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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東居民對行政處罰有異議起訴公安局,公安局長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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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安機關調查裁定,認定向某菊、向某海打架傷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向某海為殘疾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向某菊作出治安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向某海作出治安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向某菊認為雙方都有毆打行為,公安機關對向某海處罰過輕,對自己處罰過重,要求撤銷對自己的行政處罰,向巴東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未得到支持后,將巴東縣公安局告上法庭。


庭審中,向某菊的代理律師針對傷情、案件事實認定、糾紛發生地點、是否屬于正當防衛、向某海的殘疾身份等問題向法庭作出陳述和申辯。
針對向某菊的上訴意見,巴東縣公安局均依據事實和調查處理結果進行答辯,何祖愛局長也根據法官歸納的辯論焦點在庭審中進行了有理、有據、有力地辯論。
向某海作為本案第三人出庭。
本案未當庭宣判。
庭審后,何祖愛感嘆:“上訴人向某菊能夠依法依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尋求自己內心的公平正義,值得我們尊敬。自從行政訴訟法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以來,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將漸漸成為一種常態,這是我第二次代表巴東縣公安局出庭應訴。這確實有助于促進公安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換位思考、相互理解、解決爭議。也對改進民警工作作風,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原標題為《巴東公安局當被告,公安局長何祖愛到州中級人民法院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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