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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來法院依法糾正34件重大冤假錯案,涉54名當事人

冤假錯案的防范,是一世界難題,即使最先將DNA檢測技術運用到偵查階段的美國,也無法完全避免錯案的發生。犯錯后勇敢認錯是第一步,通過及時糾錯還當事人一個公道是關鍵一步,實現社會普遍的公平正義是最后一步。
由此,糾正冤假錯案的態度和力度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和人權保障的重要標尺。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切實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對糾正冤假錯案給予了特殊關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不要說有了冤假錯案,糾錯會給我們帶來什么傷害和沖擊,而要看到我們已經給人家帶來了什么樣的傷害和影響,對執法公信力帶來什么樣的傷害和影響。我們做糾錯的工作,就是亡羊補牢的工作。
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人民法院緊緊抓住時代契機,實事求是,勇于擔當,對錯判不回避、不袒護,相繼平反了一批冤假錯案,加大了人權保障力度,讓社會公眾感受到了司法勇于糾錯的態度和努力,讓司法公信力得到不斷提升。
糾錯:理念糾偏實現亡羊補牢
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奸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副院長趙建平帶隊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再審法律文書,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改判聶樹斌無罪。
回溯案情,這幾起典型的冤假錯案無不讓人扼腕長嘆。以聶樹斌案為例,1995年,年僅20歲的聶樹斌因涉嫌殺人、強奸婦女被判處死刑并于當年執行,其母張煥枝連續多年上訪申訴,聶樹斌案引起社會和媒體的強烈關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高院復查該案,因證據調查核實艱難,異地復查先后四次延期;2016年,最高法院提審聶樹斌案,并最終做出無罪判決。此時,距離聶樹斌死亡已經22年。正義也許會遲到,但從不會缺席。雖然聶樹斌已無法復生,改判是對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的慰藉。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個錯案的負面影響,足以摧毀九十九個公平裁判積累起來的良好形象。執法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
據統計,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糾正了34件重大冤假錯案,涉及54名當事人。2013年至2016年,各級法院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這些冤假錯案的糾正,彰顯了人民法院對公平正義的不懈追求,提升和重塑了疑罪從無、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人權保障等司法理念。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明確規定,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要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33條規定中體現的司法理念更進一步: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證據不得認定案件事實;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對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防范:以審判為中心扎緊籬笆
我國刑事訴訟法早已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但在多年的實踐中,疑罪從有、疑罪從掛、疑罪從輕的現象仍然存在,直接原因是辦案人員存在重打擊輕保護、重破案輕辦案、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物證的思維,根本原因是沒有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規定。
“實際上就是‘公安做飯,檢察院端飯,法院吃飯’。這個飯端上來以后,夾生了糊了,你不吃不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這樣評價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流程。
科學的司法理念需要制度來支撐,只有從制度上徹底防范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錯誤觀念和做法,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冤假錯案。
2014年10月,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就《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作出說明,明確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2016年6月27日,中央深改領導小組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這標志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全面啟動。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審判的中心地位,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徹底轉變“偵查中心主義”在司法實踐中占據主導地位的局面,從根本上解決司法實踐中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認為,以審判為中心,實際上就是突出司法權威,確保審判程序的合法化、正當化,防止非法證據進入最后的裁判結果。這項訴訟制度改革對于排除非法證據、確立審判的高標準,從制度上防范冤假錯案,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司法改革環環相扣,不斷向縱深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要求偵查、批捕、起訴等環節都要按照裁判的標準和要求運行,這就促使公安機關取證更加規范,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律監督更加到位,偵查人員、鑒定人、證人必須依規出庭,被告人的辯護權等合法權益必須得到保障。只有扎緊制度的籬笆,才能最大程度上防范冤假錯案,有力推動法治的進步。
(原題為《糾正冤假錯案讓正義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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