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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從現在起,做正確但不容易的事
6月21日上午,河北省公安廳發布了唐山尋釁滋事、暴力毆打等案件的警情通報,講述了案發經過、被害人傷情、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犯罪線索以及對警務人員的處理情況。其中被害人的傷情引發了輿論的關注,通報稱兩名被害人為輕傷二級,目前傷情已好轉;另兩名被害人為輕微傷,無需住院治療。
傷情不重對被害人來說是好事,能夠盡早康復走出陰影,但有不少人心存疑慮,從視頻上看數個暴徒圍毆被害人,下手狠毒,怎么可能只造成輕傷?會不會鑒定有問題?
一、法律上的輕傷與重傷
人們有此疑惑很正常。根據我國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傷情級別從低到高分為輕微傷、輕傷二級、輕傷一級、重傷二級和重傷一級。這個標準里的輕傷、重傷與普通人理解的“傷勢輕重”是兩個概念。很多法學院的同學在上法醫學課時,最大的感慨就是:原來輕傷根本不輕,諸如顱骨骨折、骨盆骨折這樣的“嚴重結果”,在標準里僅屬于輕傷二級,顱內出血也才輕傷一級,而大量的輕微傷其實已經觸目驚心,包括肋骨骨折、面部劃傷、打掉一顆牙等等。總之,輕微傷咱也傷不起。
傷情結果會直接影響對行為人的處罰結果。我國毆打型尋釁滋事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被害人的傷害結果,但故意傷害罪的成立,要求傷害的結果在輕傷以上,若傷害的結果屬于輕微傷,則不構成犯罪。這也是為什么羅翔老師一直呼吁增加暴行罪和輕微傷入刑。從量刑上看,輕傷最高判三年,重傷量刑三到十年,嚴重的還可以判死刑,差別很大。
二、法醫鑒定意見有多大效力?
被害人的傷情并不能依靠自身陳述或者目擊人的證言來確定,必須依靠傷情鑒定意見。假如傷情鑒定不實,當然會引起司法不公。基于以上理由,我們就來討論下這份引發關注的法醫鑒定意見書以及相關的程序規定。
一般情況下,在偵查階段遇到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偵查機關可以自行啟動。根據前述警情通報,本案中的傷情鑒定是由公安機關啟動的,偵查階段的初次鑒定大多數由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進行,不能鑒定的才交由社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可能出于慎重考慮,本案沒有委托唐山當地法醫鑒定,而是委托了上海的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當然,這家鑒定機構具備法醫臨床鑒定的資格,也經常接受全國各地公、檢、法等機構的送檢委托,處理各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司法鑒定。
從程序上看,啟動鑒定沒有瑕疵,不過并不意味著這份鑒定意見就不容質疑。2012 年我國修訂《刑事訴訟法》,用“鑒定意見”替代了“鑒定結論”,用意很明顯,“結論”會造成誤解,公安司法人員會直接依賴結論認定事實。但從司法鑒定本身來說,鑒定人提供的并不是確定無疑的結論,而只是一個基于科學的分析判斷。在實踐中,基于相同的鑒定資料,不同的鑒定人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尤其是那些依靠經驗判斷的鑒定事項。
因此,鑒定意見并沒有預設的證明力,并不因其科學性或權威性而受到加持。本案中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也是一樣,法醫的鑒定意見——對兩位被害人的傷情判斷,并非終局的意見。
三、是否可以重新鑒定?
既然不是終局意見,那么重新鑒定就可能發生,它將突破前一鑒定的局限性,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鑒定意見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都可以啟動重新鑒定,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需經批準。
為什么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需要批準呢?實踐中,重新鑒定多集中在傷情鑒定、死亡原因鑒定及精神障礙鑒定三種類型。往往被害人或其家屬滿意的鑒定結果,被告人不滿意;被告人認可的結果,被害人或其家屬不認可。比如,某男子在追逃中跳河死亡,是溺水還是心臟病發作,直接關系到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第一份鑒定意見不能排除冠心病致死,死者家屬斷然否定要求重新鑒定;第二份鑒定意見說是溺亡,被告人又提出異議,力證死者水性極好,正常情況下不可能淹死。最后還得靠法官對多份鑒定意見進行綜合評斷才能下判。
在某些個案中,鑒定次數高達七八次之多,導致案件拖延多年無法審結,既浪費司法資源又降低司法效率;而另一些案件中由于重新鑒定的申請沒有被批準,甚至導致社會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事實發現的壓力在每個刑事案件中都如此重要,既擔心鑒定有誤會帶來錯誤的處理結果,又擔心重復鑒定何時了,所以不管是當事人還是公安司法人員,都對鑒定程序懷著復雜的感情。
因此,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僅有權申請重新鑒定,公安司法機關并不是理所當然地要給予支持。對于無正當理由質疑原鑒定意見的,申請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在初次鑒定存在程序性違法或者出現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事由時,比如涉及鑒定人違反回避規定、認定依據明顯錯誤、鑒定過程明顯違反行業規范等,可以支持重新鑒定。
四、重新鑒定與當庭認證
如果啟動重新鑒定,最好由辦案機關與案件當事人共同選擇司法鑒定機構,這樣,不管是當事人還是社會公眾,都更容易接受鑒定意見。同時,應當允許有異議的當事人參與、監督、見證重新鑒定的過程,實現鑒定的公開與多方參與,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當事人和外界對鑒定意見的不信任。
最后同時也是最重要的環節,法官應在庭審中對鑒定意見進行當庭認證。在審判階段,合議庭可讓鑒定人出庭,就有關鑒定情況做出說明,控辯雙方通過庭審質證,消除對鑒定意見的疑惑,也能讓法官決定是否對鑒定意見進行采信,最后對案件作出判決。
關于鑒定,刑事訴訟法做出的上述規定其實并沒有預設立場,也不見得是有利于指控犯罪,這種設計是要把案件的事實認定放進法律的軌道內。我們知道我們并不能認識一切真相,因此,我們通過程序法來建立一種合理的可接受的事實,而這種法律事實,最終將成為判決的依據。
綜上,這份法醫鑒定意見書,我們可以質疑,但應當尊重,因為它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而它的科學性和可靠性,未來將由控辯雙方于法庭上進行質證,能不能被采信要由法官說了算。
五、做正確而不容易的事
看完唐山打人視頻,幾乎每個人都是憤怒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判斷。其實這時候嚴格執法反而是妨礙正義實現的,如果沒有法律,大可以直接將這群暴徒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有位網友說,既然輕傷這么輕,那就給他們一頓輕傷吧!這個建議真的還蠻解氣的,但是法治是什么呢?法治只是一種最不壞的制度,它意味著我們在這個案件里,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的各種規定,該鑒定要鑒定,該辯護要辯護,最終的刑責還按照刑法條文去確認,不能判輕也不能判重。但是,等等,他們打人動手的時候可沒有考慮輕重。咱們有必要這么“客氣”嗎?對他們客氣,是不是對被害人的殘忍啊?就算把他們算成黑惡勢力,也不算冤枉他們吧?但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價值就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因為一旦我們確信他們是壞人,就會情不自禁地予以區別對待。這種雙標,可能會妨礙此案中的法治實現。
我認識一位曾經遭遇司法不公的當事人,他朋友圈里寫道,希望落網者不管是打架作惡的還是公安系統的,都能得到公正的對待。他擔心律師不能介入這樣的敏感案件——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有力辯護,就沒有公道可言。我同意這種觀點,此時此刻,批評罪惡、痛打落水狗是容易的,但我們必須選擇走更艱難的路,做正確但不容易的事。如果我們真的想要一個法治社會,就必須從當下的這件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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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系“澎湃”特約撰稿人。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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