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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安財險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給員工發獎金,被保監會罰了74萬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險”)因編制提供虛假資料遭到了保監會的罰款。
9月1日,保監會發布了對華安財險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2015-2016年期間,華安財險總公司及下屬10多家分公司多次通過編制虛假材料,虛列了1072.3萬元的費用,并從中套取了近800萬元的費用。
先是在2015年2月10日,華安財險通過向深圳市品悅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列支不真實咨詢費的方式,套取資金用于發放員工獎金;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間,華安財險通過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等名目虛列費用并違規發放給總公司部門班子及部分管理層人員;總公司創新事業部通過購買食品、日用品的名義虛列費用用于購買購物卡。上述三項累計虛列費用金額755.70萬元。
此后,在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華安財險下屬湖南、江西、山東等地10多家分支機構在承保公司自有車輛的保險業務時,在核心業務系統中將部分車輛的業務作為中介業務并據此發放手續費,共計虛掛保單952份,保險費金額合計316.60萬元,套取手續費金額合計44.09萬元。
華安財險編制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中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規定。保監會決定對華安財險罰款45萬元,并對6位涉事工作人員警告并罰款共計29萬元。
從罰款金額來看,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行為,應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而對于本次編制虛假材料的涉事工作人員,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監管機構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成立于1996年的華安財險總部設于深圳,注冊資本21億元人民幣,主要經營各種財產險、責任險、信用保證險、農業險、意外傷害險、短期健康險和再保險業務。特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0%成為華安財險第一大股東,而海航資本集團有限公司和海航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這兩家“海航系”公司總計持股19.64%,以微弱差距位居第二大股東。此前,“海航系”公司渤海金控(000415)曾提出收購華安財險14.77%的股份,后因監管政策變化而主動放棄。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華安財險償付能力充足率較為充足,均在200%以上。二季度公司實現凈利潤3397.05萬元,是一季度利潤的13倍左右。不過,二季度公司凈現金流為-3.2億元,較一季度減少2.44億元,公司稱這主要是因為是籌資活動現金流為-5.09億元所導致的,華安財險稱截至二季度末公司流動性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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