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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刊文談禮讓斑馬線:落實“車讓人”需要法治組合拳
據統計,西安交警今年已處罰斑馬線前不禮讓行人交通違法行為15萬余例。為進一步推廣文明禮讓,西安交警近期實名曝光了車不讓人名單,其中包括74輛出租車,出租車管理部門將對其處以停運整頓1至3天的處罰。根據出租車服務質量考核評分標準,不禮讓行人達到8次后,會取消單車下一輪的經營許可資格(8月13日新華社)。
將不禮讓斑馬線上行人的行為列入重點執法對象,在筆者看來正是城市交通管理的進步。此前,落實“車讓人”多以說教、倡議、引導等方式,收效甚微,難以形成行車自覺。
其實,斑馬線上的“戰爭”不全是素質高低的問題,“禮讓”一詞也并不精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由此可見,機動車避讓行人不僅是道德價值取向,更是法律明文規定。
但文明禮讓的理想很豐滿,紛亂的交通現實卻很骨感。路況復雜,何時讓、如何讓,全憑人判斷;行車量大,不讓也未必被罰,罰也不過警告罰款,違法成本低廉。加之中國式過馬路現象的存在,令司機頭痛不已、不愿避讓,令斑馬線上的爭搶走進惡性循環。
西安要求出租車必須禮讓行人,累計8次不讓即取消營運資格,規定之嚴格彰顯重拳治理的決心。但再嚴厲的處罰不應超出法定情形。筆者查閱《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陜西出租汽車客運條例》《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發現,對取消營運資格的情形,只規定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服務質量考核不合格這一種情形;而且,對單車的考核以及處罰,屬于出租車企業負責。因此,8次不禮讓行人被取消經營許可資格是否有相關法律法規作支撐,尚須查證。
各地重拳治亂必要性毋庸置疑,但要實現人車和諧有序的局面不是一蹴而就的。比如,2007年,杭州從公交車開始試點“車讓人”,繼而擴大到出租車,經過八年的摸索總結,才于2015年11月出臺《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正式將“車讓人”的規定擴大至所有機動車,打造了國內領先的“杭州模式”。其中明確,斑馬線不讓行的司機將被依法處100元罰款、記3分。
對此,一些城市一時集中火力下猛藥只能治標不治本。何況要養成禮讓行人的習慣,也不僅是斑馬線上的事兒,更關乎整個城市道路規劃、車輛規模調控、完善法律法規等深層次問題,所以,落實“車讓人”應有序推進、提前規劃。如何界定不禮讓行為,該怎樣正確地禮讓斑馬線,違法行為如何處罰?這些問題需要更為詳細的法律細則和解讀。
(原題為《落實“車讓人”需要法治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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