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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業水價管理辦法正式印發,明確成本范圍和協調定價
《關于完善上海市農業水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通知》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印發的《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080號)和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上海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的意見》(滬府辦發〔2017〕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關于完善上海市農業水價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本市農業水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農業水價可實行政府定價,也可實行協商定價,具體方式由各地自行確定。考慮到上海農田灌溉設施以小型設施為主,灌區數量較多,農田灌溉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用成本差異較大,由各農民用水自治組織與農業用水戶在綜合考慮合理成本、各類補貼等情況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確定農業灌溉用水價格。
(二)明確了本市農業水價的成本范圍。本市農業用水收取的水費主要用于彌補農田灌溉設施運行維護成本,包括農田灌溉設施維修費、日常養護費、人工費用和灌溉電費。農田灌溉設施中,由財政資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定額內的農業灌溉用水,用于農業灌溉設施維修和日常養護,保障農業生產合理用水需求。水費收取用于彌補農田灌溉設施運行維護成本,不足部分由區給予適當補貼。
(三)明確了實行農業用水定額管理和超定額累進加價。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高農業用水效率,本市農業用水實行定額管理。按照市水務局發布的上海市用水定額有關規定,水稻毛用水定額為每畝670立方米,小麥及旱作物毛用水定額為每畝380立方米,蔬菜毛用水定額為每畝900立方米。
農業超定額用水部分的水量不可享受農業用水補貼。超過定額20%(含20%)至50%的水量,按照所在村農業水價的1.2倍收取。超過定額50%以上(含50%)的水量,按照所在村農業水價的1.5倍收取。
(四)明確了農業用水計量方式。農田灌溉設施用水收費可按用水計量設施讀取的水量計收水費,也可以按照泵站耗電量折算用水量計收水費,具體折算方法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農民用水自治組織應建立農田灌溉設施用水和收費臺帳制度。
(五)明確了信息公開的要求。農民用水自治組織應通過村務公開等方式,公開上一年度當地農田灌溉設施用水總額、節水情況、水費計收臺賬、農業用水各類補貼和節水獎勵撥付等情況,并受理用戶咨詢,確保水費收支合法、合規與合理。 (原題為《【政策解讀】本市農業水價管理辦法正式印發,明確農業水價成本范圍和協調定價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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