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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七公與凌未風的傷情鑒定|十指連心,孰輕孰重
少時讀《射雕英雄傳》,數說“五絕”出場,印象最深的是洪七公。“撕作三份,雞屁股給我”——“見龍在田”,未見其人,先聞其聲。
黃蓉對這位草莽乞丐不禁搖頭,但“突然見他握住葫蘆的右手只四根手指,一根食指齊掌而缺,心中一凜”。洪七公后向郭靖口吐心聲:“我只要見到或聞到奇珍異味,右手食指就會跳個不停。有一次為了貪吃,誤了一件大事,我一發狠,一刀將指頭給砍了……”
后來看《七劍下天山》,則最痛惜慕士塔格山一戰的凌未風。楚昭南步步敗退求饒未果,被逼至懸巖“閉目待死”時,凌未風卻突發舊疾功敗垂成。楚昭南遂趁機將凌未風擊昏,但因忌憚其武功,又“忽然把凌未風點醒,嗖地拔出劍來,劍鋒一揮,把凌未風右手的拇指削掉,瘋狂叫道:‘叫你終生不能使劍!’”
都是斷指之痛,洪七公與凌未風卻大為不同。洪七公自斷食指,雖有不便,降龍十八掌依然石破天驚。凌未風被斬拇指,“既成殘廢”,右手再無用劍可能。
依今日標準,人體損傷分作重傷、輕傷、輕微傷,三者又各分作二級。重傷系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之損傷。輕傷系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之損傷。而輕微傷則是各種致傷因素所致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一言蔽之,司法謂傷勢之重、輕、微之別,乃以器官功能障礙、容貌損害、原發性損傷之程度為據。
以手而論,拇指占一手功能之36%,其中末節指節與近節指節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之18%,其中末節指節占8%,中節指節占7%,近節指節占3%;無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之9%,其中末節指節占4%,中節指節占3%,近節指節占2%。手掌另占一手功能之10%。
由是觀之,洪七公之傷,屬“一手示指全部離斷或者缺失”,單手功能喪失達18%,系輕傷一級;而凌未風之傷,則屬“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超過指間關節”,單手功能喪失達36%,系重傷二級。
《中國革命戰爭的戰略問題》論及殲滅戰,曾喻“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斯言不謬。若未損及功能,十指之輕微傷,實不如斷其一指之重。依現行法,故意傷人,致輕微傷,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致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梁羽生自陳《七劍下天山》是模仿《牛虻》之作,“凌未風是牛虻的化身”。意大利少年亞瑟,因向神父懺悔時泄露革命黨人秘密,被同伴誤作叛徒,而自我放逐。初到秘魯卡亞俄碼頭,亞瑟即被醉酒的拉斯加人用火鉗打殘。十三年后以化名再度現身亞平寧時,牛虻已是“右腿瘸;左臂扭曲;左手少兩指”。至于是哪兩指,伏尼契卻不忍釋明。
凌未風雖不再用劍,但天山傳人終將楚昭南“斬去兩指”,并迫其自斃。而洪七公后來亦不住嘆息:“指頭是砍了,饞嘴的性兒卻砍不了”——想必也是“亢龍有悔”了。
彭益鴻|上海律師,人權、法律與公共政策研究員,先后畢業于浙江大學、復旦大學法學院,在《中國不動產法研究》《中山大學法律評論》《光華法學》《南方都市報》《人民法院報》《中國社會科學報》等發表多篇學術論文、法律評論。pengyih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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