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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競拍中惡作劇再找借口悔拍,專家建議應明確事后處罰機制

據通報,被罰的兩人一個稱“看錯競拍價格”,一個稱“出于‘開玩笑’的心理參與競拍”。 秦淮法院表示,司法拍賣不是“娛樂”,權利行使不能任性。
對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薄守省向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表示,秦淮區法院的處理決定相對理性,“這一行為在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中并沒有具體的參照條款,應該屬于‘酌情處罰’的范疇,要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應盡快明確在司法競拍過程中遭遇惡意競拍的事后處罰機制。”
“起拍價及保證金設置不嚴或引發惡意競拍”
秦淮法院9月9日的通報稱,在此次拍賣過程中,車某參與競價2次,并最終以270550元的價格拍得該手機。競拍人劉某參與競價124次,4次單次加價超過1000元。車某事后主動到法院說明情況,明確拒絕按拍賣成交價格付款,并稱自己最終出價是因為誤看價格。而劉某則表示自己參與競拍是出于“開玩笑”心理。法院最終決定對車某罰款一萬元,對劉某罰款兩萬元。
對于此次事件,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薄守省表示,此次競拍中,在拍品價格已明顯高于市場價的情況下,仍有多人不斷競價,這說明與劉某一樣出于“開玩笑”心理參與競拍的人可能不止一個,“在嚴肅的司法競拍中‘開玩笑’,除了競拍者個人素質、法律意識等因素外,拍賣規則設置的嚴謹性也必須考慮在內。”
《規定》第十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
“但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網絡司法拍賣,并未嚴格按照規定對拍品進行評估,畢竟有的小件物品可能本身價值不大,如果進行評估可能評估費就已經超出了商品本身的價值。”薄守省說,此次的“天價手機”事件或許就存在這樣的問題,在法院公示的內容中,雖然明確了這部蘋果7手機評估價為140元,起拍價為100元,但并未公示評估報告副本,也沒有體現定價依據的有關描述,“而根據規定,司法拍賣中的保證金應該為起拍價的5%-20%。拍賣頁面中這部手機的評估價只有140元,如果按照這個價格算下來,保證金自然不會太高。”
薄守省說,起拍價及保證金金額作為一種約束手段,其金額是否合理嚴謹,也是確保司法拍賣秩序的重要因素,“起拍價及保證金設置不嚴或引發惡意競拍。”
“應明確事后處罰機制,確定惡意競拍的法律責任”
拍得“天價手機”的車某已明確表示,拒絕按照成交價格付款。薄守省說,最高法2005年正式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明確,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等費用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證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盡管在2017年正式實施的《規定》中,針對悔拍一事只規定了‘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但這兩部法律之間的關系應是相互補充,此前要求補交差價的規定并未廢止。”薄守省說,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仍可以主張悔拍者補交兩次拍賣成交價之間的差價,“但是在此次事件中,即便第二次拍賣成功,這個差價仍將是一個‘天價’,這在法理上顯然不太公平,畢竟拍品確實不值那么多錢。”
“在這種情況下,究竟如何處罰悔拍者對于當事法院來說將是一次考驗。畢竟這種惡意競價的行為,從一定程度上講,是在挑戰司法權威,也確實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如果不予處罰,將成為縱容或變相鼓勵。”薄守省說,法院最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處以車某罰款一萬元的決定,可以說相對理性,“我認為這個處罰決定也就意味著在此后的第二次競拍中,將不會再要求悔拍者補齊差價。但同時,這一處罰決定,在現行的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并沒有具體的參照條款,應屬于法院在上行法律套用下的‘酌情處罰’。”
“在最高法關于網絡司法拍賣若然問題的規定中并沒有涉及惡意競價的處理意見。”薄守省說,要避免這一浪費司法資源、挑戰司法權威的惡作劇事件再次發生,應當盡快明確司法拍賣中關于惡意競拍的事后處罰機制,確定惡意競拍者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在司法拍賣過程中,“看錯價格”或“開玩笑”等將不能再成為競拍者悔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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