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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逐步減少直至取消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政府間收入的做法
6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參照稅種屬性劃分收入。將稅基流動性強、區域間分布不均、年度間收入波動較大的稅收收入作為省級收入或由省級分享較高比例;將稅基較為穩定、地域屬性明顯的稅收收入作為市縣級收入或由市縣級分享較高比例。對金融、電力、石油、鐵路、高速公路等領域稅費收入,可作為省級收入,也可在相關市縣間合理分配。除按規定上繳財政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外,逐步減少直至取消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政府間收入的做法。
意見指出,規范收入分享方式。稅收收入應在省以下各級政府間進行明確劃分,對主體稅種實行按比例分享,結合各稅種稅基分布、收入規模、區域間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各稅種分享比例。對非稅收入可采取總額分成、分類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規范。省內同一稅費收入在省與市、省與省直管縣、市與所轄區、市與所轄縣之間的歸屬和分享比例原則上應逐步統一。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逐步取消對各類區域的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政策,確需支持的通過規范的轉移支付安排。逐步規范設區的市與所轄區之間的收入關系。結合稅源實際合理編制各級收入預算,依法依規征稅收費,嚴格落實退稅減稅降費政策,嚴禁虛收空轉、收“過頭稅費”、亂收費,不得違規對稅費收入指標進行考核排名。逐步清理不當干預市場和與稅費收入相掛鉤的補貼或返還政策。
意見指出,適度增強省級調控能力。結合省級財政支出責任、區域間均衡度、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確定省級收入分享比例。基層“三保”壓力較大的地區以及區域間人均支出差距較大的地區,應逐步提高省級收入分享比例,增強省級統籌調控能力。區域間資源分布不均的地區,省級可參與資源稅收入分享,結合資源集中度、資源稅收入規模、區域間均衡度等因素確定省級分享比例。省級財政應完善省以下增值稅留抵退稅分擔機制,緩解退稅相對集中市縣的退稅壓力,確保退稅政策及時準確落實到位。省級因規范財政體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則上主要用于對下級特別是縣級的一般性轉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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