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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犯銷售假藥罪獲刑,被列入上海藥品安全黑名單禁業十年
上海市食藥監局10月23日發布,決定將盧小迎列入本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
2015年8月26日,監管部門在當事人承包的某門診部口腔科,查見其私下經營的藥品“Lignospanstandard”注射劑,上述藥品未標示中文標簽、進口藥品注冊證號,該藥品未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應按假藥論處。
當事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監管部門不予受理其提出的執業藥師的注冊申請,也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
嚴重違法生產經營相關責任人員:

案情簡介——盧小迎銷售假藥案:
2015年8月26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當事人盧小迎承包的某門診部口腔科,查見其私下經營的藥品“Lignospan?standard”注射劑。上述藥品未標示中文標簽、進口藥品注冊證號,經查,該藥品未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上述藥品應按假藥論處。盧小迎經營上述藥品的行為涉嫌觸犯刑律,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
2016年4月27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
1、盧小迎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繳獲的“Lignospanstandard”注射劑108支予以沒收;
3、禁止盧小迎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2017年6月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盧小迎作出行政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原標題為《滬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當事人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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