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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宗祥點校《國榷》稿酬風波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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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19:04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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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宗祥先生(1882—1965,字閬聲,晚號冷僧,海寧人)一生主要從事文教、圖書事業,學識淵博,生平鈔書成癖,一生鈔校九千余卷,前無古人。

張宗祥

經他校勘出版的重要古籍有《說郛》《國榷》《罪惟錄》等,其中《國榷》的點校整理,可以說是張宗祥費力最為深厚的,時間跨度也比較漫長。張宗祥曰:

此書予假蔣氏五硯樓舊鈔本過錄。蔣氏書,生沐先生(光煦)別下齋所藏。……

甲子(1924)至永嘉,承假攜行篋中,因得全鈔;中有二三空頁。后至江南圖書館檢視八千卷樓本,所缺亦同,乃知同出一源。丙寅(1926)、丁卯(1927)流寓滬上,頗思借劉氏嘉業堂所藏明歷代實鈔,一為校補。悠忽至今,竟未著手。以視先哲劬學著述之勤,愧悚奚似。乙末(1955)又據一鈔本校補,并為分卷。

張宗祥《大小戴禮記合纂序》:

解放之后,即來杭州,任省圖書館職務。從公之暇,忙于整理談孺木先生《國榷》稿者,幾及三年。

是知張宗祥早年即已著手校勘《國榷》,及至1955年又據另一鈔本校補,并為分卷,故有“談先生有知,當不責予魯莽也”一句戲謔之辭!

1958年版《國榷》書影

張宗祥后來之所以重拾校勘重任,蓋古籍出版社有印行此書之計劃。(古籍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6月,是出版總署直屬社,社長由出版總署副署長葉圣陶兼任,編輯不足十人,有徐調孚、張靜廬、章錫琛、陳乃乾等。1956年12月,文化部關于中華書局、商務印書館獨立經營的請示報告,稱根據周恩來總理和陳云副總理的指示,擬加強中華、商務的出版工作,將古籍出版社并入中華書局,組成中華書局的編輯部。1957年3月,古籍出版社正式并入中華書局。)

由于一方要出版,而另一方也已做了很多校勘整理工作,故雙方一拍即合,也商定好了稿酬數額。

但是因時代、政策等因素的變化,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新中國在稿酬標準上以國家行政發文的形式調整過數次,而該書的出版恰好在調整之后,所以在點校、鈔寫費用的標準核定上,古籍出版社與張宗祥彼此產生了分歧。經過前后三年多的協商與內部討論,中華書局從信義、承諾以及團結作者諸方面考慮,為張宗祥補足了之前“口頭約定”的稿酬數額。

交稿時間與當時之約定

據徐調孚的記載,張宗祥將整理好的談遷史學名著《國榷》交給古籍出版社,時間為1956年(月份不詳)。

當時的點校費是3元/千字,《國榷》字數可能超過4000千字,但張宗祥只負責校勘整理,后期的校對審核工作由出版社負責,故時任古籍出版社副總經理的王乃夫于1956年12月15日批發徐調孚所擬的文件中有“擬送人民幣壹萬元”的批示。由徐調孚與張宗祥做了“口頭約定”(未見文字憑證),總稿酬計為10000元,并于1957年7月預付5000元,余款將在《國榷》正式出版后再行支付。(《國榷》共4284千字,以10000元稿酬計,則為2.33元/千字。)

當時古籍整理書稿的稿酬標準,舉例如下:

點校稿:

《資治通鑒》: 3元/千字。金燦然1956年4月17日所擬與陳述先生函曰:“工作報酬問題,《資治通鑒》一書加工報酬是萬字卅元。所以定為萬字卅元的原因是:為了標點《資治通鑒》,由范文瀾等十幾位同志組成了專門委員會,這個委員會負責了加工原則的設計、某些原則問題的和具體的組織工作。為執行這一工作,又以顧頡剛等十一位先生組成了專門小組,這個小組用具體辦法進行了標點和審校工作。這樣,可不必再另外請人審校,從而也就沒有審校費的支出。這本書工作報酬是包干性質的,除了標點和為標點所必須的校勘工作之外,其他許多校勘工作,廣鈔稿、標點說明、最后詳校清樣等,均未另外計酬。”

《四裔傳》 :1元/千字。金燦然1956年4月17日所擬與陳述先生函曰:“《四裔傳》的工作報酬所以定萬字十元,主要是單指標點和為標點進行的校勘一項說的。另外的校勘工作和注釋工作以及前言等,是要另外計酬的。我們以為,僅標點工作費用萬字卅元,那太高了,把校勘工作、注釋工作等包括在萬字十元,一般的說,又嫌偏低了。因此,《四裔傳》的工作費,標點部分按萬字十元,其他工作另外計酬,我們以為不僅標準上和計算方法上都是比較合理的。誠如陳先生指出的,這里不是為了錢的問題,而是為了追求合理。”(這種將古籍文本和校勘、注釋內容區別標準的核算方式,在后來的古籍整理書稿中運用較多。)

金燦然為《四裔傳》稿酬標準與陳述先生函

《歷代各族傳記會注》: 3元/千字。徐調孚1956年7月17日所擬與中央民族學院關于《歷代各族傳記會注》的協議書:“(一)學院負責編輯加工工作,將本書進行編輯、標點,并加注釋。完成后,分批交與出版社進行出版工作。(二)全書共分四編,分四冊出版。第一編的排校印裝日程如下:1、學院于六月底以前將最后改定稿交至出版社。2、出版社于七月交印廠付排,于八月起,陸續將清樣送交學院校對,于九月全部送畢。3、出版社于十一月以前,將本書第一編出版。……(六)第一編之報酬辦法,議定按每千字三元計算,于簽訂此協議書后,先按原稿字數致送百分之五十,于出版后再按排印頁字數全部結算付清。第二編以下各冊,臨時再行協議。”

《歷代各族傳記會注》合同(底稿)

著作稿:

《尚書通論》: 陳夢家著,1962年簽訂合同,12元/千字。

《海瑞的故事》: 吳晗著,1962年簽訂合同,8元/千字。

根據上述文件,大致可以看到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稿酬標準的情況。而《國榷》以最初約定的總稿酬萬元,也是合乎標準與情理的。

1958年7月文化部頒發稿酬之《暫行規定》

如前所述,新中國初期高標準的稿酬(所謂高稿酬,是相對于普遍收入者而言的),陸續引起多數人的不滿。政府職能部門也因此經常討論,及1957年后,稿酬標準逐漸降低,至1958年7月14日,文化部頒發《關于文學和社會科學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草案)》,于同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試行。正式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付酬原則。(1958—1962年,基本稿酬的標準:著作稿4—15元/千字,翻譯稿3—10元/千字。參見陳明遠《知識分子與人民幣時代》,文匯出版社2006年。)

該標準“試行兩個多月后,北京和上海的一部分作者和出版社提出倡議,要不計報酬的共產主義式的勞動,建議降低稿酬標準。文化部根據上述建議于10月10日發出通報,將《暫行規定》的稿酬標準降低一半”(王澤泗《我國稿酬制度的歷史與現狀》,載《中國出版》1992年),稿酬再次降低,即著作稿3—8元/千字,翻譯稿2—5元/千字。(一年后,文化部發現降低標準不妥,不利于繁榮創作和提高作品質量,于是進行更改,繼續實行1958年7月制定的《暫行規定》。)

由于是普降稿酬,古籍點校稿的稿酬降低至2—6毛錢每千字。

圖書之成本、定價

1956年,文化部頒布《全國出版社一般書籍、封面、插頁定價表》,確立了正文分類別、按印張定價的基本模式。自此后的二十八年間,除在1958、1963和1973年基于政治目的對定價標準向下調整,印張定價模式一直延續到1984年,成為完全計劃經濟時代圖書定價的基本模式。

其制定的“保本微利”原則,或曰不能按照實際生產成本定價;或曰沒有讓出版社所創造的利潤全部轉化在價格中,而是讓一部分利潤(通常是大多數)有計劃地讓渡給社會,實現利潤的重新分配。

定價類別分了十一類,共二十六個分類項目,最后都有相應的定價標準。古籍整理圖書屬于第六類,定價標準為:0.09元/印張(新聞紙。若使用更好的紙張,可稍作增加)。

由于未能找到《國榷》一書的定價原始卡片,現參考中華書局兩種書的“圖書出版記錄卡”,以為當時圖書之定價情況:

《三國志》(平裝):49印張,4插頁,5冊,1963年12月14日發印,1版3次。“備注”一欄之下,羅列定價計算公式:49印張×0.09元/印張+0.015元/插頁×4插頁+0.035元/封面×5封面=4.645元。而在左側的實際定價里,寫著“5.30元”。

《遼史》(護封精裝):50印張,12插頁,3冊,1974年10月出版,1版1次。羅列定價計算公式:49.8125印張×0.09元/印張+0.01元/插頁×12插頁+0.01元/封面(平裝)×3封面+0.85元/封面(精裝)×3封面=7.453125元。實際定價里,寫著“7.50元”。

《三國志》圖書出版記錄卡

上述兩書之定價,其實只根據所用紙張以及按印張數核算印刷、裝訂之直接成本,并未考慮其他成本,如排版、校對、編輯、設計、稿酬、管理等諸費用。

當時古籍整理圖書之直接成本各項費用名目與標準如下:

印裝費:0.023元/印張

紙張費:0.021元/印張

排版費:4—8元/千字

稿 費:按約定。

《國榷》于1958年12月正式出版。1版1次版權頁:

字 數:4284千

印 張:195.25

印 數:1-1000

定 價:29.00元

出版社:古籍出版社

印刷廠:中華書局上海印刷廠印刷

根據《定價表》核算:

196.25印張×0.09元/印張+0.85元/封面(精裝)×6封面=22.7625元

實際定價是29.00元。但此書之成本組成如下:

印 裝 費:0.023元/印張×196.25×1000套

紙 張 費:0.021元/印張×196.25×1000套

排 版 費:4元/千字×4284千字

布面精裝費:0.40元/個×6個×1000套

稿 費:5000元(以另外5000元不付計)

不算校對、編輯、設計、管理諸費,總成本為33171元。發行折扣是70%,則總實洋20300元。《國榷》第1版1次虧損12871元。

出版時間與最初之溝通

《國榷》出版的時間,版權頁標明是1958年12月,出版社依然署“古籍出版社”,而在中華書局的檔案里,卻都是以“出版于1959年1月”來記錄的。且其出版時間,都晚于1958年10月10日文化部頒發的《關于文學和社會科學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草案)》的通報。

1959年1月22日中華書局與張宗祥函(底稿)

徐調孚1959年1月19日所擬與張宗祥公函,其事由內寫“《國榷》稿酬作為結清”,文曰:

宗祥先生:

      《國榷》一書,我局已經出版,樣書二部業已寄奉,想早收到。稿酬標準,在整風以后已普遍降低,本書按照新標準,該致送斷句費和校勘費共二千六百元正,因前已預支伍千元,我們即作為付清,不補亦不退。又,原書仍行寄還,請收。

       此致

敬禮。

此公函22日經財務組會簽,曰“同意”,并于是日簽發。

宋云彬1959年1月日記:

二十四日:昨日徐調孚語余,閬聲鈔校之《國榷》,原定致送稿費一萬元,已先后匯去五千元,現在稿酬辦法另有新規定,不擬再付。余謂應再酌付若干。金燦然在旁,謂余言甚是,當再考慮云。

二十五日:上午,寫信給閬聲。

宋云彬

宋云彬先生(1897—1979)與張宗祥同為海寧硤石鎮人。1952年,宋云彬回浙江任文聯主席、省文史館館長,張宗祥時任浙江省圖書館館長、省文史館副館長,且二人還有姻戚關系。1957年宋云彬被打成右派,次年舉家遷北京,任中華書局編輯,參與“二十四史”的點校、編輯工作,兩人書信往返頻繁。

1959年1月28日張宗祥與宋云彬函

1月28日,張宗祥復宋云彬函,曰:

老姻丈:

手書敬悉。近來多病,嫌煩,一無興致可言,遂至稽覆。《國榷》稿費,已得中華來書,據云五千元已支領過頭,舊說一概抹殺。這也好玩的事,我想不再過問,如有良心和信義,再寄一些來,我也不拒。……

1959年2月28日張宗祥與宋云彬函

2月28日,張宗祥又與宋云彬函,曰:

云彬姻丈:

近略能多坐,且亦從事《本草經》疏解矣。《國榷》一部,計六冊,另郵奉。書局贈兩部,一送圖書館,一自留作紀念。此乃另購,以踐宿諾,到請哂存。……

此事至此,及其后兩年左右的時間里,未有再發現相關記載。

從上述張宗祥的信里,我們能讀到他的不滿。中華書局在此事的處置上,雖說是根據文化部規定執行,并不違規,但也有“失信”之嫌。而對于處置結果,從張宗祥“不再過問”四字推測,雙方似已默認了此事到此為止。

中華書局最終之處理意見

轉眼到了1961年歲末,張宗祥與宋云彬函,舊事重提,希望中華書局“能補足稿費一萬元”,宋云彬并告諸古代史編輯室或局內負責同志,謂張宗祥“當時對此種做法,認為編輯部對鈔校者的勞動不夠尊重,任意降低稿酬,是不滿意的”(具參見謝方《〈國榷〉稿費檢查報告》)。所以在12月11日中華書局內部召開征求讀者意見會議期間,關于是否補付張宗祥《國榷》稿費事,又再一次討論。

據宋云彬1961年12月日記:

十一日:上午,局中有小會,談征求讀者意見問題,也談到了補送閬聲《國榷》稿費問題。

十二日:致張閬聲函。

中華書局討論后,即安排編輯部謝方將《國榷》稿費問題作一梳理,并擬出處理意見。

《國榷》稿費檢查報告之一

會議次日,謝方寫了一份《〈國榷〉稿費檢查報告》。該《報告》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情況及問題”;第二部分是“處理意見”:

我們認為對《國榷》稿費的處理,是不夠慎重的。按一般鈔校費,千字三元,這是很高的標準(一般斷句和校誤費僅千字二—六角)。按《國榷》的性質,工作的難易,千字二元比較合理。但我們沒有向作者說明這個理由,而是用另一種不講道理的片面“通知”,說要將鈔校費改為斷句費和校勘費共計二千六百元。又竟說過去已付的五千元,不用退回,而將原來最初定的千字三元或共付稿費一萬元的事卻一字不提。這是對鈔校者的勞動沒有應有尊重。我們認為應該補給他稿費。補的辦法是全部按新的標準,千字二元,并向他說明過去的標準不合理。計全書共四百二十八萬四千字,以鈔校費千字二元算,合共八千五百六十八元,除已付稿費五千元外,應補稿費三千五百六十八元。

《國榷》稿費檢查報告之二

此《報告》同日經時任中華書局副總編輯丁樹奇圈閱后,即交副總編輯蕭項平批示。

蕭項平副總編輯同日批示:

《報告》所敘情況及問題符合事實,但處理意見仍不妥。應照王乃夫同志十二月十五日批發徐調孚同志所擬的一函中約定“擬送人民幣壹萬元”的數字,再送五千元。片面廢除合同無論如何是不應該的,補就要補足,補得有理由,否則仍達不到團結作者的目的。

“王乃夫同志十二月十五日批發徐調孚同志所擬的一函”未詳所以。(王乃夫曾于1945年任大眾書店經理;1951年西北人民出版社成立,任副社長;1956年任古籍出版社副總經理;1958年4月任中華書局副總經理,同年7月調甘肅省文化局工作。稿件是1956年交到古籍出版社的,稿酬總計萬元也是那時商定的,故王乃夫的批示時間應為1956年。)

梁濤然副總編輯1962年1月5日批示:

連鈔寫費在內千字三元致酬,不足之數全部補上。請調孚同志寫信。

是月9日,徐調孚即據《報告》并諸領導批示,擬公函,有之前種種“不合情理,不尊重您的勞動是不應該的”,此番按“千字三元的標準致酬,共應付12852元”,“除已預付5000元外,特再補奉7852元”云云。此份擬稿函,未見簽發,可能是大家對于超乎約定的標準付酬,又有不同的意見。

另有一份由王季康1962年2月10日擬的公函,事由是“補付《國榷》稿費事”:

出書后沒有按照原先約定的稿費數額支付。另根據新的稿酬標準計算,片面的決定。……這種處理是很不合理的。……

除之前曾致付5000元外,再補付5000元。此款即由銀行匯奉,請惠收,并盼示覆。

此份公函,經時任中華書局副總經理潘達人、張北辰副總經理、徐調孚、傅惠時(財務科)會簽,潘達人副總經理旁批曰:“此件請打字,發出前再請王季康同志校對一遍。”梁濤然副總編輯2月12日簽發,批曰:“請交燦然同志,電話匯報后再發。”在天眉,有金燦然2月14日的簽名。(“再補付5000元”原作“再補付7852元”,看筆跡,應是金燦然最后修改的。)

由這份經編輯部草擬,并經組長徐調孚、財務科傅惠時會簽,由副總經理潘達人、張北辰簽閱,副總編輯梁濤然簽發,并由總經理總編輯金燦然最終簽字核發的文件,足見中華書局對此事之重視。

據宋云彬日記,1962年2月4日、15日分別有寄張宗祥函,第二函即在上述發文之后,有可能即將書局會議討論按3元/千字標準支付的情況告訴了張宗祥。

1962年3月3日張宗祥與宋云彬函

張宗祥3月3日復宋云彬函曰:

云老姻丈:

兩書敬承。伍仟元已到,此即意外;且照原約,不必再望意外

兩個“意外”,第二個前冠以“不必再望”四字,疑似對宋云彬信里所提的回應(即原來約定的3元/千字標準重新核定支付)。

至此,《國榷》稿酬問題,終于落下了帷幕。

    校對: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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