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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遺囑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該怎么判?
有些老人為了避免自己過世后自己的子女因為財產問題而傷了血緣關系,會提前立下遺囑,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分配。但有時候區分不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引起不必要的麻煩,我們來看一下這個案例。

原告李某一與被告李某二為親姐弟關系,其父李某名下有一房產。生前李某曾在公證人的見證下立有遺囑:表示過世后房產歸李某一繼承,他人不得爭執。李某二因繼承問題拒不辦理過戶,李某一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法院審理查明,李某名下的房產是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雖然登記在李某名下,但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妻子死亡時,涉訴房產二分之一的份額由李某所有,剩下的二分之一的份額由李某、李某一、李某二共同繼承,故三人各得六分之一的份額。李某去世之后,所能夠處理的房產份額為六分之五,也就是說李某一能繼承的是六分之五的份額,李某二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額。故按照生產生活需要,對涉訴房產進行評估,所有權歸李某一所有,并對李某二進行適當補償。

房產作為大部分家庭的核心資產,是占據家庭財產組成中的重要部分,也是經常產生糾紛的部分。為了避免子女因為遺產繼承而發生矛盾,很多老人都會在生前就立好遺囑,將自己的財產進行分配。但常常沒能意識到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別,從而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屬于配偶部分的財產也進行分配。
在實踐中也經常發生夫妻雙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經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另一方財產的情況。

一、配偶在有遺囑時該如何繼承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只能就屬于遺囑人部分的財產進行分配繼承,配偶在享有共同財產一半的份額基礎上再對另一部分財產進行分配。
二、面對夫妻共同財產,遺囑怎么設立才有效?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老人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如果明確說明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那么該遺囑為有效遺囑,可以按照遺囑內容進行分配。但如果是將夫妻財產全部處分,那么該遺囑只有處分自己財產的部分有效,處分配偶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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