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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句容官員酒后駕車撞死母子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被判無期
備受公眾關注的南京“114邁皋橋車禍案”,今日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做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朱小虎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公訴機關指控朱小虎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解,朱小虎在服藥后飲酒駕駛致意識喪失,對后果無法預見;其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主動賠償,應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21時許,被告人朱小虎酒后駕駛牌號為蘇AXL176的小型轎車,沿本市棲霞區網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方圓蘭庭小區附近時,與牌號為蘇AV433R的小型轎車發生追尾。朱小虎未停車查看,而是頂撞蘇AV433R小型轎車,并在碰擦其右后側后,從該車右側加速向西駛離。朱小虎駕車從第三車道變道至第四車道(右轉車道),在交通信號燈右轉為綠燈、直行為紅燈時,借右轉道直行,以93.33km/h的速度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通過北苑西路路口。后朱小虎又加速至111.79km/h,行至華電東路長營村公交站東側時,與停靠在道路北側的牌號為蘇AU808X的小型轎車左前部刮碰,并高速強行從即將進站的牌號為蘇AG8418 的公交車右側超車,致其車輛左側與公交車右側發生碰擦,后將在此候車的被害人施某、朱某母子撞倒。其后,被告人朱小虎所駕車輛撞上停靠在道路北側的牌號為蘇ART960的小型轎車和行道樹后停止,致多輛車連環追尾相撞。
被告人朱小虎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歸案。經鑒定:被告人朱小虎當晚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 33.4mg/100ml。被害人施林妹、朱宸溢經搶救無效死亡。被撞車輛損失共計價值人民幣24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小虎明知酒后駕車違法,仍在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并在已發生追尾事故的情況下,不計后果繼續在車流量較大的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駛、闖紅燈,連續撞擊行人及多輛車輛,造成二行人死亡及車輛損失人民幣24萬余元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作出如上判決。
庭審結束后,主審法官就本案爭議焦點進行了解讀:
1、關于案件定性
被告人朱小虎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應定性為交通肇事罪。法院認為,朱小虎作為一個有駕駛經驗的成年人,其對于在車流量較大的城市主干道上酒后駕車的危害應明知,但其在第一次肇事后,未停車查看及處理事故,而是加速駛離,并以93.33km/h高速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過十字路口,后又繼續加速至111.79km/h,其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主觀上對于該危險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后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主觀上系故意,而非交通肇事罪所對應的過失心態。故對被告人朱小虎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項辯解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2、關于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被告人朱小虎的辯護人提出,朱小虎曾于案發當天下午服用止痛藥雙氯芬酸鈉雙釋放腸溶膠囊,后又在聚會中飲酒,二者作用造成朱小虎犯罪時意識模糊至完全喪失意識,且朱小虎駕車失控并在事后對犯罪過程無記憶亦印證其犯罪時意識模糊,故朱小虎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關于朱小虎犯罪時是否意識清醒,朱小虎在本案偵查階段的前期供述中,能較清晰、詳細地供述其駕車碰撞多輛機動車的過程,且供述內容與監控視頻等證據所反映事實基本符合,朱小虎雖在此后逐步否認之前的供述內容,并在庭審中表示對碰撞過程毫無記憶,但其不能說明推翻此前供述的合理理由,故不足以推翻其此前供述。此外,結合朱小虎駕車行駛軌跡、案發后接受記者采訪的現場反應,可見,朱小虎雖可能因酒后駕車而導致其控制能力、判斷能力及危險處置能力下降,但不屬于其辯護人所稱意識模糊至完全喪失意識。故對辯護人提出的朱小虎犯罪時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根據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朱小虎無精神病,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3、關于對被告人的量刑
關于被告人朱小虎的辯護人提出,朱小虎具有積極賠償情節,應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小虎家屬雖曾在交警部門組織下先行賠付被害人家屬15萬元用于辦理喪葬事宜,但雙方在本案訴訟中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被害人家屬拒絕接受賠償,且朱小虎對其犯罪事實持回避態度,供述存在反復,其依法不存在從輕處罰情節,對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朱小虎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二人死亡、多部車輛受損的嚴重后果,綜合考量其犯罪手段、侵害對象和危害后果,對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法院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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