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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試驗田?|佛山審判監督改革:防院庭領導借監督干預案件
抓好試點對改革全局意義重大。5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五次會議上如此強調。
6月13日起,澎湃新聞推出“中國試驗田”專欄報道,就十八大以來的部分改革試點進行調研與分析,以展現各方對改革實現路徑和實現形式的探索之路。
今天介紹的,是廣東佛山法院探索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經驗。

司法責任制改革作為當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已在全國各級法院全面推開。作為全國首批司法改革試點單位的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全國較早探索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法院。
如何真正讓審理者有職有權,擔起裁判者的責任,又如何同步將審判管理權、監督權裝進制度“籠子”,進而完善追責機制,這一系列問題成為衡量司法責任制改革成敗的關鍵點。
“司改推開后,審判責任制發生了變化,如何因時而變,構建一種新型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變得尤為重要。”佛山中院院長趙菊花說,這一機制歷經半年實踐,審判質效呈現穩中向好趨勢。
數據顯示,今年1—5月,佛山全市法院新收案件70696件,辦結57457件,同比分別增長16.8%和9.3%。
新型管理機制:厘清“監督”和“干預”區別
從2016年11月始,佛山中院便著手探索建立全新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制定出臺了《關于規范院庭領導審判管理監督職責的若干規定(試行)》(下稱《規定》)。
《規定》以列舉清單的方式,明確院庭領導分層行使宏觀指導審判、統一裁判尺度、行使案中監督權等10余項管理監督職責。并明確,院庭領導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審核簽發。
“這一機制是為了配合充分放權規定的出臺而建立的。” 趙菊花說。
以往,常見的案件管理監督模式是法官辦案,合議庭合議,分管副院長進行簽發,最終實現管理職權。改革之后,案件由法官以及合議庭合議形成意見,由審判長直接簽發。
如此一來,權力真正實現了下放。但問題也隨著而來:如何在充分放權與有效監督之間尋求平衡點? “這也是改革的關鍵,要做到放權不放任,越是放權越是要加強監督。”趙菊花說。
對司法權力的制衡,因觸及法官個人的利益和榮辱,更加考驗著法院改革者的魄力。“監督一定要有規矩。”在趙菊花看來,監督與放權是不矛盾的,要讓監督公開化、全程化,經得起檢驗和記錄,擺脫人為因素的干擾。
對此,《規定》從三個方面實現放權背景下的新型監督:一是從數量上對監督權限進行限縮,院庭領導沒有參審的案件不能進行干預;二是將院庭領導的權力更加明確化,明確沒有進入權力清單的,院庭領導不能進行監督;三是不能假借監督和管理的權力對案件進行干預。
此外,為減少外部干擾,《規定》還特別強調,院庭領導接到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遞交的涉案材料,僅表達案件實體應如何處理等一般訴求的,不再向合議庭或承辦法官批轉;接到有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或領導干部遞交的涉案材料,屬于違規干預、插手、過問具體案件處理的,應按相關規定不批示、不交辦、不傳達,并將相關材料移交相關部門進行登記記錄。
“原來傳統的審判監督制度之下,院庭領導想過問案件就能夠過問,不是他經手的案件也會去審批。”趙菊花認為,在常規的監督體系中,如何厘清監督與干預的區別是改革的難點,“新型的審判管理機制的落腳點就在于,法官與合議庭審判案件能夠避免受到不當的干擾,從而徹底厘清兩者關系。
全程留痕監管:一問就是干預,過問就要登記
在院庭領導審判監督權限明確之后,如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做到監管有序,成為另一待解問題。
“全程留痕”成為關鍵舉措。按照佛山中院的制度設計,現有的審判監督管理模式下,院庭領導對于有關案件的裁判結果不能直接發表意見。
“若是對判決結果有異議,院庭領導可以提請法官專業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來行使監督權。”趙菊花表示,在行使監督權之前,院庭領導需在事前填寫《審判管理監督流程登記表》,明確監督依據及監督要求,并將登記表及相關案件材料轉交審管辦或部門內勤登記備案。
同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或承辦法官還要將案件進展情況或評議結果形成書面報告,報庭長后提交審管辦登記備案。審管辦完成登記備案后,逐級報送分管院領導及院長。
此外,院庭領導對案件的審判監督管理職權行使之后,其處理結果也要在同一個辦公辦案平臺上留痕,相關案件登記表正本存入案件附卷備查,副本交由審管辦登記備案。
如此一來,才算真正完成了院庭領導行使管理監督職權的全程留痕,貫穿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
另外,按照監督流程的規定,只有在專業法官會議和審判委員會上,院庭領導才能對案件處理發表傾向性意見。
“專業法官會議的運作模式是一人一票,討論結果遵從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趙菊花說,在全程留痕措施之下,院庭領導對非自身分管的案件進行監督時不再具有決定權和審批權。
“一問就是干預,過問就要登記。”趙菊花直言,新型監督管理模式讓案件辦理效率和質量有所提升。
數據顯示,今年以來,佛山中院院領導共對6起案件行使了案中監督權并全程留痕。在現有監督程序上,院庭領導在權力清單規定之外沒有權利發表意見,從而取締了以往“保姆式”、“家長式”的監管方式。
“這只是針對一些簡易、沒有爭議的案件來說,涉及到重大、敏感、疑難案件時,院庭領導還是要做一些把關。”趙菊花同時坦言,“這好比孩子走路,走的好的時候不要去拉他,一旦快摔倒了就得扶一把。”
內部監督合力:防止審判與紀律監督“兩張皮”現象
在探索審判權力運行的司法改革實踐中,除了出臺上述《規定》,佛山中院還發布了《關于建立監察室與審判管理辦公室聯動監督工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這一《意見》意在防止審判監督與紀律監督兩條線、兩張皮,凝聚法院內部監督合力。
按照制度設計,法院內部紀檢部門主要關注司法人員廉政問題相關的紀律作風問題,審判管理部門更多從案件本身是否存在瑕疵或違規角度進行評查。
根據《意見》,審管辦和紀檢部門首先是對案件異常情況進行互通。對3次以上扣除審限、不符合案件報結條件、弄虛作假報結等異常審判流程情況,以及案件評查認定的瑕疵案件和問題案件等特殊案件,審管辦及時通報監察室,監察室視情況進行核查。
比如,每個季度,審管辦都會定期把一些長期未結的案件列成清單給紀檢監察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就此開展專項審務督察,對上述未結案件是否存在問題進行評查。
“對于那些長期未結的案件,評查之后都加速了案件的審理結案,推進了案件進程,提高了辦案效率。”趙菊花說。
另一方面是信訪舉報線索的共享。一般的程序是,監察室收到信訪舉報,將相關線索提供給審管辦,審管辦將其作為案件質量重點評查對象。
去年以來,監察室就12件相關案件向審管辦發函,審管辦將其列為重點評查對象并將評查結果反饋監察室。
趙菊花說,當紀檢部門收到正在審理過程中的案件的一些投訴情況時,若是直接找法官,不免會對法官的斷案過程產生干擾。
此時,審判管理部門與紀檢部門的聯動機制便發揮其作用。紀檢部門接到案件信訪舉報等一些情況時,不直接找承辦法官,而是將信息直接通報給審管辦,由審管辦對案件情況來進行評判。
“審管辦對案件的評判所參考的依據系統里都有留痕,因此,不用通過個人法官就能夠對案件進行全面了解。”趙菊花說,一旦發現案件問題,審管辦就通報給紀檢部門,由紀檢部門對相關問題進行查處。
趙菊花表示,目前來看,無論是從信訪投訴的情況,還是審判的質量效率來看,與改革前相比的話,都是穩中向好。
數據顯示,今年第一季度,佛山中院檢控類舉報同比下降幅度達到65%,反映強烈的執行投訴同比下降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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