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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舉報交通違法獎“減分券”?創新執法別變成鼓勵違法
通過微信公眾號實時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查實后除獲得微信紅包獎勵外,還能獲得交通違章“減分券”,在舉報人交通違法時可以抵扣。浙江臺州交警部門近日出臺的這項新政,引發廣泛爭議。

“交通違法隨手拍,你也可以當交警”,臺州交警出臺該政策的初衷,是鼓勵“全民舉報交通違法”。為獎勵舉報者,又是發微信紅包,又是送交通違章“減分券”,乍一看頗具執法創新的意味。
就現實而言,當前很多城市在交通執法方面都面臨警力不足、監控設施不到位等問題。在執法人員無暇顧及之處,依靠群眾的力量、“隨手拍”的威力,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現和查處,倒不失為一個思路。但要讓思路落地,卻不能繞過依法行政這一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對交通違法取證應“著裝公開拍攝,杜絕隱蔽或跟蹤拍攝”。根據該規定,普通市民不具備交通執法主體資格,由他們拍攝的其他市民的交通違法照片,能否作為交警部門實施處罰的證據,顯然存疑。要讓違法者心服口服,首先要保證執法主體的合理合法,臺州交警的這一做法,觸碰了依法行政的紅線。
群眾舉報是否天然正義,同樣值得懷疑。游走在法律邊緣的拍攝者,可能成為新的社會問題,在利益的誘惑之下,不排除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的可能性。而百姓之間“互相舉報”,導致行人與司機人人自危,更會營造毫無必要的緊張氛圍。
再說爭議最大的“減分券”。遍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無在記分周期內“減分”的任何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記分制度的多條規定,一個記分周期中,被扣了多少分就是多少分,扣滿12分就必須暫扣駕照、參加安全法規學習和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未滿12分的,“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交管部門拿“減分”政策作為對舉報者的獎勵,同樣于法無據。
從實施層面看,“減分券”同樣面臨多重質疑。如果本人通過舉報獲得“減分券”,是不是意味著自己就多了幾次違章免罰的機會?會不會如網友擔心的,變相助長交通違法行為?
更值得擔憂的是,通過灰色交易代扣駕照分值,一直是交管部門的心頭大患。如果說找人代扣還得小心行事,如今有合法的“減分券”,交通違法者是否又多了一條代扣駕照分的渠道?
在機動車保有量暴增、交通違法現象凸顯的當下,交管部門創新交通治理手段的努力,當然值得肯定,但前提是,必須在法治思維的指引下大膽設想、小心求證。在推行一項新政之前,多問計于法、問計于民,方能少些“減分券”式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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