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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負責人憑空編造材料致210萬補償款錯發,被判刑三年半
柳州市城中區檢察院近日公布一起征地拆遷領域的典型案例:城中區靜蘭整村改造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李昳昉,因犯濫用職權罪,經城中區法院認定,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昳昉提出上訴,柳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憑空編造材料錯發巨額補償
2014年4月,柳州市城中區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在辦理其他瀆職案件中,獲悉靜蘭整村改造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李昳昉涉嫌瀆職犯罪線索,經過幾個月的縝密偵查,李昳昉涉嫌瀆職犯罪線索浮出水面。
經檢察機關偵查查實,2010年9月至2012年5月,李昳昉在靜蘭村負責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期間,沒有嚴格按照征地工作流程,在無《測量成果》、無書面分戶協議,亦未對村民進行核實的情況下,自行制作《土地補償確認清單》,采用張冠李戴、無中生有的方式,編造出12塊土地的《土地補償確認清單》,然后將清單匯總并制作成征地協議,將上述地塊補償款210萬元全部包含到征地協議內,并錯誤發放給多名村民。
此外,2013年下半年,李昳昉擔任城中區靜蘭整村改造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負責整村改造工作便利,授意一家拆遷公司工作人員莫某某、王某,采取增加裝修面積、虛增項目的方法,給村民韋某某多發放拆遷補償款4萬多元。
城中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昳昉犯濫用職權罪,依法向城中區法院提起公訴后,兩級法院均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昳昉犯濫用職權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過偵查案件診斷案件“病因”
城中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權力是把雙刃劍,若是缺少良好的監督機制,造成犯罪風險降低,將會給別有用心的人員留下犯罪的空隙。
在本案中,雖然大量規范性文件中已經對征地拆遷補償的標準、程序作了詳細的規定,但被告人李昳昉對這些規定視而不見。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李昳昉負責依據《測量成果》制作《土地補償確認清單》,但復核人員卻在未收到《測量成果》的情況下,既未要求李補充報送,亦未繼續追蹤、檢查,便對現有的材料予以復核通過,導致李昳昉在辦理業務過程失去監督,李昳昉在實際上成為確定土地補償款的最終人員,凸現了拆遷補償部門內部相互監督和制約機制的缺失。
此外,檢察機關在偵查中還發現,許多村民竟不知曉自己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和應該獲得的補償款數額。究其原因,是村民對征地政策、征地拆遷流程、補償標準以及補償款發放情況等不了解,無法知曉自身權利被侵犯,也就不能依據相關的制度來維護自身權利。
結合案例實情開出治瀆良方
柳州市城中區檢察機關結合查到的案發原因,向有關部門提出了檢察建議:要求他們建立一套科學的監督機制,將內部與外部監督有效地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權力運行機制,不斷完善雙向互動、雙向反饋方式,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考核、投訴處理和公眾評議等配套制度,旨在改變征地拆遷領域這一現狀,充分發揮監督的功能和效果。
(本文原題為《拆遷負責人憑空編造材料 導致210萬元補償款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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