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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冨谷至:簡牘、紙張等書寫材料與中國古代法典的形成
近年來,隨著清華簡、走馬樓吳簡以及海昏侯墓奏章的陸續刊布,簡牘研究高溫不下,傳統中國的社會面貌也漸漸清晰。9月19日,冨谷至教授作為日本研究中國簡牘學的專家,應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之邀,于華東師范大學報告《中國古代的書寫材料和法典》,暢談先秦兩漢法律書寫從簡牘到紙張的變化過程及其影響。講座由牟發松教授主持,劉嘯擔任翻譯。
冨谷至師承梅原郁、川勝義雄、大庭脩、永田英正等名家,是日本簡牘學第三代傳人,現為京都大學名譽教授,專研中國法制史,其著作《木簡竹簡述說的古代中國》、《文書行政的漢帝國》已譯為中文。2009年獲瑞典國王所頒北極星勛章,可以說是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學者了。

何為書寫材料
講座伊始,冨谷至介紹了中國古代書寫材料的類型和特點。目前所見中國最古老的文字載體是殷商時期甲骨文,他認為甲骨文是人與神的交流記錄,青銅器也不例外,用途和祭祀有關,銘刻內容可稱為“祈愿文”。石頭也算書寫材料,歷史悠久,不過都是零散分布,到了秦始皇祭天所立的刻石瑯琊,才算真正確認成篇。總之,凡甲骨、青銅器、石頭,都是特殊書寫材料,其創作是為了“人間-神”能夠雙向交流。
公元前221年后,秦始皇向全國推行度量衡標準器,同時把詔令銘刻在容器外側,讓臣民理解內容,這樣,人與神的交流就轉變到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西漢時代的肩水金關遺址出土了紙,冨谷至認為這只是包裝紙,紙作為書寫材料,須等到東漢的蔡倫紙出現,在這之前,簡牘承擔一般書寫材料的任務,而且出土數量巨大,甚至可以說,不使用竹簡材料,中國古代史的研究就無法進行。
“視覺簡牘”與“知覺簡牘”
西漢文帝之前,出土簡牘大約長30厘米,并無定制。武帝時期為了增強皇權和確立儒教,開始規定簡牘長度:普通簡一尺、詔書簡一尺一寸、經書簡二尺四寸。不同長度代表不同內容和地位,凡見簡牘者從外觀上就可以看出其不同的含義,假若從外表觀察而感受到權威,稱為“視覺簡牘”;從內容理解而感受到權威,則稱為“知覺簡牘”,這就是漢帝國使用竹簡進行文書行政的姿態。
冨谷至又把簡牘分為典籍簡和文件簡兩類,典籍簡通常編綴成冊,數量固定;文件簡可以單獨用作通行證、封印等,數量不一。“詔”屬于文件簡,冨谷至展示照片,提醒聽眾注意“制曰可”之“制”字的書寫位置和形態,細察可見,“制”不僅比其他字高一格,而且寫法特殊,用以彰顯皇命的無上權威,這也是詔書簡要比其他類型的簡長出一寸的原因,使皇帝權威在視覺上就得以展現。

竹簡中的“令”、“律”
不少學者認為春秋時期子產鑄刑書和晉國鑄刑鼎是中國成文法的開端,冨谷至追問:鑄刑于人所難見的鼎內側,又有什么強制力呢?同時,為什么一定要把法條鑄于鼎上?他認為,這些條文很顯然和其他銅器銘文一樣,乃是呈現給神靈而非世人的,可以理解為一種誓約,所以《左傳》相關記載不能理解為“法典”、“成文法”,正式的成文法,目前而言是秦墓出土竹簡中的“令”和“律”。
之前提及的“制曰可”,書寫于皇帝詔書即“令”上,冨谷至認為其特征有四:一是同時包含刑罰規定和非刑罰規定;二是既有一次性命令,亦有持久效力命令;三是沒有篇題,不像后世“田令”等;四是并非一次成型,而是遵循文件簡整理原則,漸次添加、充實為成熟的法規集。“律”和“令”也大有區別:其一,并非作為皇帝詔令而存在;其二,具有強頑恒定性,假如不采取措施,將持續生效;其三,包含非刑罰性的行政法規。令是律的前身,律正是按照“應當遵守的恒定標準”由令整理而來,那么,律和竹簡之間又是什么關系呢?
令出自皇帝,代表最高權力,無論是“制曰可”書寫形態還是一尺一寸的規定長度,無不發揮視覺簡牘的震懾作用,確保文書行政得以貫徹。然而,令雖出自皇帝,隨著時間推移,“上奏+制曰可”公文格式慢慢被刪削,演變為代表一般條文的律,正是這樣層累修訂、編纂而成的律削弱了皇帝權威。以上內容頗難理解,冨谷至進一步解釋道:“‘律’的語義不是‘皇帝的命令’而是‘應當遵守的恒定標準’,正反映出‘律’的本質。‘律’的權威取代了皇帝權威,必尊勿違的強制力也消失了,皇帝的身影也在‘律’中消失了。”在漢代,“經”和“律”都有“常”的意義,合理的推論是“經=律=不朽規范>皇帝權威”。
回到簡牘長度的話題,西漢的律或名“三尺”,自然因為律被書寫于三尺簡牘之上,但也有寫在二尺四寸簡牘上的律,如何解釋這種現象?冨谷至笑道,其實三尺與二尺四寸并無二致,因為一是漢尺一是周尺,漢三尺等于周二尺四寸,再加考索,可知從視覺角度而言,大約在漢武帝時代,律與儒家經典同寫于相等長度的簡牘上,職是之故,作為應遵之規的律確立起其權威。中國古代律、令的法律形式及其相應功能也因此確立。
法典的誕生
冨谷至認為,令典與律典的出現與書寫材料的更新聯系緊密。一般而言,秦漢以簡牘為主要書寫材料,而以東漢蔡侯紙發明為標志,開始進入竹木、紙張并存時代,從簡書寫轉變為紙書寫,作為例證,樓蘭遺址即同時出土了兩種文書。與此同時,“制”字的露頭、“制曰可”簡的追加,都不得不順應書寫材料從簡到紙的轉變,這意味著制詔格式開始不同。
紙張能否像簡牘一樣,尺寸固定在二尺四寸呢?樓蘭出土的紙長約一尺,同時隨著紙張量產,尺寸很少有明顯差異。以往地位各異、視覺效果不同的普通文書、經典和律令如果寫在同一尺寸的紙上,以書寫材料長度作為經書和律權威的象征,可以說已經變得非常淡薄了。作為過渡的曹魏律令,并無出現新突破,晉泰始四年(268年)頒律典以主刑罰,頒令典以主行政,簡牘時代作為文書要素的格式、長短,已不再呈現在書寫的紙張之上,這新修律令是七世紀時唐令、唐律的前奏,簡牘時代因而終結。
冨谷至教授的報告結束以后,牟發松教授追憶他與冨谷至的多年情誼,又言每當出土簡牘材料,有的中國學者往往只關心內容本身,而有的日本、歐美學者卻能從習焉不察的角度切入,然后轉化成學術問題,冨谷至以書寫材料為主題,讓人耳目一新。來自華東政法大學王沛先生也對冨谷至教授的報告作了點評,對他在法制史研究上的創造性思路深表贊嘆,同時為現場聽眾補充了先秦法制史一些知識。
在場的聽眾也紛紛向冨谷至先生請教,華東師范大學歷史系的黃愛梅副教授困惑于西漢儒家經典固定和簡牘長度固定是否同步,冨谷至給出否定回答,并不時起身板書。有聽眾對律的地位比令的地位高感到不解,冨谷至坦言這確是難題,他的解釋是,令一旦整理成律,理論上即不會變更,而令隨著皇帝更替則是會變的,不變的律,自然大于善變的令。
總而言之,書寫材料與政治權力關系復雜,冨谷至教授從視覺簡牘出發,分析了先秦兩漢文書行政運作模式與中國古代法典形成過程,給聽眾帶來不少啟發,贏得全場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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