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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細化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企業私設暗管最高罰50萬
江西省環保廳日前正式出臺了今年新修訂的《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以下簡稱《細化標準》)。“我們結合違法行為的適用主體、違法情節、違法次數和數額、社會危害性及認錯態度等因素,在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分若干檔次,對每一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事項制訂出細化量化標準。”江西省環保廳工作人員介紹說。
對133條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條文進行細化
按相關規定,江西省環保廳本來只要對去年9月1日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就可以。但江西省環保廳法規處此次不僅對即將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了細化,而且對近年來已經下發的相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又重新進行了修訂。
新修訂的《細化標準》涵蓋了環境保護綜合管理、水環境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清潔生產與生態保護、建設項目與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排污收費等九項內容,共涉及到28部環保法律法規條例,對其中133條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條文進行了細化,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更具合理性和實用性,有利于公眾監督,防止行政執法暗箱操作和執法腐敗。
同時,江西省環保廳還對《細化標準》的生效時間做了具體要求,將《細化標準》的執行時間與法律生效、失效時間有機統一起來。其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細化標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水污染防治法》細化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細化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處罰裁量標準做到既合理又好操作
新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細化標準》也及時對其行政處罰事項進行細化,大大加強了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規范,有效避免了新法重新公布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空檔。同時,在裁量幅度問題上,江西省環保廳法規處還根據法律規定和執法實際,采用了在實踐當中比較好操作又能夠區分違法程度、層次的標準來進行標準量化。
比如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除了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外,還要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這樣一個大幅度的處罰裁量權,在實踐操作中如何做到慎之又慎?
經過反復研究,《細化標準》采用了將日廢水排放量與濃度超標倍數、總量超標范圍相結合的辦法來區分裁量標準,做到處罰裁量標準的合理性與操作性,使執法人員認定起來好操作,違法者也能夠心服口服。
例如,對日廢水排放量1000噸以上的,《細化標準》規定處罰的第四種具體情形為“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且濃度超標3倍以上或者總量超標15%以上的,處70萬元~80萬元罰款;同時具有上述兩種情形的,處90萬元罰款。”
同時,《細化標準》還對企業私設暗管、污染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挪用環保專項資金等行為的處罰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指出企業私設暗管最高罰款50萬元;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罰款10萬元至50萬元;無證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嚴重后果的,罰款80萬元~100萬元或停業關閉;非法挪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逾期不改正的,除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外,并對挪用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下的,處以挪用資金數額1倍罰款;挪用資金數額在10萬至50萬元的,處以挪用資金數額兩倍罰款;挪用資金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以挪用資金數額3倍罰款。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超過總量指標分開處罰
江西省環保廳去年已經細化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內容,今年在征求省環境監察局一線執法人員、省環境監測站專家、各設區市執法人員等的基礎上,為了使其便于科學操作、更規范地進行使用,江西省環保廳法規處結合反饋的建議和意見反復斟酌,集中時間和人員對《<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進行了重新修訂。
在細化條例中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內容時,有監測專家提出“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這個每次都能發現,但總量超標這項不是每次都能掌握,實踐中不好操作”。而且,2016年進行細化規定時,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超標兩項內容沒有進行分開處罰。
經新修訂后,《細化標準》將上述兩項內容分開來處罰,并且規定同時具有兩種情形的,要從重處罰。例如,《細化標準》規定,處罰的第四種具體情形為“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且濃度超標3倍以上的,處60萬元~90萬元罰款;總量超標15%以上的, 處60萬元~90萬元罰款。同時具有上述兩種情形的,處100萬元罰款。”
明確規定從輕處理、從重處理的具體情形
江西省環保廳在下發《細化標準》的通知中,對行政處罰相對人有下列從輕處罰情形之一的,可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基礎上從輕處理,但最低不得低于處罰下限:一是積極配合監督檢查、積極整改違法行為的;二是主動交代違法事實或者坦白其他尚未被掌握的違法事實;三是檢舉揭發他人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提供他人環境違法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四是違法行為中止,及時消除污染,恢復原狀的;五是初次違法且污染程度低的;六是違法行為人規模小、違法時間短、違法所得少、違法情節輕微的;七是其他可以考量的情形。
同時,對行政處罰相對人有下列從重處罰情形之一的,可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基礎上從重處理,但最高不得超過處罰上限:一是拒絕檢查或者拒不整改的;二是故意隱瞞編造事實推翻以前供述的;三是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環境違法行為人的;四是造成環境污染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減輕損失、恢復原狀的;五是一年內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或連續兩年以上存在違法行為的;六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環境污染的;七是違法行為人規模大、違法時間長、違法所得多、違法情節惡劣的;八是其他可以考量的情形。
通知還指出,新修訂的《細化標準》有關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中,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包含本數,所稱“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數,具體細化幅度包含上限不包含下限。
(原題為《江西修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明晰處罰情形額度 壓縮自由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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