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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優惠券購票比不使用價格還高,萬達電影被市監部門查處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日前公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萬達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電影)因違反廣告法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據悉,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發現,萬達電影于2022年2月10日至15日,向“京 東”PLUS(會員)發布宣傳廣告,內容為“PLUS觀影特權 月月19.9,2月燃動冰雪 摯愛plus;萬達電影至尊權益卡、29.9元觀影權益券、5元爆米花權益券;一鍵領取”等,即京 東PLUS會員可免費領取“權益禮包”,包含:萬達電影至尊權益卡*1(有效期15天);29.9元起觀影權益券*3(有效期15天);5元爆米花權益券*1(有效期15天),并附《活動規則》等說明。

但消費者在萬達電影手機APP上使用上述“權益券”購買電影票時:一方面上述“權益券”和其它“優惠券”混用;另一方面消費者在購買部分電影票時,使用“權益券”(“優惠券”)時比不使用的費用還高,對此消費者不解,難以接受。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萬達電影在相關廣告和說明中沒有將“權益券”的使用解釋清楚明白。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萬達電影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依據相關規定,對萬達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罰款1萬元并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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