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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張貼字報侮辱全國見義勇為模范,被判道歉賠3000元
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結了一起涉及救火英雄的名譽權糾紛案。
2020年12月31日,大力(化名)在上海的某處公交車站張貼了兩張標題均為“上海救火英雄張xx背后骯臟的故事”的字報。內容涉及的卻并非張先生個人,而是其親戚。字報中寫著他們是“披著羊皮的惡狼”等明顯侮辱性字眼。而這處公交車站剛好就在張先生家附近。張先生得知此事后,將大力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大力明知張先生因救火事跡具有一定知名度,仍為博眼球故意張貼具有明顯侮辱性字眼的字報,大力的這一行為侵害了張先生的名譽權,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大力于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向張先生書面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同時賠償張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大力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大力認為自己張貼的字報內容不存在侮辱誹謗,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張先生表示字報所寫內容均與自己無關,但張貼的標題卻使用了自己的名字,“上海救火英雄張xx背后骯臟的故事”,如此字眼對自己的名譽造成了很大負面影響,遂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查明,張先生因其救火行為曾獲得中央宣傳部、共青團中央、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等授予的“全國見義勇為模范”等榮譽稱號。而大力也表示其在字報上寫的事情均與張先生無關,只是涉及其親戚。
上海一中院認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首先,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大力確于公交車站處兩次張貼了標題均為“上海救火英雄張xx背后骯臟的故事”的字報,且大力確認其所寫內容與張先生并無關系,只為用“救火英雄”博人眼球。對此,大力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用“背后骯臟的故事”等詞匯誘導公眾對因救火事跡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張先生產生誤解及議論,具有明顯的侮辱性,已經構成對于張先生名譽的侵害。
其次,即便字報所提及的事件與張先生并無任何關系,但張貼內容提及的人物與張先生是親戚關系,對聽聞該字報內容的大眾而言,難免心理上牽連產生出對于張先生的負面印象。在張先生因救火行為被授予諸多榮譽、社會評價本身較高的情況下,大力所寫內容的影射效應在一定程度上亦構成對張先生的貶損及侮辱,對其名譽及社會評價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最后,大力在一審中明確拒絕當庭向張先生道歉,且其在二審中表示下次換個名字再貼,其主觀上始終未認識到行為的錯誤,存在較大的惡意。
綜上,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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