(yè)規(guī)范的破壞。如果是出于政治目的所為,只能說明美國黨派政治對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滲透已經(jīng)到了令人擔憂的程度。

《文化縱橫》:那么,接下來會發(fā)生什么?

王希:多布斯案是民權運動以來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公民權利問題上的一次明顯退步,所以稱其為保守派的勝利也沒有錯。它的政治后果將是巨大的,反墮胎的勢力從中獲得了極大的信心。接下來,要看這個推翻羅伊案的保守派聯(lián)盟能夠堅持多久,它是否還會進一步削弱或挑戰(zhàn)其他由民權運動創(chuàng)造的權利,對這些我們現(xiàn)在還無法預測。就2024年的美國總統(tǒng)大選而言,這個判決可能對支持和反對墮胎權的兩派都會起到一個動員作用。但在2024年大選中,美國人真正要面臨的挑戰(zhàn),不是墮胎權問題(許多共和黨人認為在這個問題,他們已經(jīng)贏得勝利),而是其他問題——特朗普或他的代理人是否會卷土重來,進入白宮執(zhí)政?支持特朗普的共和黨人是否會以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shù)控制國會兩院?如果這兩種情況同時發(fā)生,保守派共和黨人將會有機會在聯(lián)邦最高法院內建構起一個更為永久性的憲政保守主義集團,也說明美國政治真的發(fā)生質變了。

這樣的預測不是危言聳聽,在美國媒體上比比皆是。人們在為美國民主的前景和未來擔憂。但我憑直覺和研讀歷史感到,這種情形不太可能在美國出現(xiàn);即便出現(xiàn),也不可能長久。只要公正、公開的選舉始終是政治權力產(chǎn)生的機制,只要所有美國人始終擁有平等的選舉權,無論是民主黨還是共和黨,都很難做到長期占據(jù)憲政體制的所有部分,這可能是美國憲政的軟肋,但也是它的力量所在。

《文化縱橫》:這次泄密事件,也反映了媒體在當代美國政治中的重要作用。以往美國選民通過政黨政治的方式來表態(tài),但今天新型媒體的影響力越來越大,也出現(xiàn)了有力量掌控媒體平臺的商業(yè)巨頭(如最近馬斯克對推特的收購),這會對選民的政治表達產(chǎn)生影響嗎?未來美國政治中會出現(xiàn)新的玩家和玩法嗎?

王希: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我也一直在思考,但不知道如何答復你。新媒體介入美國政治生活已經(jīng)有十多年的歷史,奧巴馬是第一個使用互聯(lián)網(wǎng)與選民進行互動的總統(tǒng),特朗普更是某種意義上的“推特總統(tǒng)”,拜登則顯得謹慎許多,大概與個人風格和交流習慣有關。新媒體——尤其是社交媒體——前所未有地增加了消息發(fā)布的渠道和速度,帶來一個信息生產(chǎn)與信息解讀的“民主化”或“大眾化”時代,挑戰(zhàn)了傳統(tǒng)的由政府和媒體精英控制的信息霸權機制,同時也將我們帶入一個虛假信息泛濫成災的時代。人們在獲得豐富信息的同時,又陷入一種無法區(qū)分真?zhèn)蔚木骄常R生產(chǎn)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也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在這種情況下,政黨如何更有效地動員選民和宣傳自身的政治綱領,的確是個問題。傳統(tǒng)的做法——如走村串戶、挨家挨戶送傳單、打電話、召開小鎮(zhèn)居民會議,與選民互動等——美國兩黨仍然在用(如我的一位學生今年參加賓州州議會議員的選舉,他時常利用課余時間到酒吧與選民交流),但效果不大。更多的競選者還是選擇競選廣告(包括負面廣告)來影響選民,新媒體在其中起一個重要的傳播的作用。但負面競選廣告的狂轟亂炸只會加劇分裂政治(divisive politics)的發(fā)展,破壞政治參與的質量。從歷史的角度看,新形式的媒體對美國政黨政治的沖擊已經(jīng)不是第一次,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黨派報刊,20世紀初的收音機,20世紀中葉的電視等,都是傳播形式的改變對政治運作造成沖擊的先例。我相信,在新媒體時代,美國政治一定出現(xiàn)新的“玩家”和新的“玩法”,只是我們現(xiàn)在不知道它們最終是什么,或會在什么時候出現(xiàn)。但無論“新玩家”是誰,“新玩法”是什么,任何一種勢力要想通過壟斷公共空間(包括媒體空間)從而達到控制選民的目的,將會是越來越不可能的了。

本文為 文化縱橫新媒體“國際觀察”專欄特稿,原題為《墮胎問題在美國為何如此敏感?》。 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聯(lián)系本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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