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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陳述致投資者損失,延安必康被判向兩百多名中小股東賠償
延安必康(SZ002411)近期風波不斷,先是因業績變臉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審計年報收到陜西證監局的兩份警示函,后又因信批涉嫌違法違規遭中國證監會立案。5月21日,延安必康又接連發布兩份公告,公布了兩項涉及該公司的訴訟進展。

延安必康近期又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其中,延安必康《關于投資者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顯示,該公司近日收到四份投資者與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延安必康一審被判向218名自然人投資者賠償損失共計712.5萬余元。
除了上述案件,澎湃新聞從相關律師處獲悉,另有多名投資者與延安必康存在證券虛假陳述的責任糾紛訴訟不在上述公告之列。其中多名小額投資者以和解方式結案,也有大額投資者在官司中勝訴,涉及金額最大的一宗為778萬余元。
風波不斷
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延安必康)成立于2002年,2015年12月在深交所借殼上市,是一家集原料藥、中成藥、化學藥品、生物制劑、疫苗研發、健康產品、健康飲品生產和營銷于一體的現代化大型醫藥企業集團。
雖然上市時間不長,但該公司近年來卻風波不斷。僅今年以來,延安必康累計已經2次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另外還有2份關注函,1份監管函、1份交易所公開譴責和1份立案告知書。
其中,因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5月5日,延安必康根據相關規定停牌。5月7日,延安必康收到兩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關于對延安必康及韓文雄、邵新軍、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陜證監措施字[2022]8號)顯示,“2021 年10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1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9.50億元至10億元。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業績快報暨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預計2021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 7.80億元至8.80億元,業績快報相關指標為虧損8.79億元,與此前披露的業績預告相比,存在重大差異且盈虧性質發生變化?!?/p>
上述決定稱,年度業績預告屬于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應根據會計準則對年度業績進行客觀、謹慎的估計,確保預告業績的準確性。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謹慎、客觀。延安必康此前披露的業績預告相關信息不準確,且業績修正嚴重滯后,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按照相關規定,延安必康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代)韓文雄、總經理邵新軍、財務總監方曦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此外,《關于對延安必康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韓文雄、邵新軍、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陜證監措施字[2022]9號)顯示,因為延安必康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陜西省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同時對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的韓文雄、邵新軍、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此后的5月14日,延安必康發布公告稱,該公司于5月13日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被立案原因是“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事實上,這已不是延安必康第一次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21年4月16日,證監會通報了2020年以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辦理情況,其中提到的典型案例就包括延安必康。通報稱其存在“以虛假賬務處理、偽造銀行對賬單等方式掩蓋大股東資金占用”的情況。
被判賠償投資者損失
因信批不實、虛假陳述,導致投資受損,延安必康更是被一眾自然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推上被告席。5月21日,延安必康接連發布兩份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其中一份涉及該公司與218名自然人投資者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延安必康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西安中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1)陜01民初381號、(2021)陜01民初809號、(2021)陜01民初812號、(2021)陜01民初1062號。判決書顯示,西安中院已對215名自然人投資者以及李某飛、孫某、許某某與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終結。
(2021)陜01民初381號判決書主要內容為,2020年11月3日,被告延安必康發布公告稱收到了陜西省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該決定書,延安必康存在兩個嚴重的虛假陳述行為。原告代某宇等215人基于對被告延安必康虛假陳述的信任投資其股票,其間遭受的損失依法應由被告延安必康賠償損失。
西安中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延安必康向215名原告賠償共計6080541.3元。
延安必康與李某飛、孫某、許某某的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案情類似,公司皆因該公司“相關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虛假記載以及相關信息存在誤導性陳述的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進而給投資者造成損失。西安中院判決被告延安必康向3原告賠償相應損失。
公告顯示,西安中院判決延安必康向上述218名投資者賠償共計712.5萬余元。
此外,澎湃新聞從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修蛟處獲悉,還有多起投資者針對延安必康的訴訟并不在上述公告之列。李修蛟介紹,他代理多名投資者對延安必康發起訴訟,金額不等,“五萬元以下的基本都以調解方式結案了,公司也已經賠償了,也有大額的是審理后勝訴,最大一宗為778萬余元?!?/p>
李修蛟向澎湃新聞提供的判決書顯示,原告劉旭陽(化名)起訴稱,其因對被告延安必康信息披露的信賴,購買了其股票,但被告卻因實施了虛假陳述被證監部門立案調查,最終被處罰。導致原告購買被告的股票損失嚴重,原告購買被告股票的時間在其實施虛假陳述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故向被告延安必康和李宗松(延安必康實際控制人)索賠1219萬余元。
庭審中,法院委托相關機構對原告的投資損失、是否存在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及相應扣除比例進行了核定,并出具了《核定損失意見書》,意見為投資者應獲賠償金額為778萬余元,原告對此無異議,并當庭變更訴訟請求。而延安必康認為該意見書核定方法不夠客觀、科學、全面,核定結果不夠準確。
西安中院認為,從2021年起,該院受理多起投資者訴延安必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該院依照其《關于處理群體性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的意見(試行)》,在上述案件中依職權選定了示范案件,并作出示范判決,該判決認定了確定延安必康賠償投資者損失的計算方法,且該案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均認可示范案例判決。
5月5日,西安中院作出判決,判被告延安必康賠償原告劉旭陽經濟損失778萬余元,被告李宗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修蛟表示,針對這起案件,目前還未收到延安必康是否上訴的消息。
另據李修蛟介紹,延安必康此次被立案調查(5月13日)后,又有一批投資者委托其起訴延安必康,損失最大的投資者稱損失金額超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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