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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開首例客運企業“反恐罰單”:售票安檢不到位被罰10萬

10月14日下午5點,江蘇鹽城一客運公司因存在不實名售票、安檢不到位的情形,被當地公安罰款10萬元。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了解到,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簡稱《反恐法》)實施以來,鹽城開出的第13張罰單,也是江蘇省針對客運企業的首張罰單。
據鹽城警方介紹,今年4月27日,民警在暗訪中發現,該客運公司在鹽城建湖運營的一家長途客運站售票窗口存在不實名售票的情形,與此同時,安檢值守人員對進入候車大廳人員行李安檢不到位。當時,警方就責令該客運站整改,并處警告。
后經多次檢查,發現該站存在問題仍未整改到位,并在后續立案調查環節中,發現該客運企業長期對進站人員、車輛、物品等不能做到嚴格檢驗管理,在警方開具《責令整改通知書》后依然我行我素。
于是,10月14日,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相關規定,依法對該企業處以10萬元罰款,并對主管人員王某某罰款100元。
澎湃新聞查詢到,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85條、第86條規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可由主管部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
鹽城警方表示,這是江蘇警方針對客運企業開出的首張“反恐”罰單。同時,也是鹽城開出的第13張“反恐”罰單,其余12張罰單中,旅館業占“大頭”。
“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但凡在車站等公共場所遇到安全檢查,盡量配合。住宿、快遞等需要實名登記的業務,該登記就登記,不要嫌麻煩。”鹽城警方提示,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上述原則,就可避開“反恐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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