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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羲定律與民眾的稅收負擔
無論是過去的還是現在的學者,一說到中國古代稅收,大多會替那個時候的老百姓叫苦,認為稅收負擔太重了。在歷史課本上經常會用一個詞“苛捐雜稅”,來說明老百姓的負擔主要是正稅之外滋生出來的各種名目的雜稅。就是說“稅上加稅”的現象,給百姓帶來了巨大的負擔。一般在這種現象變得嚴重時,朝廷就會發動并稅改革,就是把雜稅合并簡化后并入正稅,靠提高正稅來減輕老百姓的全部負擔。但是往往在并稅改革之后,新的雜稅很快又出現,結果是稅收負擔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持續攀升。這種雪球越滾越大的現象,被黃宗羲稱為“積累莫返之害”。他認為,這就是老百姓稅收負擔重的真正原因。
黃宗羲是明末清初的大思想家。到了當代,學者秦暉先生就把他說的“積累莫返之害”,命名為黃宗羲定律。在今天看來,黃宗羲定律的確說出了中國古代財政發展的一個特點,但若認為彼時民眾負擔一直在單方向地加重,卻也有些夸張。這是因為,不能把“積累莫返”單純解釋為統治階級的殘酷剝削,在一定程度上它其實是財政管理應對經濟發展的一種變通措施。而且,稅上加稅的危害主要不在于稅負加重,而在于負擔的不確定。可要尋求稅收負擔的確定性,焦點不在于探求客觀的定額,而在于征納雙方需要有某種協商機制,這是帝國制度難以提供的。
黃宗羲定律中的“積累莫返之害”
在明末清初的時候,有一批思想家對各個朝代及其財政制度展開了深入的反思,黃宗羲就是其中的代表。他強調,一定要認清并設法革除財政制度中的“積累莫返之害”。他的意思是說,在帝國財政史上正稅之外會出現各種名目的雜稅,然后國家會發動并稅式改革,使之整編簡化,但隨后各色名目的雜稅又再出現,以致民眾的稅收負擔持續攀升。
黃宗羲用下述古代財政史中的幾次重大財稅變革,來說明自己的觀點。
他說,在夏、商、周三代之時,無論是叫貢法、助法還是叫徹法,實際上都是田畝稅。可到了魏晉時期,在田畝稅之外增加了戶調稅的名目,有田的出田租,有戶口的出布帛。唐朝初年訂立了租、庸、調,有田地交稻谷作為田租,有戶口交紡織品作為戶調,有身丁就以絹作為庸稅。這樣,在田畝稅之外,又增加了戶調稅、丁口稅。
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楊炎推行兩稅法改革。這一改革是以戶稅和地稅代替租庸調,每年分夏、秋兩次征稅;民眾只要有土地,就按土地面積繳田畝稅,庸、調并入田畝稅。沿襲到宋朝,兩稅法中已包含了庸調,可后來又增收丁口、人身的錢米。到明代,兩稅法之外除了丁口稅,還要征收力差、銀差。
從明嘉靖末年到萬歷年間,一條鞭法試行,所有府州縣的夏稅、秋糧定額,以及均徭、里甲、土貢、加銀等,合并折銀征收,負擔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就是說田畝稅又成主要稅種。可是,后來地方官府在田畝稅之外又逼農民去服各種徭役,更嚴重的是在一條鞭法基礎上中央政府實行加征。萬歷晚期和崇禎年間都加征新餉,后來戶部尚書倪元璐又將新餉并入正稅。
黃宗羲的意思是,民眾在三代時只繳田畝稅,后來不斷加征雜稅又不斷并稅,之后又再產生雜稅。這就造成稅額的積累,以至于民不聊生。黃宗羲呼吁,要返回到三代只征田畝稅的狀況。前面已提到,秦暉先生把黃宗羲概括出來的上述現象,稱之為“黃宗羲定律”。
秦暉先生還解釋說,歷史上每一次財政改革都是在財政極端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每一次改革都是在農民負擔異常沉重、對苛捐雜稅忍無可忍的時候進行的;每一次改革都是將雜稅并入正稅后一體征收的,并都承諾正稅之外不再征收雜稅;可每一次征稅官吏很快就忘了,或者是裝作忘了,現在的正稅里其實已經包含了以前的雜稅,然后他們就又創立新的名目去征新的雜稅。
積累莫返的最大害處不在負擔重而在于不確定
黃宗羲定律的提出,確實為我們解釋了歷史上財政變遷的特征,那就是不斷地將雜稅并入正稅,又不斷地在新的正稅之外再派生新的雜稅。不過,從今天的眼光看,除了黃宗羲把夏商周三代財政收入都概括為田畝稅并不準確外,他的結論說農民負擔在歷史上單邊地不斷加重也不完全準確。考察黃宗羲定律,還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從財政支出方面看。黃宗羲沒有提到,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以及國家疆域的擴大和人口的增加,國家的職能在不斷地拓展,對財政支出的需求也必然隨之擴大。因此,從絕對額來說,百姓負擔的稅收必然要增加。畢竟,國家的規模與開支怎么也不可能保持在夏、商、周那個時期的低水平。
第二,從財政收入方面看。稅收絕對額的上升,未必意味著民眾負擔一定增加。黃宗羲似乎沒有考慮到生產力水平增長和百姓應稅能力提高的問題。財政史大家馬大英先生的研究表明,兩漢期間按照折算后的畝數和容量單位計算,土地出產的總增長幅度在80%左右。宋代以后,許多地方農產品耕作從單作制變成雙熟制,單位土地面積的產量也在不斷提高,因此民眾的應稅能力事實上是有所提高的。
第三,從財政管理方面看。黃宗羲沒有提及,統治者在改革財政舊制度的時候,往往剔除了不少雜派苛斂,并不是簡單地將正稅與雜稅合并。更重要的是,雜稅的反復出現,可能是在經濟增長形勢下增加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也就說以不改變正式制度為前提,通過財政管理方式的變通來實現加征。只要不超過一定的幅度,它未必增加多少民眾負擔。
盡管如此,黃宗羲定律仍有真理性的地方,那就是,它強調稅負輕重不在于正稅的名目和正稅的多少,而在于雜稅的稅率、稅源、征稅方法。換言之,“明稅”之外“暗稅”的存在,才是決定民眾負擔的真正因素。暗稅的問題并非在于負擔重,而在于不確定,誰都不知道它的底在哪里,無法預知什么時候征收、對什么項目征收以及征收多少。
稅負的確定性有待于國家制度的升級
在正稅之外征收雜稅,會讓民眾處于負擔不確定的狀態,這種不確定會破壞民眾的預期,剝奪他們的經濟剩余。那么,怎樣才能增加民眾對于稅收負擔預期的確定性呢?
在財政學中,有兩種不同的思路來處理這樣的問題。
一種思路被稱為配置范式,它認為國家治理的理想目標是客觀可知的,財政要想辦法配置資源以達到這樣的目標,由此出發就可以確定最佳稅收負擔的規模。
事實上,在明初朱元璋就持有這樣的思路。在他看來,分散占有土地的自耕農親自納糧服役的國家是理想的國家,每年2700萬石左右的糧食和洪武十八年的商稅額就是最優的財政規模,后世子孫依此執行即可。在朱元璋心目中,這樣做民眾負擔輕,稅負確定性強。
另一種思路被稱為交易范式,它認為國家治理的理想目標不可知,稅收負擔的最佳規模也無法預知,因為稅收帶來的犧牲與支出帶來的效用都是主觀的,到底什么樣的稅收負擔是合適的,只能由征稅方與納稅人在平等基礎上經談判決定。
在這一思路下,稅收負擔的確定性并不依靠事先的定額,而要靠雙方的談判,基于納稅人的同意去征稅才是確定稅收負擔的可靠方式。比如在19世紀的浙江嵊縣,曾有一個由知縣和城鄉士紳組成的專門委員會“糧席”,每年分兩次(二月初五和八月初五)開會商議,決定本縣在田賦定額之外加征多少以及如何征收,以便既完成國家的正稅任務,又能滿足本縣公務需要,并補充官吏的薪酬。因為有這么一個機構的存在,當地納稅人在一百多年時間里免受橫征暴斂之苦。事實上,這種做法也不是嵊縣的獨創,在四川南川和其他一些地方,也能發現類似的談判機制。
從長期看,稅負的確定性肯定來自于征納雙方的協商而不是某個容易過時的數字定額。要看到的是,由征納雙方協商形成的稅負水平,未必是低水平。以1789年法國大革命前夕為例,在當時擁有代議民主機構的英國比起專制政體下的法國,前者人均稅負水平是后者的3倍。因此稅負到底重不重,關鍵在于納稅人自己覺得付出的稅收是否獲得了相應的回報。說到底,稅收總量到底應該是多少,或者說稅收占國民收入的多大比例才算得上是稅負重,并無可靠的科學評價機制,而必須交由民主程序來判斷,由民眾親自或者派出代表運用投票程序來決定。
可是,在中國古代,這樣的談判機構與協商機制并不存在于國家層面上,雖然在很多地方政府都有類似嵊縣的“糧席”制度,但它畢竟不是正式的制度,完全可以因地方長官的意志而存廢。要解決稅負的確定性問題,就要進一步地把地方層次上存在的談判機制制度化,并提升擴大到國家的層面。而這樣做,顯然意味著需要將帝國升級成為現代國家。
結語
黃宗羲觀察到,在朝廷發動并稅改革之后,雜稅又會在正稅之外再次產生。對于這一黃宗羲定律,我們今天不能把“積累莫返”現象完全理解為統治階級的殘酷剝削,因為它可能是財政應對經濟發展的一種變通措施。但是,該定律正確地指出了雜稅的不確定給民眾帶來不可承受的負擔。要尋求稅收負擔的確定性,焦點不在于探求某種客觀的定額,而在于征納雙方之間必須建立某種談判機制。可在古代帝制下,理念上天子擁有所有的財富,現實中君主與民眾之間實力相差懸殊,因此難以產生某種基于相對平等地位的談判機制。
(作者劉守剛為上海財經大學副教授,經濟學博士、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中國財政史、西方財政思想史。著有《財政中國三千年》《中國古代治國理財經典闡釋》《西方財政思想史十六講》《中國財政史十六講》《家財帝國及其現代轉型》《國家成長的財政邏輯》等,主編“財政政治學譯叢”和“財政政治學文叢”兩套叢書,并在得到App上開設音頻課程“中華帝國財政30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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