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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銷售仿亞瑟士鞋被罰,無錫一商家不服狀告區政府及市監局敗訴
江蘇無錫市一商家因涉嫌銷售仿亞瑟士運動鞋被相關部門處罰,提起行政復議后,無錫濱湖區政府維持原處罰。該商家不服,將區政府及區市場監管局一起告上法庭。4月25日下午,濱湖區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涉案商品
去年4月,無錫濱湖區市監局接到舉報,當地萬達廣場一商家出售疑似侵權產品,執法人員上門檢查后發現上述存在侵權行為的鞋子。檢查中還發現,店主陳某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銷售的。該局要求陳某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侵權鞋子379雙,罰款5萬元。
陳某不服處罰,認為其銷售的鞋子在顯眼位置標注其授權公司的品牌商標,并不會讓消費者與亞瑟士品牌產生混淆。該品牌只是與亞瑟士鞋子的“井”字形商標相似,其賣鞋行為不構成侵權,只涉及商標權沖突問題,應當由商標局進行處理。即使最終判定他存在侵權行為,他也僅是出售侵權商品,并非商品的生產方,且有相關進貨單據作為證據,只要停止侵權行為就行,而不應當再對其作出沒收貨物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為此,店主陳某于去年11月向濱湖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濱湖區市監局的行政處罰。今年1月27日,濱湖區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區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陳某對行政復議結果依然不服,將濱湖區市監局和區政府訴至法院。
25日,濱湖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濱湖法院審理認為,因注冊商標之間相同或近似而引發的行政爭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無管轄權;但行為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使用,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自有注冊商標,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商標法》的規定處理。涉案鞋子所注冊的商標與亞瑟士商標之間雖有明顯的視覺差異,但變更使用使得其產品最終呈現出來的效果與亞瑟士的鞋子近似,濱湖區市監局也是基于這一點作出了行政處罰.
辦案法官向澎湃新聞表示,店主向濱湖市監局提交涉案商品進貨單據等,客觀上已證明商品具有合法來源,但在實際銷售過程中不難發現商品上的圖案與其授權公司自身注冊的商標存在明顯差異,店主作為銷售者應當知道涉案商品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但仍予以銷售,“主觀不可謂善意”。故駁回原告陳某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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