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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說丨病房攝像頭不是不能裝,只是需盡到告知義務

上海一家醫院在病房內安裝攝像頭,有女患者稱就診過程中被拍下更衣畫面,為此終日寢食難安。目前院方已刪除相關視頻錄像,但對于家屬提出院方需出具視頻不得外流的承諾書的要求,醫院方面并未做出回應。(8月14日東方衛視)
醫院病房內能不能安裝攝像頭,的確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此前就有報道稱,南京多家醫院診室、病房裝攝像頭防小偷,護士和醫生感覺“在監督下工作”,患者則擔心暴露隱私。各地醫院日益重視安保,此類爭議或會越來越多發生。
若橫向比較,諸如廣東、河南、山西等省份都規定,對于酒店(賓館)、餐飲、娛樂場所、辦公樓等,攝像頭的安裝只能是在大堂出入口、電梯、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而不得擴大化延伸到客房、衛生間等關涉公民個人隱私的區域。醫院作為一般意義上的公共場所,理應遵循“公共區域能裝、隱私區域禁裝”的原則。
不過,醫院病房內的攝像頭安裝問題,又有其特殊性所在。一方面,病房是病人睡覺、更衣的場所,確實關涉病患個人隱私權;但另一方面,病房內的攝像頭安裝,通常又是出于診療、監護之需。涉事醫院的一位值班醫生就表示:安裝攝像頭是為了監測病房情況,防止意外發生。這么解釋也有一定道理。
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病患的生命健康權,顯然重過隱私權。醫院病房的攝像頭安裝既然是出于診療服務之需,那么病患的隱私權還真有必要作出適當讓渡。這就和到醫生看病而病在隱私部位,也不能因隱私之故就放棄治療一樣。在醫生面前,病患有時是不得不放棄隱私權的。
只不過,醫院在病房內安裝攝像頭,也有著預先向病患本人或其家屬作出明確告知的義務,同時也要讓患者有選擇權。但是,在此事件中,院方事前不告知,事后才在睡眠呼吸監測室外張貼了“內部設有攝像頭”的告示,這也反映了醫院在服務理念和內部管理上確實存在欠缺。裝了攝像頭卻不告知,對病患的隱私權、知情權、選擇權未給予充分尊重,這才導致了糾紛發生。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漏患者隱私……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病房攝像頭不是不能裝,但若因此導致患者隱私信息外泄,醫院也要做好擔責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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