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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傳銷應按“暴力犯罪”嚴打

其實,大學生、年輕人被傳銷非法拘禁、毆打致死的案件,之前就有過不少報道。這次因為李文星案,傳銷的罪惡被集中曝光。
傳銷犯罪是如此血腥,死亡率之高,震驚了整個社會。懲罰傳銷犯罪的手段也必須升級,不能按普通經濟犯罪來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傳銷作為“經濟案”來處理,沒真正觸及傳銷限制人身自由、進行精神恐嚇、人體摧殘的犯罪本質,這一定程度上導致整體上打擊傳銷力度不夠。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前,按照司法解釋,傳銷也是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它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導致傳銷立案標準較高、量刑較輕,不利于警方打擊。
很顯然,傳銷犯罪和同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的偷稅罪等等有著明顯區別。傳銷犯罪往往使用非法拘禁、暴力脅迫、身體毆打等手段,是很典型的暴力犯罪,而且很容易導致被害人發生溺亡、出交通事故等意外,李文星和林華蓉就都是因身陷傳銷陷阱而溺亡的。所以,很多沒有受過刑法訓練的網友,也都一眼看出了傳銷的要害所在——這哪里是傳銷?這分明是在綁架!勒索!故意殺人!
李文星們的慘死,在向全社會控訴,傳銷不是普通“經濟案”,而是直接威脅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低估傳銷犯罪的暴力屬性,就可能造成生命死亡的悲劇。
2005年《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的默認定性還是經濟違法案,原則上先由工商行政執法,再移交警方辦理。近段時間,全國多個地方集中曝光的傳銷案,充分證明傳銷組織直接使用暴力,搞綁架勒索,直至鬧出人命,不是普通“經濟案件”。對于傳銷這樣的暴力犯罪,應祭出相應的雷霆手段,按暴力犯罪嚴懲,相應的法律修訂、司法標準調整、執法程序重整應盡快提上議事日程。
目前,國家工商總局、教育部、公安部、人社部已經印發通知,將開展為期三個月的傳銷活動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依法取締傳銷組織,加強對傳銷重點區域的排查清理,堅決查處一批傳銷組織和傳銷骨干。對于“吃人”傳銷對癥下藥、下猛藥,就能解決這個經濟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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