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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索賠案指定異地管轄后溫州中院做出錯誤裁定,經再審糾正
在一場本由溫州中院審理的行政索賠官司中,原告徐國梁申請異地管轄后,浙江省高院做出裁定,指定麗水中院審理。隨后,溫州中院也做出一份裁定書,撤銷了相關案件的一審判決。
數個月后,徐國梁沒有等來麗水中院的開庭通知,而是收到了溫州中院的裁定書。裁定書中稱,溫州中院此前做出的“撤銷一審判決”裁定與浙江高院做出的指定管轄裁定不一致,經該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
5月27日,溫州中院經再審后做出裁定稱,浙江高院裁定案件由麗水中院管轄后,該院卻裁定撤銷一審判決,與上一級法院裁定內容不一致,再審予以糾正,案件恢復二審審理程序。
律師梁宏剛分析,浙江高院將該二審案件指定麗水中院管轄后,溫州中院又作出撤銷一審的裁定,審理了不屬于該院所管轄的案件。從最新裁定書看,目前溫州中院已經通過審監程序對原有錯誤裁定進行了糾正,將案件重新恢復到二審程序。之后,溫州中院應按照省高院指定管轄的要求,將案卷移交至麗水中院進行二審。
案件被省高院指定異地審理后,原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89年,溫州人徐國梁辭去溫州永嘉縣化工試劑廠廠長職務,開始自主創業,創辦東升試劑廠,并在鹿城區仰義鄉(后撤鄉改為街道)蓋了廠房。之后的26年,徐國梁一直圍繞著化學試劑的主業經營。2016年上半年,工廠所屬區域被劃入征收改造范圍。
徐國梁沒想到的是,工廠仍在正常作業、大量化學試劑在廠房存儲未騰空的情況下,2016年8月9日,仰義街道辦組織人員強制拆除了其兩棟廠房。當年9月13日、14日,街道辦聯合區行政執法局再次組織人員強制拆除其余廠房。
徐國梁經營了20多年的東升試劑廠成了一堆廢墟,機器設備、數百噸化學試劑等毀于一旦。之后,徐國梁將仰義街道辦事處訴至法院。

2021年11月14日,溫州中院在浙江高院指定管轄后作出的裁定書。
2018年4月,溫州中院對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仰義街道辦事處兩次強制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為均屬違法。其中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參與第二次強拆,也被認定違法。
之后,徐國梁就前后兩次強拆行為分別提出兩起行政賠償訴訟,索賠五千多萬元。兩起訴訟歷經一審、發回重審、重審一審,2021年5月,溫州市甌海區法院認定:仰義街道和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應賠償東升試劑廠財產損失共計96萬元。
徐國梁不服,再次提起上訴,案件再次來到溫州中院。2021年9月1日,徐國梁提出案件異地管轄的申請。同年10月13日,他收到了浙江省高院就兩起訴訟發來的(2021)浙行轄3號、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書顯示,為嚴格執行回避制度,按照相關規定,省高院裁定兩起案件由麗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次日,溫州中院作出(2021)03行賠終81號和82號行政裁定,撤銷了原一審判決,裁定兩個案件移送至麗水中院處理。
徐國梁說,之后7個月,他沒有收到麗水方面的開庭通知。2022年5月27日,徐國梁向澎湃新聞表示,近日收到了溫州中院5月9日就兩起案件作出的溫州中院(2022)浙03行監1號和2號裁定書。

溫州中院2022年5月9日作出再審裁定。
裁定書中稱:溫州中院已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03行賠終81號、82號行政裁定,裁定已發生效力。該院發現,兩份行政裁定與浙江省高院的(2021)浙行轄3號、4號行政裁定不一致。經該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裁定的執行。
律師:糾錯后應按省高院裁定移交指定法院審理
一資深法官接受澎湃新聞采訪表示,按照規定,浙江省高院裁定將案件指定給麗水中院管轄,那么在裁定下發后,溫州中院已經對該案沒有管轄權,應該按照相應的程序,將卷宗移交給麗水中院。
該法官說,本案中,省高院關于指定管轄的裁定作出后,溫州中院在無管轄權的情況下作出了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程序上是存在問題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所以才有了后面該院啟動“院長提交審委會再審”的審判監督程序。
長期致力于行政訴訟類案件的北京天斗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宏剛接受澎湃新聞采訪表示,管轄權的確定是案件審理的重要前置程序,法院有管轄權才能有后續的審判權,沒有管轄權就不能繼續審理。
梁宏剛認為,在上述案件中,省高院將該二審案件指定麗水中院管轄后,溫州中院又作出撤銷一審的裁定,這個裁定實際上就是一個具體審判行為,審理了不屬于該院所管轄的案件。這個程序上的錯誤,溫州中院最近作出的再審裁定也可以予以驗證,法院發現了原來裁定存在的問題。
梁宏剛說,溫州中院5月9日根據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裁定中表示“該案由溫州中院再審”,應針對此前作出的錯誤裁定的糾偏,而不是將對案件進行實體性審查。

溫州中院作出的最新裁定。
5月27日,溫州中院作出了再審裁定書,其中并未就案件實體進行審查。再審裁定書顯示,溫州中院認為,浙江高院裁定案件由麗水中院管轄后,該院卻裁定撤銷一審行政賠償判決,該裁定與上一級法院裁定內容不一致,再審予以糾正。撤銷相關裁定,恢復二審審理程序。
梁宏剛表示,從最新裁定書看,目前溫州中院已經通過審監程序對原有錯誤裁定進行了糾正,將案件重新恢復到二審程序。之后,溫州中院應按照省高院指定管轄的要求,將案卷移交至麗水中院進行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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