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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修改:環保設施驗收作假最高罰兩百萬元
法制網北京8月1日訊 記者張維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82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決定》增加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據了解,簡化事前審批,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是本次修改所遵循的原則。《決定》刪去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報批時間由可行性研究階段調整為開工建設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與投資審批的關系由前置“串聯”改為“并聯”;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審批程序,并將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
除了在審批環節更加便捷,《決定》還在其他方面為企業減輕負擔。根據《決定》,審批、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評估,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此外,環境保護部門推進政務電子化、信息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
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上,《決定》規定建設項目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審批或者經審查未予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明確不予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具體情形;強化環境保護部門在設計、施工、驗收過程中的監督檢查職責;加大對未批先建、竣工驗收中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引入社會監督、建立信用懲戒機制,要求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征求公眾意見,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竣工驗收情況,環境保護部門要將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
(原題為《國務院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環保設施驗收弄虛作假最高罰款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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