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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買賣通行證、虛增采購價牟利,上海金山法院受理兩起涉疫刑案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受理了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某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朱某某伙同肖某某職務侵占案兩起涉疫情相關刑事案件。
偽造臨時通行證30張非法獲利13500元
上海金山檢察院指控:2022年4月1日至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某網站上發布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資)臨時通行證銷售鏈接,吸引呂某某、馮某某等15人(另處)購買,王某某用手機修圖軟件對其從工作群中保存的臨時通行證截圖上的人員信息、車輛信息、證書編號等主要內容進行更改,偽造蓋有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印章的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資)臨時通行證30張,銷售至本市金山區、閔行區、寶山區、嘉定區、奉賢區、浦東新區、徐匯區、松江區等地,非法獲利人民幣13500元。經向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核實,王某某制作的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資)臨時通行證均系偽造。
上海金山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虛增采購價格侵占公司錢款14萬余元
上海金山檢察院指控:2022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進入上海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擔任營銷職務,同年3月至4月疫情期間,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開展蔬菜套餐團購業務,朱某某根據安排協助公司采購蔬菜套餐,具體負責供應商的對接、物流對接和蔬菜品質監管工作。
朱某某在向被告人肖某某采購蔬菜套餐過程中,為謀取非法利益,二人經預謀,通過虛增采購價格的方式報價給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肖某某收到貨款后再將差額部分返還給朱某某,供其個人使用。其二人以此方式侵占公司錢款共計人民幣14萬余元。到案后,朱某某、肖某某分別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8千元。
上海金山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被告人肖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海金山法院將擇期公開開庭審理此兩起涉疫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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