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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景甜被罰,明星代言不是“一錘子買賣”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對演員景甜違法廣告代言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722.12萬元。對此,全國市場監管部門明確表態:立足職責,堅決貫徹落實文娛領域綜合治理相關工作要求,依法加強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監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廓清行業風氣。
經廣州市市場監管局查明,景甜在應知法律法規規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進行治療、保健等功效宣傳,且未經有效途徑對代言商品有關功效進行核實的情況下,仍以自身名義和形象在廣告中宣稱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為已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
明星景甜被罰,傳遞出的信號是非常清楚的:廣告法律法規對廣告代言活動有明確規范,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嚴格依法開展廣告代言活動,切實履行文藝工作者社會責任,努力創作品質優良、內容真實合法的廣告代言作品。
此前,明星代言、帶貨的一些產品頻頻翻車,引發風波和爭議。然而,事件往往以明星出面道歉了事,鮮有被明確追究法律責任的。時間一長,某些明星自以為違法違規的代言行為似乎就能被公眾“遺忘”。甚至還有明星的粉絲跳出來為偶像洗白,提出產品質量與明星代言無關的謬論。
代言時大賺特賺,出事后代價太小,讓許多明星自作聰明地選擇“任性”代言。而一些明星代言產品翻車產生的問題和后果,卻最終由普通消費者買單,實在說不過去。
事實上,《廣告法》對明星代言的責任規定是十分嚴格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予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廣告法》同時還規定,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三年之內不得再代言。因此,明星違法廣告代言,就該擔責,必須擔責。
特別是,此次景甜代言的相關“果蔬類”食品為普通食品,涉事公司無有效證據證實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仍在廣告中加以宣傳。在相關食品、保健品等領域,此類現象恐非個例,相信市場監管部門也會持續加強查處力度。
此次景甜被罰,也是對更多明星代言行為的提醒:對所代言產品功效“應知”是法律義務,也是代言的底線,對此切不可抱有任何僥幸心理。代言不是“一錘子買賣”,公眾人物必須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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