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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欠工程款連累業主:女子140萬購房,房產證泡湯還成被告
34歲的孔女士2019年從國外返回深圳為媽媽料理后事,居然陷入一場房產糾紛——她和媽媽生前花139.5萬購買的房屋,不僅沒辦到房產證,還成為了被告。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3月27日下午,上游新聞記者(報料郵箱baoliaosy@163.com)獨家采訪了當事人孔女士。
一波:購房逾8年,交尾款后仍拿不到房產證
3月27日下午,孔女士向上游新聞記者回憶:“2012年,我媽媽在深圳市港澳八號(后改名為:港豐大廈)購買了一套一室一廳的房子,開發商為港豐公司,后改名國融公司,寫的戶主是我。”
孔女士提供的《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執行裁定書》)認定:“雙方簽訂《深圳市房地產認購書》,約定購房款為1345678元,案外人(孔女士)于2013年8月8日前陸續支付了首付款共計675687元,于2013年8月17日支付地價款49540元,合計725227元。”
此后,孔女士出國到澳大利亞學習,期間多次催促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國融公司未予理會,她們也沒有支付剩余房款。
2019年底,孔女士因媽媽生病去世回國處理后事,找到聯合開發該樓盤的名夏公司(記者注:深圳市名夏集團有限公司)要求辦理房產證。孔女士說,該公司人員要求她把房款補齊,否則不僅不給她過戶,也不能讓她繼續居住。
此后由于出現了新冠肺炎疫情,孔女士直到2020年4月1日才到深圳將剩下的67萬交給了名夏公司,并拿到了收據。沒想到,房產證還是沒能辦下來。
二折:開發商拖欠工程款,房產已被申請查封
為什么交完全款的房子還是辦不了房產證?孔女士聘請了律師去調查,結果讓她大吃一驚:“律師告訴我,我的房產在2013年就被法院查封了,原因是開發商國融公司和名夏公司,拖欠建筑商的工程款,被建筑商申請查封了。”
事實上,和孔女士有一樣遭遇的不止一家,在《執行裁定書》上法院有這樣的描述:“被執行人國融公司應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工程欠款本金54551462元及相關違約金,名夏公司對上述債務在欠款本金4877720.16元及相應違約金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本案訴訟階段,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對包括涉案房產在內的港豐大廈46套房產保全查封,并在執行程序中繼續查封至今。”

執行裁定書中確認了房產被查封的信息
前后支付了139.5萬元的購房款(包含了房產溢價的部分),付清了《認購書》約定的房款,最終卻拿不到房產證,孔女士委托律師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執行異議裁定。法院經過調查后,裁定中止對她所在房產的查封執行。

執行裁定書確認了孔女士購房成功
三轉:建筑商起訴業主,僅有認購書再次敗訴
2020年8月,拿到《執行裁定書》后,孔女士正準備和律師一起去繼續追回房產的所有權,沒想到卻成為了被告——江蘇建工集團(港豐大廈建筑商)將孔女士、名夏公司、國融公司告上了法庭,認為名夏公司在查封期間擅自收取孔女士支付的尾款是違規行為,不能視為支付購房款,同時要求撤銷此前的《執行裁定書》。
一審中,孔女士敗訴。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來看,孔女士敗訴原因有三項:
第一,她買房時只有《認購書》,沒有正式買賣合同;
第二,涉案房產被查封日期是2013年6月,可她媽媽入住時間是2014年4月;
第三,前期大部分房款是她媽媽支付,部分支付銀行卡找不到,法院無法確認前期款項已經足額支付。

法院判決書認為無法確認前期款項足額支付
目前,孔女士已經提請了二審,她表示:“我一直在跟律師溝通準備,我們對二審充滿了信心。”
法律專家:
一審未認定房屋所有權有待商榷
建議購房者保存購房證據和記錄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和《民事判決書》對孔女士房產糾紛案件,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裁判,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重慶市律師協會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的王彥章律師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同一人民法院,尤其是中級人民法院,先后針對同一案件,出現截然不同的裁判,這在日常的訴訟活動過程中的確是不常見的。本案出現這樣的情況,僅從裁判文書本身來看,應是案件承辦人針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方面的理解及認識差異所致。”
王彥章律師認為,本案有三點值得關注。
首先從案件的爭議焦點來看,王彥章律師認為本案還需要就訴爭房屋的預購書及補充協議的真實與否、涉案房屋買賣合同(預售)未簽訂的原因、涉案房屋銀行按揭手續未辦理的原因、涉案房屋款項支付金額及涉案房屋辦理入住的情況予以進一步查明。
其次從購房者的角度,之所以會出現如此不利的局面,主要體現在其證據保留的問題,僅從裁判文書上顯示的證據形式及內容來看,部分證據存在一定的爭議;另外涉案爭議房屋自購房起至案發長達八年,涉案房屋購房者已去世的客觀情況,也是本案購房者維權的不利因素。
第三,本案的一審判決還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開發商在明知涉案房屋2013年6月被查封后,還持續收取了購房者十余萬的購房款,并辦理交房手續,與本案中的陳述存在較為明顯的矛盾之處。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涉案房屋被查封前只要已簽訂書面協議、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的50%、涉案房屋已交付入住使用等三個條件,可以認定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
王彥章律師表示:“我曾在重慶接手了3起這類案件,都是以購房者確認房屋所有權排除執行結案。特別建議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應及時督促開發商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需要辦理按揭貸款的應及提交申請,及時督促開發商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整個交易過程中,應保留支付記錄及時索要收據或發票,保留房屋交易過程中出現相關問題的原始證據及記錄。遇到問題也要及時咨詢、委托專業律師,盡早通過訴訟方式維權處理。”
(原標題:《開發商拖欠工程款連累業主:深圳一女子花近140萬購房,房產證泡湯還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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