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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中院發出首份調查令,律師據此從西寧公安調取訊問筆錄
近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據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申請,發出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首份調查令,代理律師根據調查令順利調取相關證據。首份調查令起到了提高司法調查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的作用。
西寧中院民一庭受理的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與青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江某某、王某某、青海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為由,在開庭前一天申請我院出具調查令,以便向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調取相關證據。因時間緊迫,本案又系公告案件,如在開庭后再由法院前往調取將影響庭審時的舉證質證及對案件事實的全面調查。在與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溝通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發出首份調查令,委托申請人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代理律師前往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調取相關訊問筆錄。代理律師持西寧中院發出的調查令在開庭審理前及時取得了該訊問筆錄,使該案件的審理得以順利進行。
西寧中院民一庭參照北京、上海及廣東地區部分法院的做法,結合貫徹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審前準備程序中,使用用于證據收集的調查令,對于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準確查明案件事實、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提高案件審理質效和節約司法成本、保障當事人訴權和維護司法公正進行了初步的嘗試。調查令作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生事物,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事人調查取證困難的狀況,幫助當事人提高了舉證能力。同時,對當事人而言,有利于強化其舉證責任,可以化解因舉證不能而敗訴的風險;對律師而言,有利于規范其代理當事人取證行為,可以彌補調查能力的不足,充分發揮了律師配合法院審理案件的積極性;對法院而言,有利于樹立居中裁判的形象,減輕了法院辦案人員調查取證的壓力,對提高審判效率有積極作用。
(原題為《西寧中院發出首份調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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