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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27起涉家務補償離婚案有15起補償少于5萬元
近日,“丈夫起訴離婚,全職妻子獲3萬家務補償”的新聞沖上熱搜,這起涉及家務補償的離婚案引發熱議。案件中,女方要求男方向其支付家務補償。法院最終判決男方付給女方經濟補償款3萬元。有網友認為,直觀來看,家務補償款太低,“找個保姆都不止這點錢”。
2021年元旦民法典實施以來,對家務勞動補償作了相應規定,離婚案中在家庭生活中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家務勞動補償。
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判處支持家務補償款的情形有哪些?家務補償款該如何認定?家務補償金額是否應該制定相關標準?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2021年以來,公開可見的有27起離婚案支持家務補償金,一半以上的案子補償金額不到5萬元。而家務補償金額較多的案例,則存在補償方自愿、家庭經濟條件較好、撫養子女人數較多等特點。
補償金額大多偏低
27起案例有15起補償少于5萬元
近日,有媒體報道了一起涉及家務補償的離婚案件。蘇州的譚先生和王女士于2015年結婚,王女士生子后辭工全職照顧孩子。近期,譚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王女士要求譚先生向其支付家務補償。法院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最終判決譚先生付給王女士3萬元經濟補償款。
這起案件再度引發關于“家務補償”的熱議。
自民法典新規適用于司法實踐以來,“家務勞動”補償一度引起廣泛熱議。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截至發稿前,微博平臺“家務補償”有關的話題有數十條,有多個話題閱讀量過億。比如話題#全職太太離婚時提家務勞動補償19萬#有2.7萬討論5.3萬閱讀,話題#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家務補償#有2.7萬討論 6.1億閱讀。
家務補償的數額時常成為討論的焦點,在微博熱評區,常有一些評論提到,法院支持的家務補償金額太低,“找個保姆都不止這點錢”。
根據媒體報道和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案例,紅星新聞記者梳理了2021年以來媒體或法院公布的27起離婚案支持家務補償金。
這27起離婚案中,有3起案件未公布具體補償金額。公布了具體金額的案件中,共有4起案件家務補償在10萬元以上,20起案件支持的家務補償金額在10萬元以下。
10萬元以下的20起案件中,有15起案件家務補償金額小于5萬元。這也意味著,支持家務補償的案例中,有一半以上的案子補償金額不到5萬元,補償1萬元至2萬元的有7起。家務補償金額最少的是1萬元。

圖據IC photo
補償金較高的僅4起
超10萬元案例或不到總量的兩成
27起案子中,支持家務補償金超10萬元的案子有4起,支持金額分別為93萬元、55萬元、20萬元、12萬元,或不到案件總量的兩成。
紅星新聞記者發現,這4起案子中,一起看似家務補償較高,實際包含房產等其他共有財產。一起系被補償方長年撫養多個子女。一起系補償方常年不負擔家庭責任。還有一起系家庭條件較好,補償方自愿支付該數額款項。
補償金額為93萬元的離婚案中,源于山東高院官方微信號2021年4月發布的一篇文章。案件中,男女雙方2009年相識結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妻子劉某婚后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孩子。朱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劉某述稱丈夫朱某經常家暴,甚至在公共場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動手。
法院的判決支持他們離婚,兩人各撫養一個孩子。兩人共同購買的房屋、轎車、存款等歸朱某所有,朱某應支付劉某上述財產的補償款93萬元。北京婚姻家庭方面的專業律師信金國律師對此分析,“所謂的93萬‘家務補償’,其實大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折價補償款,真正屬于‘家務補償’的范疇恐怕不多。”
補償金額為55萬元的離婚案中,男女雙方結婚20多年,是男方自愿支付,將55萬元作為女方多年來全職為家庭付出的經濟補償。
家務補償為20萬元的離婚案中,是一對共同生活了30多年的夫妻,妻子撫養了8個孩子。
案件中,男方對千萬家產分割意見不大,對家務補償金卻強烈反對。法院認為,老陳(化名)與阿萍(化名)對家庭作出了較大貢獻,也都沒有法定過錯。雙方共有8個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撫養,家庭事務多由阿萍操持。法院結合家庭經濟情況、老陳經濟能力、雙方生活所在地經濟水平等因素,酌情認定老陳還應向阿萍支付家務勞動補償金20萬元。
重慶北碚法院曾公布一起支持家務補償12萬元的案件。當事雙方2011年結婚,育有二子,胡某(男)在外打工,但從未提供金錢補貼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楊某(女)娘家接濟。法院準予二人離婚,并酌情認定胡某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12萬元。

圖據IC photo
“家庭煮夫”也獲補償
有一成案例為女方給男方家務補償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時發現,27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系女方賠付男方家務補償。占案例總量的一成,而9成案件為男方支付女方家務補償。
吉林省和龍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該市一“家庭煮夫”離婚獲1.5萬元經濟補償。北京密云法院審結的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中,男方獲得了1萬余元的家務補償。這類案件均系女方較少照看孩子,孩子主要由男方照顧。
紅星新聞此前曾報道“首例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元勞務補償”案。這起案件中,法院考慮到王某(女)承擔較多撫育子女的義務,適用當時民法典新規定的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酌定男方給付女方家務補償5萬元。
在一起支持家務補償2萬元的離婚案中,蔡某(丈夫)在外打工,多年不支付生活費。法院考慮到周某(妻子)在撫養兒子等方面負擔較多義務,特別是在兒子患有自閉癥后,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一直是由周某單獨照看。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酌定男方應給付女方家務補償款2萬元。
還有一起離婚案,夫妻一方讀研讀博,另一方在生活方面付出更多,法院也支持家務賠償。
這起案件中,丈夫與妻子結婚后不久,丈夫就考研讀博。法院考慮到兩人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多半時間都是在完成學業進修,妻子撫育女兒,協助丈夫工作及讀書,負擔了較多義務,準予離婚,并支持男方給付女方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

圖據IC photo
【律師分析】
法院判決的補償多為1~5萬元
超10萬元的多為夫妻協議約定
北京婚姻家庭方面的專業律師信金國提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前,《婚姻法》第40條的適用率非常低。因為《婚姻法》規定,只有采取約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才有權請求對方補償。但這樣規定存在一個弊端,即絕大多數家庭不會采取約定財產制。
“《民法典》第1088條刪去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前置條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雙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則有權在離婚時請求補償。”信金國律師分析。
關于離婚訴訟案件提出家務補償需要什么條件,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玉珍表示,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等負擔家庭較多義務的,可以請求獲得家務勞動補償金。如果結婚成為了家庭主婦,顯然是符合條件的,可以獲得補償。法律并沒有規定僅限于家庭主婦獲得該賠償。同理,全職爸爸當然也可以得到補償。
關于家務賠償金額的相關問題,信金國律師指出,“在離婚案件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這無可厚非。但真正能夠獲得的家務補償款實為有限。在司法實踐中,純粹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家務補償款大多集中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而像二、三十萬的離婚經濟補償款大多出自夫妻雙方的協議約定,經法院認定后得以判決。”
馬玉珍律師指出,從審判實踐來看,各地法院判決的離婚家務勞動補償金的數額基本不超過10萬元。主要是因為這個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基礎上設立的一種補償制度,是對承擔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也就是說,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即使一方年薪百萬,對方是全職太太,這100萬元也是共同的,需要共同分割。但是,付出家務勞動較多一方,特別是全職在家,喪失了就業或晉升機會,甚至喪失了經濟獨立的能力,離婚后會處于非常弱勢的地位,財產是平均分割了,但無疑對付出家務勞動較多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以《民法典》出臺了這項制度。
【律師說法】
法院確定補償數額要考慮四個因素
關于家務補償金額是否有相關標準的問題,馬玉珍律師指出,目前,家務補償制度還沒有統一標準。相信將來會出臺統一的標準。“我認為應全面綜合考量,盡量使付出較多家庭勞務的一方所獲得的經濟補償與其所付出的勞務價值相符。可以考量以下因素:家庭勞務的時間、投入家庭勞務的精力、勞務的效益、負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比如一方因照顧家庭放棄自我發展空間、一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工作前景、執業資格、專業職稱、知識產權等,都是經濟補償數額確定時考慮的因素。我認為可以參考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以夫妻雙方較高收入一方的月薪乘以結婚的年限來作為基礎參考,然后考量其他因素酌定。”
信金國律師還提到,民法典中的家務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經濟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經濟補償請求需在離婚時提出。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方式和數額如何確定,法院在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時,一般會綜合以下4個因素進行考量:
第一個因素是家務勞動時間。不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還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投入時間越多、婚姻持續時間越長,補償數額應當相應增加。
第二個因素是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種類繁多,有的家務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機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顧老人和子女等,不僅需要體力支撐,還需要投入大量精神關懷,同等條件下,強度更大、更復雜的家務勞動應當獲得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更多的補償。
第三個因素是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婚姻中,女性出于對婚姻前景的信賴,甘愿付出較多精力從事家務勞動,放棄自己事業上發展的可能性,多年后就業能力已明顯下降,發展空間嚴重受阻,而此時丈夫的事業卻蒸蒸日上。那么另一方因此獲得的各種性質的財產利益,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執業資格、專業職稱、知識產權等,均應納入經濟補償數額的計算范疇。
此外,家務勞動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或者由此帶來的家庭積極財產的增多或消極財產的減少。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此前在接受紅星新聞關于女性家庭婚姻方面的采訪時表示,大部分家務勞動者面臨離婚時,可以請求家務勞動補償,“但是這個補償是很有限的,只是法律制度的干預。”
蔣月生活中接觸過這樣的女性,她名牌大學畢業,此前有很好的職業發展經歷,生育后夫妻雙方協商決定留她做全職太太,多年后婚姻遭遇危機,40多歲在職場上無多大競爭力,重返職場需經過痛苦的適應期。
“我個人非常強調建設更多公共服務來提供更多的支持、幫助,例如,延遲放學,使接送孩子的時間更靈活,應當考慮建設一些公共服務,去銜接學校放學時間或者延時服務。”蔣月教授表示,希望建立更多的公共服務減輕生育養育的負擔,“在我看來,人不能放棄自己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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