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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畝土地經營權定性“黑產”,案外人稱實際由其承包但證未變更

海南省澄邁縣福山鎮敦茶村委會洋道村民小組一景,徐懷玉實際經營的承包地就在遠處。 本文圖片均由 受訪者 供圖
海南省澄邁縣福山鎮敦茶村一宗近486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及地上苗木歸誰所有,產生了爭議。
由澄邁縣政府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下稱《經營權證》)顯示,該宗土地的承包方為湖北宜昌龍源林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詩華。
湖北省松滋市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認定,曹詩華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半。松滋市法院認為,該宗農地的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應當認定為以周利民、曹詩華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應當依法追繳、沒收的財產。

澄邁縣政府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權利人為曹詩華。
而徐懷玉則稱他是該宗地的實際承包人,他于2013年與曹詩華簽訂合同,從曹詩華手中轉包了該宗地并實際經營,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無關,由于各種原因,經營權證未能進行變更權利人。此外,海南省澄邁縣法院已判決他與曹詩華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及《種植協議》合法有效。
為了進一步證明這塊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屬于自己,徐懷玉還提起了行政訴訟,訴請法院判令澄邁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涉案土地林權證登記在他名下。
徐懷玉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澄邁縣法院將于2022年4月7日開庭審理該起森林、林木所有權登記案。
土地經營權專包
徐懷玉稱,他是湖北武漢人。多年前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做林木生意的曹詩華。
2013年10月30日,曹詩華與海南省澄邁縣福山鎮敦茶村委會洋道村民小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敦茶村485.678畝土地,用于農業、林業等經營項目,期限30年;承包金為每畝每年300元,共計437萬余元。
徐懷玉稱,2013年12月,曹詩華與他簽訂《種植協議書》,約定雙方在上述土地上種植黃花梨,合作期間內,土地承包登記在曹詩華或指定人名下,林權登記在徐懷玉或指定人名下;種植的黃花梨收益雙方各50%;科研成果及知識產權轉化的收益歸徐懷玉所有……
徐懷玉說,合作了大半年后,見效益不錯,便提出由其承包上述近486畝土地。雙方協商后,于2014年10月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下稱《轉包合同》),他以430萬元的價格獲取了上述486畝土地余下29年的承包期。
雙方簽訂的《轉包合同》約定,轉包期內,依國家政策或集體征用、占用土地,地上青苗、地上附著物及承包土地經營權補償款歸乙方(徐懷玉)所有,土地所有權補償款歸發包方(洋道村民小組)所有。
未變更權利人的《經營權證》
“當時我轉包這片地的時候,曹詩華已向主管部門提了申請,但《經營權證》還沒辦下來。”徐懷玉說。
福山鎮政府于2014年8月8日向原澄邁縣農業局(注:現澄邁縣農業農村局)出具的一份《證明》顯示:現曹詩華申請辦理《經營權證》,請貴局予以審核辦理。

原澄邁縣農業局作出的《關于曹詩華頒發經營權證問題的意見》
原澄邁縣農業局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關于曹詩華頒發經營權證問題的意見》顯示:“你于2013年10月跟洋道村小組承包土地近五百畝,承包手續程序合法,符合頒發經營權證條件。你于2014年8月向我局提交頒發經營權證申請書,鑒于我縣正值進行農村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尚未進入頒發新證階段,根據省農業廳領導及工作要求,經營權舊證暫停頒發,待全縣進入頒發新證階段再給你辦理。”
2016年9月13日,澄邁縣政府向曹詩華頒發《經營權證》。
“十多天前還說舊證不發了,等頒發新證的時候再發,但是發下來的,還是舊證。” 徐懷玉說,當時他向原澄邁縣農業局提出變更《經營權證》上面的名字,但農業局工作人員口頭答復說“不用改名字”,他也只好作罷。

《經營權證》封底里印刷的“注意事項”
澎湃新聞注意到,《經營權證》封底里的“注意事項”第六條顯示: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經營權證》變更。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應當辦理《經營權證》變更。
讓徐懷玉沒想到的是,這會在日后給他帶來巨大的麻煩。
澄邁縣法院:雙方簽訂的《轉包合同》合法有效
2019年9月,因權利人曹詩華涉黑,湖北省荊州市公安局將敦茶村486畝林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上附著物查封。徐懷玉認為他已經實際轉包經營幾年了,這塊地的經營權已不是曹詩華所有,地上的林木也是他種植的,警方不應查封。
為了“確權”,徐懷玉將曹詩華起訴至海南省澄邁縣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徐懷玉和曹詩華簽訂的《轉包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將《經營權證》變更登記到徐懷玉名下。
2019年12月,澄邁縣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認徐懷玉和曹詩華簽訂的《轉包合同》合法有效。
判決書顯示,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該院認定的事實如下:合同簽訂后,徐懷玉在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間分4次向曹詩華支付土地轉包款400萬元。澄邁縣政府于2016年9月13日向曹詩華頒發《經營權證》。因曹詩華不協助徐懷玉將《經營權證》變更到徐懷玉名下,洋道村民小組也不清楚曹詩華與徐懷玉簽訂《轉包合同》之事。徐懷玉于2019年11月向該院提起訴訟。因地上附著物的權屬不明,徐懷玉放棄將《經營權證》變更登記到其名下的訴訟請求。
澄邁縣法院認為,曹詩華和洋道村民小組以公開協商的方式承包土地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曹詩華經依法登記取得《經營權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方式流轉。徐懷玉與曹詩華簽訂的《轉包合同》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徐懷玉于2015年6月16日前向曹詩華支付400萬元土地轉包款,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因此,徐懷玉要求確認《轉包合同》有效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
徐懷玉稱,當時海南已停止舊的《經營權證》的變更登記工作,也就是說,即使他仍堅持將《經營權證》變更登記到其名下的訴求,澄邁縣法院也無法支持;加之法院認為地上附著物權屬不明,他放棄了該訴請。“如果法院確認《轉包合同》合法有效,我當時認為,效果是一樣的。”
原承包人涉黑獲刑,486畝土地經營權和苗木被定為“黑產”
上述判決于2020年1月生效后,徐懷玉將該判決提供給審理曹詩華涉黑一案的湖北松滋市法院。
松滋市法院于2020年11月作出的刑事判決書認定,曹詩華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半,并處沒收個人財產,罰金27萬元。

《涉案財產處置清單》(部分)
判決書顯示,經查,以周利民、曹詩華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于2012年6月形成,之后該組織及其組織成員取得的財產,均屬于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影響力以違法犯罪獲得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取得,依法均應予以追繳、沒收。
其中,關于曹詩華在海南澄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應否追繳、沒收的問題,經查,公安機關于2019年9月19日對該財產進行了查封。經評估,該宗農地上的用材林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合計3066萬余元。案外人徐懷玉對該項財產查封提出異議,認為其為該項財產的權利人。
2019年12月,海南省澄邁縣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認徐懷玉與曹詩華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合法有效,但該判決同時查明,涉訴土地上有花梨樹及雞蛋花樹,因地上附著物的權屬不明,徐懷玉放棄將《經營權證》變更登記到其名下的訴訟請求。
據以上事實,曹詩華取得該宗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之后,應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應當依法追繳、沒收的財產。雖然生效民事判決證實曹詩華已將該宗農地的承包經營權轉包給案外人徐懷玉,但該生效判決只是確認轉包合同有效,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雙方簽訂轉包合同后又登記在曹詩華名下,表明曹詩華仍是該宗農地承包經營權法律意義上的權利人,且生效判決并未明確該宗農地上附著物的權屬問題,曹詩華或徐懷玉對此未向該院提交證據證明該宗農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確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無關,故對該宗農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仍應予以追繳、沒收。
澄邁縣法院:在案涉土地上種植經營的,為徐懷玉
徐懷玉稱,松滋市法院的判決讓他感到很意外,他認為,“《經營權證》雖然寫的是曹詩華的名字,責任并不在我。雖說事實有些復雜,但只要松滋法院認真審查,還是查得清楚的。”
徐懷玉隨后又在海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澄邁縣法院確認他與曹詩華簽訂的《種植協議書》合法有效。
澄邁縣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決顯示: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該院認定的事實如下:與曹詩華簽訂《種植協議書》后,徐懷玉開始在案涉土地上種植經營。該院認為,徐懷玉與曹詩華簽訂的《種植協議書》系雙方協商自愿簽訂,意思表示真實、內容未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應認定合法有效。據此,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種植協議書》合法有效。
另一邊,曹詩華不服松滋市法院判決上訴后,湖北省荊州中院于4月23日維持了松滋市法院對曹詩華定罪量刑的判項,應予追繳、沒收的財產也沒有改變。
案涉部分土地被征收,法院凍結土上附著物等相應征收款
徐懷玉說:“這中間還發生一個插曲,我轉包的這487畝土地承包經營權,有250多畝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被政府征收了。”
澄邁縣政府于2021年2月5日發給松滋市法院的《關于商請解除查封或變更查封措施的函》(下稱《商請解封函》)顯示:海南省澄邁縣環島高速鐵路沿線省級土地儲備項目被列入海南省2019年省級土地儲備計劃,該項目位于澄邁縣福山鎮敦茶村委會洋道村民小組地段,項目用地253.6802畝。我縣在實施該項目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發現貴院查封曹詩華原承包的486畝林地中有253.6802畝土地及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在該項目用地的征收范圍內。
《商請解封函》還顯示,2019年12月9日,澄邁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洋道村民小組簽訂了《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將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金額1917萬余元足額支付給了洋道村民小組。經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公司評估,除去村民種植的26.1471畝青苗,剩余承包地青苗及附屬設施初步評估總價為1372萬余元。現因貴院的查封行為,我縣未能將1372萬余元支付給徐懷玉,也不能對青苗和附屬設施進行清場,無法將征收的土地交付適用,導致交地時間延遲。因此,特懇請貴院支持我縣推進澄邁縣環島高鐵沿線省級土地儲備項目征收工作,考慮解除查封或變更查封措施。
松滋市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復函》顯示:根據貴縣隨函寄送的材料,我院查封的曹詩華的財產,有部分土地及附著物在貴縣征收范圍內。我院將這一情況及時向荊州市中院進行了匯報。中院研究后答復我院,要求我院依法支持貴縣的土地征收行為,可將征收范圍內的土地及附著物的查封措施變更為對相應征收補償款的凍結。
《復函》還稱:曹詩華等人涉黑案是中央督導組交辦案件,現已在二審階段。為確保徹底打財斷血,請貴縣責成有關單位務必配合協助執行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前,不得向任何人支付征收補償款;不得將被征收地上附著物交由曹詩華的親屬或代理人處理,也不得交由徐懷玉處理。

《協助執行通知書》
2021年12月8日,松滋市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凍結、劃撥曹詩華土地征收補償款1372萬余元;同日,松滋市法院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澄邁縣政府協助執行劃撥曹詩華土地征收補償款1372萬余元。
再提訴訟
徐懷玉堅持認為相關財產不應被列為“黑產”,他一面向松滋市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一面向澄邁縣有關部門進行反映。
徐懷玉稱,由于澄邁縣農業農村局已無法將《經營權證》變更登記到他名下,他試圖申請提出注銷《經營權證》再重新辦證。但澄邁縣農業農村局書面告知他:由于涉案承包地仍處于松滋法院查封期內,須待法院解除查封的法律文書下達或查封期限解除后再根據實際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等于進入死胡同了,澄邁(相關部門)說松滋查封著呢,沒法動;松滋(法院)又說《經營權證》是辦在曹詩華名下的,雙方都等對方先動。”徐懷玉說。
徐懷玉稱,他向松滋市法院寄送執行異議申請書后,一直沒有收到任何書面裁定。
針對徐懷玉寄送執行異議申請書未收到回復一事,松滋市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丁華茂近日回應稱,該局已根據相關規定口頭告知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不作出書面裁定。
荊州市中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該院受理的執行異議申請類似案件,是作出書面裁定的。該工作人員還提供了數份荊州市中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裁定書均顯示“(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實質是對生效判決不服,不屬于執行異議受理范圍,應當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救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XX的異議申請。”
徐懷玉介紹,據他所知,截至目前,松滋市法院已凍結1372萬余元補償款,但尚未劃撥;澄邁縣政府也還未將被征收土地上種植的林木進行鏟除。他現在能做的,只有再提起行政訴訟。
徐懷玉說,他已將澄邁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起訴至澄邁縣法院,請求法院將判令澄邁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486畝土地中符合林權證辦理條件的登記在徐懷玉名下,并向其支付1372萬余元土地征收補償款。2022年4月7日,澄邁縣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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