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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2-03-27 14:2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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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四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 國家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國家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第九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條 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二條 國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國家持續深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審查效率。

第十六條 國家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十八條 國家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十九條 國家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統一企業登記業務規范,統一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

國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申請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在國家規定的企業開辦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

第二十條 國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和身份、性別等歧視,促進人力資源有序社會性流動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拓展創新空間,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第二十五條 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商業銀行應當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二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各地區應當優化報裝流程,在國家規定的報裝辦理時限內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國家依法嚴格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第三十條 國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后及時辦理注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三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盡快辦結;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則確定辦理時限并按時辦結。各地區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內進一步壓減時間,并應當向社會公開;超過辦理時間的,辦理單位應當公開說明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已設立政務服務大廳的,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一般應當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對政務服務大廳中部門分設的服務窗口,應當創造條件整合為綜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國家加快建設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稱一體化在線平臺),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一網通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步驟,納入一體化在線平臺辦理。

國家依托一體化在線平臺,推動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優化政務流程,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數據共享服務,及時將有關政務服務數據上傳至一體化在線平臺,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國家建立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實現電子證照跨地區、跨部門共享和全國范圍內互信互認。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電子證照的推廣應用。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對接融合。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行政機關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第三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一體化在線平臺,集中公布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各類政策措施,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

第三十九條 國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新設行政許可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規定嚴格設定標準,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以及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嚴禁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相關管理事項已作出規定,但未采取行政許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對相關管理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第四十條 國家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適時調整行政許可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國家大力精簡已有行政許可。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分類規范投資審批程序,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落實的協同,實行與相關審批在線并聯辦理。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三條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以下稱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國家加快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機關脫鉤。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四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

設定證明事項,應當堅持確有必要、從嚴控制的原則。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能夠辦理,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復索要證明。

第四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依法削減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取消不必要的監管要求,優化簡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清理規范口岸收費,降低通關成本,推動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第四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在國家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國家推動建立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逐步實現市場主體在一個平臺上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納入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的動產和權利范圍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依法幫助其解決。

建立政企溝通機制,應當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愿,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四十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和舉報。

第五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為優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

國家鼓勵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但禁止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厘清監管事權,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第五十二條 國家健全公開透明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分領域制定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要求,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強化信用監管的支撐保障,加強信用監管的組織實施,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第五十四條 國家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并嚴格規范重點監管的程序;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托國家統一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國家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在相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整合精簡執法隊伍,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

第五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第五十九條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

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第六十條 國家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條 國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調整實施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經有權機關授權后,可以先行先試。

第六十二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

市場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同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有關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六十四條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六十五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確定是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合理把握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等的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者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第六十六條 國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十七條 國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國家機關普法責任制,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六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六十九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三)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六)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

(七)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八)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

(九)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十)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時,不按照規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十一)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第七十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

(二)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

(三)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七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法開展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二)違法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四)不向社會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

(五)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折疊

 

 

內容解讀

解讀一

2019年7月14日,國家發改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提出,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提供針對性金融產品和服務。國家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支持民營企業發行債券,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民營企業債券投資力度。

《條例》指出,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金融機構對同等申請條件下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的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應當保持一致,不得對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設置貸款審批歧視性規定。金融機構應當規范收費行為,不得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服務費用。

《條例》明確,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原則,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按照規則公開透明、監管公平公正、服務便利高效、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要求,對標國際一流水平,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創造良好發展環境。 

解讀二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順應社會期盼,持續推進“放管服”等改革,我國營商環境明顯改善。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有必要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和支撐。

《條例》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重點針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

一是明確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方向。《條例》將營商環境界定為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二是加強市場主體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等。

三是優化市場環境。《條例》對壓減企業開辦時間、保障平等市場準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落實減稅降費政策、規范涉企收費、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簡化企業注銷流程等作了規定。

四是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條例》對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精簡行政許可和優化審批服務、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減證便民、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溝通機制等作了規定。

五是規范和創新監管執法。《條例》對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推行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包容審慎監管、“互聯網+監管”,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作了規定。

六是加強法治保障。《條例》對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和調整實施,制定法規政策聽取市場主體意見,為市場主體設置政策適應調整期,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等作了規定。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解讀

10月22日,國務院頒布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對標國際先進水平,針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等問題,從構建公平競爭及其法治化的角度,在體制機制層面作出回應,推動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引發各界積極評價。24日,世界銀行正式發布《全球營商環境報告2020》(Doingbusiness2020),報告顯示,中國營商環境排名躍居全球第31位,比去年提升15位,這與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力度密不可分。

從10月8日《條例》草案通過審議到22日正式頒布,受到輿論廣泛關注,澎湃新聞、鳳凰網、中國經濟網、21世紀經濟報道等媒體觀點認為制定《條例》顯示了政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努力,給了市場重要信心。此外,網民正面觀感顯著:28%的網民支持優化營商環境更加有法可依;21%的網民期待優化營商環境助推經濟發展;18%的網民稱贊該條例是真正的惠民政策;15%的網民希望盡快落實政策收到紅利;14%的網民認為營商環境是企業發展之本。此次《條例》正式公布,在諸多方面亮點頻頻,符合前期普遍期待:

下決心,對標世界一流。此次公布的《條例》距離該行政法規今年7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僅僅3個月。這樣的速度和效率,充分體現出黨中央、國務院在改善營商環境方面的決心和意志。《條例》分為七個章節,從市場主體保護、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等多方面、多角度、多層次地對優化營商環境的諸多問題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彰顯黨中央、國務院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一方面,直面當前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營商環境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針對性地提出制度性解決方案,回應了社會關切,凝聚了社會共識,另一方面,按照國際一流標準,結合國內最佳典型實踐,明確各領域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方向和目標,切實增強了市場主體制度獲得感。

護主體,貫徹平權理念。《條例》強調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和發展。“平等”一詞在《條例》中共出現11次,《條例》明確要求“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國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上述規定都凸顯黨中央、國務院對各類市場主體平權發展的決心。《條例》同時強調,“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依法依規追究責任”,這些“暖民心”的政策是企業安心發展的“定心丸”。此外,《條例》第二章“市場主體”部分還從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和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兩個方面,對保護自主經營權、市場準入、平等獲取要素、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以及保護財產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中小投資者、治理拖欠企業賬款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意在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保護,促進投資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營氛圍,尊重市場規律。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圍繞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條例》更加全面系統地貫徹落實這些決策和部署。《條例》第三章“市場環境”部分圍繞破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障礙,對登記財產、跨境貿易、企業變更和注銷,納稅、加大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執法、規范涉企收費,以及公用事業服務、融資服務、鼓勵創新創業、規范行業協會商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地方政府依約履行等內容進行了規定。立法中傳遞的有效信息是,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程度增強政府民事領域公信力,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重公開,提升服務效率。《條例》明確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共治相結合的理念。一方面,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職責,嚴格規范權力邊界,約束政府行為;另一方面,貫徹社會共治理念,注重發揮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各方面作用。第四章“政務服務”部分,圍繞打造公平、公開、透明、高效的政府運行體系,按照融合線上線下服務、提升政務服務水平、訴求處理與監督評價三個方面,對政務服務大廳、人才服務、政務服務平臺、政務服務數據共享交換、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清單管理、“證照分離”“多證合一”改革、嚴控設定證明事項、深化投資審批、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規范審批中介服務,以及政企溝通、媒體監督等內容進行了規定,為政務服務的不斷優化提供法律法規支撐。

督公正,規范執法權限。《條例》把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行政執法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經驗、實踐做法上升到法規制度,使其進一步系統化、規范化,增強權威性、時效性和法律約束力,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撐。例如,第五章“監管執法”中包容審慎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以及執法公示留痕可追溯等。此外,《條例》還將進一步增強各級政府公正監管、依法執法的意識,例如要求“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等。值得一提的是,信用監管部分,從征求意見稿的第五十四條要求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修改為正面鼓勵的“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強化信用監管的支撐保障”,彰顯了科學立法、人性化立法的國際水平。此外,第五十五條還明確“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分類監管”,為數字經濟等產業發展留出充足的政策空間,值得點贊。

強法治,穩定企業預期。《條例》首次對優化營商環境的目標、范圍、原則進行了明確界定,聚焦企業反映集中的“準入不準營”“市場退出障礙”“融資難、融資貴”“審批手續多時間長”“執法檢查過多過頻”等痛點難點問題,從體制機制層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彌補了法規方面的空白。第六章“法治保障”部分,圍繞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從政策制定與施行和法律責任兩個方面,對政策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限定、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加強普法宣傳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政府責任、行業協會商會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值得肯定的是,《條例》中明確了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同時賦予市場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與上位法相抵觸時可享有向國務院提交書面審查建議的權利,這些規定對于穩定市場預期、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意義重大。

 

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路徑探析

營商環境作為“支配商業活動所必須的政策、法律、制度、規則等的一種復雜的融合體”,是經濟發展的軟實力,也是各國各地提升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一直以來,我國各地立足自身比較優勢,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好水平,堅持需求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著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營商環境優劣,直接關系我國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目標能否實現。

我國營商環境逐步改善

營商環境作為一種制度創新,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內生變量。為契合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2017年7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上強調,要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加快對外開放步伐,降低市場運行成本,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加快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推動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2018年6月28日,國務院召開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進一步明確了營商環境改革在簡政放權、創新監管和優化服務等方面的目標任務。同年7月,國務院大督查全面啟動,強調營商環境改革要加快落實“五個為”和“六個一”要求。至此,全國營商環境改革全面展開,各地立足自身比較優勢,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潛力,為實現高質量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第一,提高營商環境軟實力,彰顯制度優勢。營商環境本質上是一種制度創新,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內生變量。在經濟新常態的時代背景下,中央明確提出要優化區域營商環境,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契合新時代新形勢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上海先行先試,聚焦企業反映最強烈的企業開辦、施工許可證取得等環節進行優化,特別是把重大產業項目的審批作為檢驗營商環境的“試金石”,積極推行營商環境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如據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信息,2018年1月30日起,上海不動產登記查限購窗口、審房產稅窗口、交易過戶窗口正式啟動“一窗受理”。由上海市規土局、上海市住建委、上海市房管局、上海市地稅局聯合開展不動產登記“全網通”服務改革,將各類登記的辦理時限統一調整為當日和5個工作日辦結兩種類型。此后,上海市民辦理不動產登記只需跑一次大廳。施工許可證取得方面,積極開展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改革實踐。上海2018年3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進一步深化本市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改革實施辦法》,大幅縮短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時間。此后上海對社會投資項目按照工業項目、小型項目、其他社會投資項目分類,從取得土地到獲取施工許可證,政府審批時間原則上分別不超過15個、35個、48個工作日,相比原先105個工作日大幅縮短。

第二,牢固樹立“店小二”意識,突出服務優勢。充分對接企業的辦事需求,聚焦企業反映最集中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尋求各項需求的最大公約數并予以回應和解決,打通政策落實的“最后一公里”,讓企業感受到實實在在的變化。做到政府服務企業“有求必應,無事不擾”,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形成服務優勢。進一步完善企業訴求協調處置機制,充分發揮好各職能部門作用,提高訴求處置效率。全面取消企業代辦費、管理費等各類服務費用,將必要的成本納入企業經營預算,全面減輕企業開辦和運營成本。

第三,突出需求導向,增強企業獲得感。對于重點產業項目,設“綠色通道”或“紅色代辦”,對重大事項特事特辦。重點項目對一個地區的服務能級提升意義重大,根據項目進程“先辦理,再補簽”,次要材料欠缺的,可“先受理,后補齊”。在實施審批過程中,本著快速、高效、便民的原則,各窗口積極配合,互相溝通,及時協商解決。其他在審批中碰到的問題,由行政服務中心采取“一事一議”辦法予以協調,并對重大項目進行跟蹤服務。把企業作為創新主體,為企業提供獲得信貸融資的多渠道,逐步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機制和相對完整的資本市場。

堅持問題導向,優化營商環境

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好水平,我國營商環境尚有不足。一是企業開辦流程仍有待優化。比如,一些地區的“一窗通”平臺系統信息只能推送到企業法定代表人,不能做到政府部門也同步獲取。再如在身份認證方面,增加身份認證程序、銀行開戶信息遲滯等問題仍然存在,容易造成信息滯后現象。

二是企業獲得信貸渠道狹窄。據一些企業反映,目前融資渠道比較單一。對一些中小企業而言,向銀行融資除了要支付顯性成本之外,還得額外支付隱性成本。

三是電力、燃氣、供排水時限較難實現。盡管水、電方面,一些政府部門已出臺相關文件,明確了接入的承諾時限,但由于水電煤報裝還涉及多個部門,甚至有的地方目前還采用串聯審批的模式,無法做到并聯審批,這都導致實際中的承諾時限較難實現。

優化營商環境是實現高質量發展不可或缺的變革,其核心是通過制度改革,遵循市場規律,釋放企業主體的活力,進一步發揮好政府的服務職能,從而實現我國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公平、高效、可持續發展。在既定條件下,最優化的資源配置會促進經濟增長,而因外界因素導致資源配置的不平衡可能使經濟增長不平衡、低效率。以問題為導向,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成為我國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方向。

針對“一網通辦”還存在不足的問題,建議進一步優化“一窗通”平臺。推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除特別規定外對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準;將公章刻制備案納入“多證合一”事項,申請人可自選公章制作單位。逐步完善“在線咨詢、在線申請、網上預審、網上辦理”等功能,推進部門業務系統與“一網通辦”平臺對接;同時,大力推進“移動辦理”“自助辦理”模式,推進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建立“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政務服務模式;健全部門間政務信息數據交換共享機制,破除信息壁壘,促進“一網通辦”。

針對獲得信貸融資渠道單一、成本較高的問題,需要加強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之間的產融對接。如金融機構和企業之間的溝通解決會、相關研討會、專場路演、企業上市政策推介會等多種形式,為企業提供投融資對接、項目展示和政策宣傳等一體化服務。發揮產業引導基金作用,整合社會資本和產業基金,加大對主導產業關鍵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支持企業通過境內外上市、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渠道等進行融資,以實現企業獲得信貸融資的多渠道暢通,不斷開創產業集聚和企業發展的良性互動局面。

針對獲得電力、燃氣、供排水方面目前無法做到并聯審批的問題,建議完善“互聯網+政務大廳”。通過加強網上服務大廳辦公模式,積極推進行政服務信息化建設,實現網上虛擬服務大廳一站式服務。積極推進網上辦事和網上咨詢,審批相關的要素信息全部在網上進行公示,行政相對人在網上就可以了解辦理要求,并可以在網上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咨詢。拓寬行政服務智能化建設內涵,構建政府公共服務網上大平臺。同時,通過公眾微信號和便民服務APP,及時發布信息和服務資訊,拓展互聯網模式下的服務渠道,最大限度實現“信息多跑路、企業少跑路”的并聯審批模式。

 

 

優化營商環境,中國永不止步

 過去憑借減稅讓利,通過拼資源、拼政策換得了外商投資的青睞;今后更需拼服務、拼信用、拼環境,營造持久的吸引力

  

  “營商環境只有更好,沒有最好。”習近平主席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的主旨演講,擲地有聲。隨著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拉開序幕,參展企業開始在中國上海廣結良緣。來自全球的優秀企業家都很清楚:這片熱土有不斷成長的市場、有消費升級的商機、更有主動向世界開放的定力,而最具吸引力的,還是中國將“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努力。

  中國的投資吸引力如何,事實是最好的說明。不久前,世界銀行發布《2019年營商環境報告:為改革而培訓》,在中國選取了上海和北京為樣本城市,結論讓人眼前一亮。開辦企業只需9天,與經合組織高收入國家持平;解決商業糾紛時間短、成本低,遠遠好于經合組織高收入經濟體;電力接入全免費,全世界除中國以外能做到這點的只有日本和阿聯酋;總體排名比去年上升32位,5年累計提高50位……資本是用腳投票的,今年上半年,中國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近3萬家,同比接近翻番,這充分說明,全球經濟風云變幻之下,挖掘中國機遇、深耕中國市場的信心反而越來越強。

  勝人者有力,自勝者強。正如習近平主席指出的:“各國都應該努力改進自己的營商環境,解決自身存在的問題,不能總是粉飾自己、指責他人,不能像手電筒那樣只照他人、不照自己。”國際資本對中國市場潛力的長期看好,來自于中國近些年圍繞深化改革開放所作出的扎實努力。“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營商環境包括四個維度: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高效廉潔的政務環境、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環境和開放包容的人文環境。而提升其中的哪一方面,都離不開“改革”二字。這幾年來,無論是圍繞“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進行改革動員,還是諸如“放管服”等改革實踐,抑或是探索自由貿易區等改革突破,努力是持續性的。正如世行全球指標局官員所言,這些進展不僅是今年一年的改革成果,有很多是多年以來持續推進改革的結果。 

  為服務企業全力以赴的并不止北京和上海,改善營商環境的行動在中國各地是普遍的。這樣的動力,很大程度上緣于發展的需要、競爭的壓力。人流、物流、資金流,都是流向營商環境的高地而非洼地。因此,我們也就看到了,當上海自貿區首創“負面清單”制度,各地自貿區也紛紛跟進;當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見效,類似的改革馬上也在各地鋪開。同時,有人先行一步,有人就必須快馬加鞭。不久前,習近平總書記對深入推進東北振興提出6個方面的要求,第一條就是“以優化營商環境為基礎,全面深化改革”。改革等不起、慢不得,各地優化營商環境,都要弘揚敢闖敢試、敢為人先的改革精神。

  今天圍繞營商環境的競爭不僅是全域性的,更是全球性的。它構成了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指標,構成了外資進入中國的“投資指南”。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們是憑借減稅讓利,通過拼資源、拼政策換得了外商投資的青睞;今后,我們更需拼服務、拼信用、拼環境,做到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服務上優化,從而營造持久的吸引力。加快出臺外商投資法規,完善公開、透明的涉外法律體系,全面深入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尊重國際營商慣例,對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各類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保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堅決依法懲處侵犯外商合法權益特別是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顯著提高違法成本……習近平主席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上的宣示,既是給全球企業的邀請函,也是對各級政府的動員令。

  優化營商環境,既存在于國內改革的語境中,也立足于對外開放的背景下,是一項沒有休止符的系統性工程。開放已經成為當代中國的鮮明標識,而這片熱土還將繼續引來各路英雄共同創業,在發展自己的同時造福世界。

 

 

優化營商環境 持續激發市場活力

優化營商環境就是解放生產力、提高綜合競爭力。按照黨的十九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改革創新體制機制,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大力改善營商環境,取得積極進展,但仍有不少“短板”。必須針對市場和企業反映的突出問題,以深化“放管服”改革為抓手,多推“啃硬骨頭”的舉措。軟硬環境都重要,硬環境要繼續改善,更要在軟環境建設上不斷有新突破,讓企業和群眾更多受益。一要以簡政減稅減費為重點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對企業開辦、納稅、施工許可、水電氣報裝、不動產登記等事項大幅精簡審批、壓縮辦理時間。進一步清理取消經營服務性收費和行業協會商會收費,降低通關環節費用。大力推動降電價。促進“證照分離”改革擴容提速。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原則,積極推進綜合監管和檢查信息公開。加快建立以信用承諾、信息公示為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制定失信守信黑紅名單及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布。二要嚴格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產權,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政府要嚴守承諾,不能新官不理舊賬、對企業不公平對待或搞地方保護。保障不同所有制企業在資質許可、政府采購、科技項目、標準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堅決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和限制競爭的行為。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在全國推行外商投資企業商務備案和工商登記“單一窗口、單一表格”。三要借鑒國際經驗,抓緊建立營商環境評價機制,逐步在全國推行。會議決定,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對提升辦理建筑許可和跨境貿易便利度開展專項行動。實行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并聯限時審批,簡化施工許可等手續。對跨境貿易建立跨部門一次性聯合檢查機制。打造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企業和群眾提供辦事便利,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厚潛力。

通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強基礎科學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舉措。一要從教育抓起,潛心加強基礎科學研究,對數學等重點基礎學科給予更多傾斜。二要促進基礎科學與應用研究融通,既要重視原創性、顛覆性的發明創造,也要力推智能制造、信息技術、現代農業、資源環境等重點領域應用技術創新。三要加大體制機制創新,采取政府引導、稅收杠桿等方式,激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加大基礎研究投入。以重大項目攻關為中心集聚創新資源,探索開展基礎研究眾包眾籌眾創,推動重大科研數據、設施、裝備等創新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四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布局基礎研究,擴大科研人員研究選題選擇權,完善以創新質量和學術貢獻為核心的評價機制,建立容錯機制,鼓勵自由探索、挑戰未知。五要多方引才引智。加大國際科研合作,大力培養和引進戰略科技人才,加大中青年人才儲備,穩定支持優秀創新團隊持續從事基礎科學研究,支持海外專家牽頭或參與實施國家科技項目。

 

國務院:提出六方面政策措施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營商環境明顯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環節,特別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響,企業困難凸顯,亟需進一步聚焦市場主體關切,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更多采取改革的辦法破解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堵點、痛點,強化為市場主體服務,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意見》提出了六個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持續提升投資建設便利度。優化再造投資項目前期審批流程,實行項目單位編報一套材料,政府部門統一受理、同步評估、同步審批、統一反饋。加快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在線審批。深入推進“多規合一”,統一測繪技術標準和規則,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互認。

  二是進一步簡化企業生產經營審批和條件。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清理教育、醫療、體育等領域不合理準入條件。精簡優化工業產品生產流通等環節管理措施,年內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權限下放到省級。降低小微企業等經營成本,支持地方開展“一照多址”改革,鼓勵引導平臺企業降低傭金、條碼支付手續費等。

  三是優化外貿外資企業經營環境。提高進出口通關效率,推行“提前申報”,優化“兩步申報”通關模式。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原則上“單一窗口”一口受理。進一步減少外資外貿企業投資經營限制,支持出口產品轉內銷,授權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

  四是進一步降低就業創業門檻。優化貨運駕駛員、獸醫等部分行業從業條件。促進人才流動和靈活就業,明年6月底前實現職稱信息在線核驗。完善對新業態的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放寬互聯網診療范圍,降低導航電子地圖制作測繪資質申請條件。增加智能網聯汽車等新業態應用場景供給。

  五是提升涉企服務質量和效率。推進企業開辦經營便利化,放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場所限制。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年內基本實現主要涉稅事項網上辦。進一步提高商標注冊效率。優化動產擔保融資服務。

  六是完善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建立健全以實施效果為重點的政策評估制度。建立常態化政企溝通聯系機制,加快建立營商環境訴求受理和分級辦理“一張網”。抓好惠企政策兌現,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圍繞市場主體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務實管用的改革舉措。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對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業務指導,強化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確保改革措施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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