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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臺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設條款防人籍分離、違規招生
浙江省教育廳日前印發《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新增“未注冊初中學籍的學生不得參加浙江省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不得注冊高中學籍”等,防止人籍分離、空掛學籍、跨省跨地區違規招生等。
因義務教育階段、普通高中階段的學籍管理有許多共同、共通之處,該《辦法》將2017年實施的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合二為一,貫通小學、初中、普通高中,注重解決學籍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以及義務教育“公民同招”、普通高中屬地招生等政策實施后的新問題。
《辦法》明確,義務教育學校須按當地教育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和招生政策招收學生,違規招生不予注冊學籍;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就讀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新增了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的“緩學管理”,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延緩入學的,經審批可在學籍系統中登記緩學,納入緩學管理,從而實現對適齡兒童入學狀態的全面監管。
為防止人籍分離、空掛學籍、跨省跨地區違規招生等,《辦法》新增了“未注冊初中學籍的學生不得參加浙江省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不得注冊高中學籍”的條款,明確“非浙江省初中學籍但為浙江戶籍的學生,可按相關規定,回戶籍地參加浙江省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保障了浙江戶籍、省外學籍學生的權益,允許其回浙江參加中考并被錄取;同時意味著不回浙江戶籍地參加中考的學生不能被浙江普通高中錄取。
此外,義務教育階段轉學,因父母或監護人工作和實際居住地變動,原則上應予轉學,不強制要求父母和孩子的戶口遷到轉入地,而強調工作和實際居住地的變化。但“搖號錄取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原則上不得安排轉入學生”,以防止熱門民辦學校借轉學“掐尖”,挖生源。同時,新增“小學、初中、高中各學段起始年級第一學期、畢業年級最后一學期,學期中途不得轉學”,主要是防止“中考移民”以及規范招生行為,確有需要轉學的須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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