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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爬電線桿遭電擊身亡,親屬向供電公司索賠41萬被駁回
人民法院報11月21日消息, 江蘇省南通市一男子攀爬電線桿被電擊身亡,其父母起訴要求供電公司賠償41萬余元。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供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6年8月14日7時許,案外人蔡某至南通市崇川區觀音山街道海洪村4組某拆遷地塊時,發現10KV觀河線184012號電線桿旁化糞池中有一男子,兩腳露在池外,已死亡。蔡某隨即報警,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觀音山派出所出警。經現場勘驗檢查,死者為孫某,其死亡時一只腳上穿紅色鞋,另一只腳上沒有鞋,在化糞池旁孫某電瓶車坐墊下發現有扳手、老虎鉗等物,電線桿北側1.5米處黃豆田中發現南北兩根角鐵,南邊一根為短角鐵,北邊一根為長角鐵。8月15日復勘,發現電線桿上端高壓線處一根角鐵上掛有一只紅色鞋,在化糞池南側泥地里發現螺絲釘4只,在電線桿北側泥地里發現螺絲釘1只。8月26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物證鑒定室出具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認定孫某符合遭電擊致死。
孫某的父母認為,涉案電線桿上沒有懸掛警示標志,供電公司應該擔責五成。多次索賠無果,孫某的父母遂將供電公司告上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41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后,觀音山派出所多次向孫某的親朋好友調查相關案情。其中,2016年8月19日,石某反映他和孫某平時一起玩得比較多,最近一個月孫某沒什么工作,晚上經常和一個叫“老圖”的人一起上網,其還陳述孫某曾說他平時的開銷,是到附近拆遷工地偷拿人家的鐵這樣的東西去賣錢。
法院還查明,案涉10KV觀河線184012號電線桿上有漆噴的黑底白字“10KV觀河線184012—1”,電線桿上端高壓線部位有幾處角鐵缺失,該電線桿及高壓線路由南通供電公司負責經營管理。受害人孫某生前未婚,無子女。
庭審中,供電公司提供了8月15日17時10分拍攝的照片,以證明事發當天確實懸掛了“有電危險 禁止攀爬”的警示牌。
崇川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孫某死亡時一只腳所穿的鞋子與公安部門勘驗現場在高壓線角鐵上發現的一只鞋子,是同一雙,結合孫某的尸體檢驗報告,能證明孫某系攀爬至電線桿上端,站立在角鐵上時遭高壓電擊死亡后墜落。
公安部門勘驗現場發現散落在電線桿周圍的角鐵和螺絲釘,孫某電瓶車坐墊下方的扳手、老虎鉗等物,結合案涉電線桿上端高壓線部位幾處角鐵的缺失,能證明孫某系出于某種目的故意攀爬至電線桿上端高壓線部位。從一個正常人的角度出發,孫某應明知高壓線是非常危險的,非專業人士不宜攀爬,其仍出于某種目的故意攀爬至高壓線處,導致遭電擊身亡,供電公司對兩原告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兩原告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徐陽介紹說,本案系因高壓電致人損害事故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高壓電致人損害屬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電力設施產權人應該承擔無過錯責任,唯一免責的條件是“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本案中,根據公安部門現場勘驗、尸體檢驗報告及物證檢驗報告等材料,可以確認系孫某故意攀爬至電線桿上端高壓線部位,屬于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故供電公司對原告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題為《男子爬電線桿遭電擊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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