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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傷卻謊稱摔傷,溫州2人因騙取醫保金被判刑并罰款
交通事故受傷后隱瞞真相謊稱自己摔傷,騙取醫療保險金,浙江溫州市兩名男子因詐騙罪獲刑。
日前,經溫州甌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甌海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20年6月6日中午,林某某駕駛二輪電瓶車途經甌海區瞿溪街道某路口時,與劉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林某某負次要責任,按醫保政策可報銷醫療費比例為30%。為獲得額外的醫療費報銷比例,林某某在住院治療期間向醫務人員謊稱是自己摔倒所致,自述“無報警、無第三方責任、無索賠”,并由其兒子(另案處理)在醫療保險外傷情況說明上代為簽字承諾上述內容。
經查,林某某報銷本次醫療費22584.39元,其實際可報銷金額為6432.32元,共騙取醫保基金16152.07元。
溫州另一名男子胡某某也動了一樣的“歪腦筋”。2021年6月8日下午,胡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與羅某某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羅某某棄車逃離現場,胡某某報警后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住院治療期間治療總費用共計34050.84元。“肇事車主聯系不上,如果現在告知醫院自己是騎電動車被他人撞傷,那我豈不是要自掏腰包看病了。”如此考量后,胡某某謊稱自己是騎車摔倒所致,隱瞞了第三方事故責任,通過與醫院直接刷卡結算的方式騙取醫保基金13392.43元。
今年3月25日,經甌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甌海法院近日以詐騙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十五天,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檢察官審查認為,案例中的林某某、胡某某在騎車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貪小便宜,向就診醫院虛假承諾從而騙取醫保基金,雖然在刑事立案后均積極退還全部醫保基金,但其虛構事實,騙取醫療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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