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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6年前劫殺案三嫌疑人歸案已過追訴期,最高檢核準追訴
7月10日,福建省檢察院官方公眾號發布消息稱,近日,經福建檢察機關層報申請,26年前發生在寧德福安的一起搶劫殺人案3名犯罪嫌疑人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該案系福建省檢察機關首例在審查逮捕環節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研究認為,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涉嫌搶劫罪致一人死亡,雖然已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依法必須追訴。
26年前劫殺案三嫌兇歸案,已過追訴時效
福建省檢察院消息稱,該案發生在1991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三人經預謀攜帶三角銼刀進入福安市東新路1號夢云服裝店內實施盜竊,被店主連某發覺后,嫌疑人持三角銼刀捅刺被害人連某胸、臉等部位致其死亡,而后三人翻找店內抽屜,劫取錢財后逃離現場。案發后,福安市公安局在現場勘查過程中提取血指紋三枚,并錄入福建省公安廳指紋庫。

2016年12月,嫌疑人王某的指紋被比對成功,確定系該案的犯罪嫌疑人。2017年1月,三名犯罪嫌疑人相繼被抓獲歸案。

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時,距案發已經過去26年,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及相關司法解釋,本案的訴訟時效適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追訴時效期限為20年。
福建省檢察院介紹,1991年該案案發時,因當時的案件線索較少以及偵查手段有限,犯罪嫌疑人身份無法查明,也無法采取強制措施,該案不符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訴訟期限的限制”規定。因此,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時,該案已經超過追訴時效期限。是否必須追訴,是辦案人員首先必須面對的問題。
最高檢: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依法必須追訴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福建省檢察院介紹,2016年12月,在鎖定該案犯罪嫌疑人后,寧德、福安兩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立即派員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并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同時層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在此期間,福安市公安局啟動報請核準追訴程序,2017年2月22日將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以涉嫌搶劫罪向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福安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三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必須追訴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條件。2017年3月1日,該院以涉嫌搶劫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批準逮捕。案件經福安、寧德兩級檢察院檢委會先后研究同意,以報請核準追訴程序層報福建省檢察院。

福建省檢察院偵查監督處在2016年12月獲悉本案后,立即指派專人對案件全程跟蹤,及時聽取案件匯報,提出督促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準逮捕的同時報請核準追訴的指導意見和案件偵查取證的建議,并要求加強對被害人近親屬的釋法說理工作。

該案以報請核準追訴程序逐級層報福建省檢察院后,福建省檢察院偵查監督處立即成立檢察官辦案組辦理此案。
經審查,辦案組認為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作案手段殘忍,目前該案的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仍然存在,且案發至今三名犯罪嫌疑人未向被害人家屬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不追訴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2017年3月24日,福建省檢察院檢委會研究同意進行追訴,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研究認為,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涉嫌搶劫罪致一人死亡,雖然已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依法必須追訴。
2017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三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準追訴。目前,福安市檢察院正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此案的決定,進一步加強對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工作的跟蹤監督,確保案件盡快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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