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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做核酸、抗原檢測造假承擔什么后果?專家詳解疫情防控法律問題

澎湃新聞記者 李菁
2022-04-18 11:12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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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上海疫情防控形勢仍然嚴峻。疫情防控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應遵守哪些義務?故意“帶疫”上班是否會被追責?不配合核酸或抗原檢測需要承擔什么責任?抗原檢測造假,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近日,針對當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較為關心的法律問題,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師事務所主任袁新忠、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教授石文龍兩位專家作了解答。

專家指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當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地方政府可以限制聚集,例如關閉人員聚集的場所;停工、停業、停課;封存、封閉具有傳染源的物品;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調用救援物資;救治患者;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供應;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嚴懲影響防控工作、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疫情防控工作中,政府部門還需承擔防控工作的保障責任,包括將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預防、控制、監督工作的日常經費能落實;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儲備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對從事傳染病防控的相關工作人員,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

專家表示,單位和個人負有接受預防、控制措施,及時就近報告,遵守疫情防控規定、服從指揮和管理等義務。若單位和個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以下附專家問答全文:

一、根據法規,當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地方政府可以采取什么應急處置措施?

主要有:限制聚集,例如關閉人員聚集的場所;停工、停業、停課;封存、封閉具有傳染源的物品;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調用救援物資;救治患者;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供應;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嚴懲影響防控工作、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具體法律法規的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法律法規中對政府相關部門所承擔的監督和保障責任都有哪些規定?賦予了哪些防控權力?

監督責任主要有:上下級之間的職責監督;對疾控、醫療機構的防治工作監督;相關防疫產品生產單位的監督;檢測機構的行為監督;公共場所的防控措施監督。

具體法律法規的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保障責任主要體現在《傳染病防治法》第七章內容,概括的說有:1.防控工作日常化的保障,就是要將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2.經費的保障:就是確保預防、控制、監督工作的日常經費能落實;3.醫療救助的保障: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4.防控物資的保障:儲備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5.防控人員的保護:對從事傳染病防控的相關工作人員,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第七章也有相關規定。

賦予的防控權力:實際上問題1及2中相關的防控措施以及相關的監督責任中既是責任,也是權力。《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都是對政府的授權。

三、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相關單位、個人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包括三大法律責任:

一是行政責任:對于個人可能面臨罰款、拘留。

1.《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項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導致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單位失信信息以及個人隱瞞病史、疫情高風險地區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健康觀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二是刑事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一)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是民事賠償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居民如果不配合隔離防控措施,行政部門依法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一)單位和個人的義務

1.接受預防、控制措施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法律均省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相應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2.及時就近報告義務。《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3.遵守疫情防控規定,服從指揮和管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于疫情防控的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進入公共場所的,自覺佩戴口罩。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57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二)行政部門依法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1.居民如果不配合隔離防控措施,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或者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6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2)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4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2.進行警告、罰款及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在緊急狀態的情況下,平時狀態不適用;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4)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如果個人違反政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擅自外出,或者強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相關防控措施的,可以視情節大小處以警告、罰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印發的 《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襲警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封控區要求居民“足不出戶”,在防疫法里有什么依據嗎?如果不遵守,比如有的居民小樓散步,帶孩子運動,倒垃圾拿快遞等,會承擔什么后果?

“足不出戶”相關法律規定可見《傳染病防治法》第41第1款、42條第1款,具體規定如下:

1.《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當然,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2.《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第1款規定了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2)停工、停業、停課;(3)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4)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5)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上述2項緊急措施的解除,均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相關法律后果:

1.《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項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導致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單位失信信息以及個人隱瞞病史、疫情高風險地區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健康觀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2.上海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面秩序管理的通告第3、第4條有相關規定。其中第3條明確嚴禁實施下列行為:(1)封控區內人員在封閉管理期間擅自出戶;(2)封控區和管控區內人員在居家健康監測期間,擅自離開居民小區/自然村(單位、場所),或者進行聚集活動;(3)防范區內人員擅自進入封控區、管控區,或者防范區場所未合理控制人員數量;(4)違反隔離管控規定,故意破壞門磁、封條擅自出入;(5)拒絕接受本市防疫部門、醫療機構組織的核酸檢測、抗原檢測;(6)新冠病毒陽性感染者拒絕按規定接受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等人員拒絕按規定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或健康監測;(7)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人員,符合出院或者解除醫學觀察標準,拒絕出院或者解除醫學觀察;(8)在醫院、方艙、隔離點等救治隔離場所,或者居住小區、單位等其他場所,辱罵、毆打醫務人員、社區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員,或者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9)編造、故意傳播涉疫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道路通行證等證明文件;(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市防疫措施的行為。第4條明確規定:”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將嚴格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故意“帶疫”上班,如何追責?

如果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有可能會涉嫌違反《刑法》規定的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對此,2020年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同時,該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330條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該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2、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3、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4、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5、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當前全市正在核酸或抗原篩查,能否拒絕,不配合檢測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不能拒絕配合核酸和抗原篩查。

具體法律法規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的各項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措施。

相關法律后果: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2)《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3)《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項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導致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單位失信信息以及個人隱瞞病史、疫情高風險地區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健康觀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因此,拒不配合核酸檢測等疫情防控措施,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信息,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八、抗原檢測造假,要承擔法律后果嗎?

《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當中,明確規定了單位和個人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及時報告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因為沒有履行該責任和義務導致傳染病的傳播,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具體法律法規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相關法律后果:

如果因偽造、變造抗原檢測結果的行為,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果是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偽造、變造抗原檢測結果,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責任編輯:鄭浩
    圖片編輯:陳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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