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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著名商標法規有違市場公平,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各地清理
地方著名商標制度將面臨廢止。近日,針對108位知識產權專業研究生提出的對重慶等地著名商標法規審查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這些有關著名商標的地方性法規因違反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有違市場公平競爭, 已發文件給重慶、河北等省、市人大常委會,要求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還致函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工作。
規定“著名商標”能用于商業活動被指違反商標法
澎湃新聞曾報道,今年4月,來自北京大學、上海大學等20多所高校的108位知識產權專業碩博研究生,聯名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建議對重慶市等地的涉及著名商標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
在建議信中,他們指出,部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定了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制度,這些地方立法大多規定地方“著名商標”采取“批量申報、批量審批、批量公布”的認定模式和“一案認定、全面保護;一次認定,多年有效”的保護模式。這是對2001年商標法第二次修改后已經改變的原馳名商標制度的變相恢復。
以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為例,建議信指出,2013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新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而《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則規定:“著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上和廣告宣傳、展覽等經營活動中,使用‘重慶著名商標’字樣。”
“重慶的這一規定明顯與上位法商標法的規定相抵觸。”建議信稱,根據立法法規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工商主管部門曾表示:著名品牌不應由政府來認定
實際上,地方著名商標制度的弊端也引起了工商主管部門的關注。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審議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產品質量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進行了專題詢問。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在答委員提問時表示,他們在糾正政府替企業質量“背書”的現象。
張茅說,過去各地政府給企業評比了大量知名品牌、著名品牌,這扭曲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知名品牌和著名品牌應該在市場競爭中由消費者來認可,而不是由政府來認可。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地方著名商標制度調研時,重慶一高校教授曾舉過這樣一個例子:今年中秋節,他們學校給教職工發月餅作福利,至于發什么品牌月餅,要經綜合打分評選,如果有重慶著名商標的,直接加5分,而恰恰這5分,就可以把其他品牌的月餅比下去了。
張茅說,有些地方之所以積極參與評比,是因為評起來企業高興,這是企業進入市場的入門證;政府也高興,對外可稱當地有多少個知名品牌,多少個知名商標。這表明對于企業的質量問題,在認識出現了錯位,政府成了質量問題的主要責任者,這嚴重扭曲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張茅說,他們已經通知各省區市停止知名品牌和著名品牌的評比,下一步還要積極清理。
法工委:繼續保留地方著名商標制度,弊大于利
今年5月,收到備案審查建議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相關規定,啟動了對著名商標地方立法的備案審查工作。在審查研究中,法工委征求了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工商總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意見,還組成聯合調研組,赴湖南、重慶、黑龍江進行實地調研,并召集專家進行研討。
法工委經研究認為,地方規定的著名商標制度,其實質是將著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稱號,由政府有關部門結合企業和商品的知名度、產品質量和銷售情況、企業經營情況、納稅情況、遵紀守法情況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評比和認定,由政府對企業和產品作出評價,并給予一定的獎勵、扶持和保護。
法工委認為,這項制度運行之初,對鼓勵企業增強品牌意識、提高產品質量,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政府對著名商標進行認定和特殊保護,存在著利用政府公信力為企業背書、對市場主體有選擇地給予支持、扭曲市場公平競爭關系等問題,在操作過程中也滋生和帶來了一些弊端。
法工委指出,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明確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因此,地方著名商標制度與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和要求不符,繼續保留地方著名商標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應再為著名商標評比認定提供依據;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應當予以清理,適時廢止。
法工委已發函要求各地清理地方著名商標法規
據法工委梳理,全國31個省區市和15個計劃單列市中,除個別地方外,都分別以各種形式規定了著名商標制度。其中,地方性法規11部,省級地方政府規章18件,設區的市級地方政府規章7件,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3件,還有6個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了相關規范性文件。
11月1日,法工委將研究意見印送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湖北、重慶、四川、甘肅和長春、吉林、成都等省、市人大常委會,請相關地方人大常委會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同時,還致函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工作。
據公開報道,今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備案審查多起案例,如呼和浩特市民于曉娟建議對最高檢有關附條件逮捕的司法解釋性文件進行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經審查認為,該規定與刑訴法規定的逮捕條件不一致,從而形成了兩種不同的逮捕條件。該審查建議和研究意見送至最高檢后,最高檢要求在審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適用“附條件逮捕”。
中國建筑業協會就地方審計條例規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提出備案審查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經審查認為,該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此外,王全興等4名勞動法專家建議審查地方計生條例有關超生可開除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經審查認為,這類規定與變化了的情況不再適應,需要進行調整。今年9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廣東、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個地方發函,建議這些省份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規定適時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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