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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8萬元賣掉非婚生兒子后發抖音,孩子生父之妻發現報警
都說父母是孩子最安全的港灣,可湖南郴州一女子卻在與男友分手后,將2歲的兒子賣給他人,還在抖音發布視頻。
“六一”臨近,湖南高院將陸續發布未成年人保護系列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郴州女子王某與男子謝某確定戀愛關系,2018年9月非婚生育兒子小天。2018年11月,兩人因感情破裂分手。2019年,謝某與女子小丹結婚。
在撫養過程中,王某多次向謝某要取小孩子的撫養費用,后自認為生活困難產生了將小天賣給他人撫養的想法。
2020年6月10日中午,王某通過中間人介紹收養人的方式,在汝城縣某酒店房間與來自岳陽平江的收養人何某夫婦等人商量收養小天一事,最終何某等人給了王某人民幣8萬元及小天的外婆一個紅包。

酒店監控視頻截圖
在離開酒店后,王某因為心情不好發了一條抖音:“不知道這個決定是對還是錯,為了能讓你過的幸福”。

王某發布的抖音內容
謝某的現任妻子小丹刷到了這條視頻,便通過微信和王某聯系詢問,王某承認把孩子賣了。小丹和謝某到派出所報案。
6月12日,王某前往平江縣將小天帶回,并將收取的8萬元和一個紅包退還給了何某。
7月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民警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經王某與謝某協商,小天由謝某撫養,謝某出具書面諒解書對王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法院判決

汝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自己的親生兒子,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鑒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將被害人小天帶回且將收取他人的8萬元及紅包退還給了收養人,并得到了小天父親謝某的書面諒解,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王某不服,以自己的行為系民間送養行為,不具有非法獲利目的,不屬于出賣親生子女的四種法定情形,不構成拐賣兒童罪為由提起上訴。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王某在未經被害人父親同意或明確表示放棄撫養權的情況下,以送養名義將被害人以8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他人。王某在出賣兒子時,名下有高消費物品小轎車一輛,并非迫于生活困難才將子女送養,且未考察收養方是否具備撫養條件,僅為收取錢財而將兒子賣予他人,其行為已經構成拐賣兒童罪。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明確提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原題為《非婚生子后,她8萬元將2歲兒子賣掉,發抖音后被孩子生父的妻子刷到……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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