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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復那曲地區撤地設市,那曲縣撤縣設色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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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關于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那曲地區設立地級那曲市的批復》(國函【2017】109號):
一、同意撤銷那曲地區和那曲縣,設立地級那曲市,那曲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色尼區浙江西路3號。
二、那曲市設立色尼區,以原那曲縣的行政區域為色尼區的行政區域,色尼區人民政府駐那曲鎮文化西路26號。
三、那曲市轄原那曲地區的聶榮縣、安多縣、巴青縣、索縣、比如縣、嘉黎縣、尼瑪縣、班戈縣、申扎縣、雙湖縣和新設立的色尼區。
(原標題為《“以后請叫我那曲市”》)
校對: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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