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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過戶次日征收公告來了,原房東訴請取消買賣合同被駁回
賣房過戶次日,政府頒布征收公告。原房東覺得虧了,拒絕交房并起訴買家和中介要求取消交易。6月18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寧波鄞州區法院獲悉,經該院一審,寧波中院近日二審維持對該案的原判,駁回原告陳先生全部訴請。目前判決已生效,涉案房屋交付完畢。
2021年,鄞州區的劉大媽委托好友小楊尋找二手房,小楊通過某中介公司相中陳先生在售的一套55平方米房屋。陳先生與劉大媽在某中介公司居間下成交,劉大媽全額付清房款200萬元,幾天后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于同日過戶,約定次日交付房屋。
交房當天,鄞州區政府發布征收公告,陳先生剛賣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陳先生聯系劉大媽和小楊想取消交易,遭拒。陳先生拒絕交房,并起訴劉大媽、某中介公司,小楊被列為第三人。他請求判令解除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劉大媽將涉案房屋不動產權變更登記于自己名下,他退還購房款200萬元。
庭審中陳先生稱,按拆遷政策他原來的房子能置換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即便按3萬/㎡計,他也虧損100萬以上。兩被告明知要拆遷卻故意隱瞞,要求依情勢變更原則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劉大媽認為,所有手續都按市場規則進行,陳先生交易中沒反對,她已付清房款并過戶,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陳先生的訴請有違誠信原則。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辦法官實地走訪了解到,涉案房屋所在區域已較長時間流傳即將拆遷的消息,陳先生應有一定的預見性,并將該因素納入定價考量范圍內,且房屋最終成交價格未低于當時該小區正常市場價。陳先生并不能證明繼續交付房屋會產生明顯不公平的不利影響。故其主張依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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