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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手術簽字與緊急醫療:“生死相托”也是法律

我們今天應該討論的是,如何避免悲劇的重演。
事實上,早在十年前就發生過類似的悲劇。2007年,孕婦李麗云在“丈夫”(事后查明為同居男友)陪同下去醫院就診,院方建議做剖腹產手術,“丈夫”一再拒絕簽字,導致手術沒有進行,最終孕婦死亡。事件曾引發全社會對“手術必須家屬簽名”的反思。之后《侵權責任法》立法時,明確: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醫療機構可以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當時很多人認為法律徹底解決了“李麗云悲劇”。
但是,現實并不是這樣的。就這次事件來說,醫院還是在堅持家屬簽字的效力高于病患的選擇。醫院稱:之前產婦“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所以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時,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但是,按《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委托人可以隨時撤回委托。簡而言之,哪怕簽了委托書,是否剖宮也可由當事人自己說了算,而不是由產房外的家屬。這種“誤解”是很可怕的。
“緊急醫療”措施不需要家屬簽字,已經被10年前的悲劇所揭示,已經被寫入了法律,為什么還沒得到執行?為什么醫院沒有依產婦的要求做手術,而是執著于家屬簽名?這才是問題所在。
其實,也不難理解,在目前的醫療環境中,院方傾向于“規避風險”。設身處地地為醫生想一想:如果沒取得家屬簽字,就按產婦的意志做了手術,萬一發生意外的話,家屬會不會借機鬧事?醫生還敢不敢理直氣壯地按法律實施“緊急醫療”措施?
2015年上海的長海醫院一位青年醫生為搶救危重病人,在找不到家屬的情況下,毅然代替病人家屬簽字手術,一時傳為“正能量”美談。但是,醫生同行里“說酸話”,替當事醫生捏一把汗、覺得“這是年少輕狂”的也不少。
“緊急醫療”措施明明是法律規定的內容,現實中各方卻有另一套博弈機制,結果法律走了形,醫生的專業判斷不能發揮作用,大家躲著可能的風險行事,最后倒霉的還是病人。醫院要從冰冷的授權書、同意書中走出來,從“風險規避導向”轉向患者利益最大化導向,回歸“醫者,生死相托”的初衷。但是,社會要給足夠的支撐,包括輿論、衛生部門以及司法機關的全面支持,這樣醫生在危急關頭才敢下決心。
醫療活動的目的是積極挽救生命,而不是消極回避風險。病患及家屬要對醫生有足夠的信任,法律規定不能被“打折扣”,醫生同樣要拿出擔當。10年前的“李麗云悲劇”還在重演,必須徹底解決“手術簽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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