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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害人配合肇事司機“頂包”,涉嫌保險詐騙反成被告
原本是交通事故的被害人,
卻在拿到錢后不久,
主動退賠了保險公司的理賠款,
還因涉嫌保險詐騙罪成為了被告人,
從“被害人”到“被告人”,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來看今日案例。

一起看似尋常的交通事故
2018年10月27日,湖南長沙瀏陽市永安鎮永豐公路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摩托車駕駛人潘某及妻子遭遇一輛大貨車從后方沖撞,導致其二人倒地受傷,摩托車損毀嚴重。
不久后,交警趕到了現場,經認定,大貨車駕駛人張某超車時未與被超車摩托車拉開必要安全距離,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傷者潘某及妻子的行為與本次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均無責任。
事發后,保險公司以張某無從業資格證為由拒絕商業險理賠。2019年9月,潘某及妻子分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經法院調解,保險公司一次性向潘某及其妻子賠付各項費用合計111.8萬元。
一通舉報電話牽出真假“肇事者”
然而,就在保險公司將所有理賠款賠付到位后,瀏陽市交警大隊卻接到了一通舉報電話。對方稱潘某所涉交通事故案實際肇事司機并非張某,而是大貨車車主葉某。事發時,因葉某沒有大貨車駕駛資質,擔心被交警部門處罰以及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理賠,才找張某“頂包”。
交警部門立即展開調查,通過調取車輛行駛軌跡及卡口監控視頻,種種跡象表明,葉某就是這起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機。
2020年7月1日,葉某、張某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了串通“頂包”,并成功騙取保險公司賠償款的犯罪事實。
一個糊涂的決定讓被害人成了被告人
2020年11月26日,作為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潘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主動退賠了部分賠償款,取得保險公司的諒解。
原來,早在車禍現場,受傷較輕的潘某就發現,自稱是肇事司機的男子張某,并非一開始從大貨車駕駛室里下來并撥打急救電話的男子。葉某作為陪同人員將潘某夫妻送到醫院時,他也認出了對方才是肇事司機。
“但葉某和我說,如果和交警說出了實情,保險公司就會拒賠,他的經濟狀況無法拿出足夠的錢來賠償,考慮到妻子受傷較重,急需救命錢,我就同意了,在交警調查時配合對方說了假話。”雖然如愿拿到了賠償款,但潘某深知自己的行為是不法之舉,整天寢食難安,在一次與他人的交流中說漏了嘴,也使得該案真相大白。

瀏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與準駕不符的機動車,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張某受其指使“頂包”,被告人潘某明知葉某、張某實施了“頂包”騙保的行為,而仍隱瞞真相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三被告人主觀方面有騙保的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頂包”騙保的行為,均符合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最終,法院以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四萬元,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張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潘某犯保險詐騙罪,但鑒于其系初犯,被動配合騙保,且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并獲被害單位諒解的情節,犯罪情節輕微,決定免予刑事處罰。

騙取保險得不償失
切勿貪圖眼前小利因小失大
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即應當立案。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發生交通事故等遭受損失時,要通過合法途徑獲取保險賠償,千萬不要心存僥幸,也不要因親情關系、朋友義氣而代人受過,“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甚至觸犯法律而遭受牢獄之災。尊重客觀事實,遵守法律法規,才是正確的做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原題為《因交通事故獲賠111萬,被害人為何反成刑案被告人?真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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